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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灯台活页刊
1991.1 第31期

问题解答

陈终道

 

  问:

  基督徒应否反对死刑﹖虽然摩西律法上有死刑,但基本上是照神形像而造,这观念且在律法之前,未知尊见如何﹖

  答:

  笔者以为,按神启示祂真理的方式是渐次地逐步晓谕祂的仆人的,所以较后的应与较早的启示互相补充领会才完全。许多时候较后的启示倒是较早的启示的注释。在死刑与人照神形像而造的问题上也是这样。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创九:6)

  为什么不可杀人流血﹖因为神造人是照祂自己的形像造的。这理由与摩西所宣告的律法略有不同──“打人以致于死的,必要把他治死。”(出二一:12)律法惩治人的根据是人犯罪的事实,然后给他应有的刑罚。但本节经文,虽提到“流人血”者的犯罪事实,其受报应的理由,却不直接根据他犯罪流人血的行为,而是偏重于他毁坏了神造人的形像。人与万物不同,独具神形像之尊荣!这形像包括各种的良善,仁慈,怜恤,圣洁的美好本性。这就是人的生命应受尊重,不容侵害的理由。

  但这经文所要显明的真理,并非指出人必能永远保有神形像之尊荣,只不过指出不可杀人的更高层面的理由而已!对于那些草菅人命的人,他们已自毁了神形像之尊荣了!

  注意:“凡流人血的,他的血必被人所流…”这节经文的末句已显示杀人者已失去其应有的神之形像,否则圣经怎会容许他们“被人所杀”﹖上文既说不可杀人的理由是因人有神形像之尊荣,则圣经却又说明那些杀人的必“被人所杀”,可见杀人的已自然地失去神形像之尊荣了。神不保护杀人者,是保护受害者免被人所杀。所以摩西补充说:“打人以致于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人们多么喜欢从圣经中选取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两句话,又把所有会指正自己的罪的经文都藏起来,甚至在杀人流血之后,还大声喊着说:“我的生命具有神形像的尊严,人们都该尊重我的生命权利!”

  其实,并非杀人流血才毁坏神的形像,骄傲,贪心,嫉妒,苦毒,自私,恶念,淫秽,说谎,欺诈…也都毁坏神的形像。活在败坏罪性中的人,正如使徒保罗所说:“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罗七:18)。所以人们最急切的需要,是怎样可以摆脱罪性的支配,不残杀而有神的爱;不恶毒而有神的良善;不随从私欲而活出神圣洁的形像。但人尽一切力量也只能从外表礼貌上改变人的行为,无法改变内心的恶性。只有生命之主耶稣基督才能给人有神之善良的新生命。

  “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旧事已过,都变成新的了。”(林后五: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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