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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灯台活页刊
1998.7 第76期

问题解答

假夫妻可以离婚吗?

陈终道

 

  “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五:31-32)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了;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了。”(太一九:3-9)

亲爱的陈弟兄:

  首先请原谅我那么直接找你,我知你十分忙碌,我是金灯台的读者,金灯台的信息使我属灵生命得益不少,所以希望你能为我解答一些问题。

  我是一位信了主有十六年的基督徒,在八年前与教会内的一位姊妹结婚,两年前因某些原因(下面会简述)与她离了婚,教会长老们说,如果不是为淫乱的缘故,人是不可休妻的,休妻另娶的也是犯奸淫。这样说来,一对信了主的夫妻如果不是为淫乱的缘故,一生都不可以离婚的,如果真的要离婚,双方也不能再另行娶嫁,否则便犯了奸淫罪,是真的吗?没有弯转?有时我这样想,一对弟兄姊妹如果真的结了婚后他们才发觉双方不合,又没有能力改变对方,按圣经说又不能分开,要继续这样一生不合的生活下去,这岂不是一件痛苦的事吗?我怀疑那节经文是否有另一解释呢?

  我与那姊妹离婚的原因简单概括为:那姊妹结婚后才发觉两人一起的夫妻生活和婚前恋爱的生活是两回事(或者是我们还未在婚前准备好),她认为性行为是污秽的,她改变不了这错误的观念,所以由始至终,我们婚后都没有夫妻的性生活,她也将大部分的时间放在读书和朋友身上,或者她是想借此能逃避一切,以致我们相处时间少,了解越少,误会和争辩就越大,她也不愿意去接受婚姻辅导,我也不能再忍受这根本不是夫妻家庭的生活,所以决定向她提出离婚。我没有怨她,我是爱她,她也是爱我,只是我们不能一起生活做夫妻,我只后悔当初婚前我们没有进行婚前辅导。

  问题:

  1. 信首那些经文是否有另一解释呢?是否真的除了淫乱(唯一原因)之外,任何原因人是绝对不可离婚?

  2. 没有正常夫妻家庭的生活,只是同床异梦,因为这根本不是夫妻的生活,可否撤消或宣告当初的婚约无效,而不是冠以离婚罪呢?

  3. 离婚再娶是犯奸淫罪,这是否因为他与前妻有过性关系,再娶后又与另一女人有性关系,即是他同两女人有过性关系,所以犯奸淫呢?如果是这样,假设他全没有与前妻发生过任何关系,他是处男再婚后才与另一女人,即是他人生第一个女人发生关系,这是否不算犯奸淫呢?

  4. 我因为信中的原因离婚,而我真有需要另娶是否犯了奸淫罪?这样我是否得救呢?这些问题对我面前一生很重要,希望你能回信答覆我,十分感激,多谢!

  祝身体健康,心灵壮健!

  主恩永在

  你的弟兄 P.

  4/12/98

主内 P. 弟兄平安:

  收到四月十二日来信,你的情形确是十分特殊,可惜你已与前妻离婚,谅必已另娶,所以长老停止你的聚会(是否即开除)?一切似乎太迟了,现照你来函所问,简答如下:

  

  1. 照你来信所引经文(太五:31-32,一九:3-9)主耶稣明说:“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这样,长老们根据哥林多前书第五章十节停止你聚会,无可厚非。

  2. 最使人遗憾的,在你们结婚六年之中,妻子始终坚持夫妻性行为是污秽的,因而未真正有过夫妻关系,六年之中,同床异梦!你事先竟不知道她有这种观念,婚后又未能更正她的错误,这是你自己方面的亏欠。若她果真单单因这观念而拒绝房事,是违反圣经的,因:

  A. 神造人之初,祝福亚当夏娃说:“要生养众多”,这话已涵盖了夫妻的性生活不是污秽,且是神的旨意(创一:28)。

  B. “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二:24),本句也有含有夫妻可以发生肉体关系之意。

  C. 亚当夏娃照神的旨意“同房”并且生子(创三:1)且应许他的后裔要伤蛇的头,(创四:15)可见犯罪后的亚当和他的后裔的婚姻也是神所认同的。

  D. 主耶稣明说,除非人有特别独身恩赐,理应有配偶(太一九:10-11)。

  E. 使徒保罗明说:“丈夫当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林前七:3-5)。可见夫妻不合理分房,是违背圣经,而夫妻互相专有与对方的性关系,这是只有夫妻才有的特权。  

  若你们之间有别的重要原因是来信未提的,那就是另一回事。

  3. 惟有圣经真理,把夫妻合法的性行为看为圣洁而合神旨意的,且是基督教的特色之一,把男女性行为一概看为污秽是异教的观念。基督徒不应持守异教观念,应遵照圣经教训行事,把神所设立的婚姻看为污秽,是轻慢神的态度。另一方面圣经却把不合法的任何男女关系看为污秽的罪。主耶稣在世上时,法利赛人等捉拿了一个淫妇到耶稣跟前问祂说:“按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们,把这样的妇人用石头打死…”,使徒保罗严责哥林多教会包容淫乱犯奸淫的人(约八:5;林前六:9-10,五:11)。

  4. 你不会因教会停止你聚会而不能得救,人得救全在乎那人是否真诚信靠主的救恩而从圣灵得重生,不是因教会或你自己的成败。

  5. 照你来信所说你始终还是童身,虽已再婚但只跟一个女人有过性行为,若是真如此,你不算为犯奸淫。因你的前妻只按礼仪和律法跟你成为夫妻,并未按事实跟你成为夫妻,只履行了婚姻的礼仪和律法程序,并未履行婚姻的主要内容,但唯一能证明你们仍是童身的是你的前妻。人的判断只能按法律的字句,和外表仪式的据。神判断人则按事实,因祂能洞察人的肺腑心肠,不会被人表面“证据”所欺骗。你应该先得前妻的同意作你的见证人,按法律撤消那只有仪式的婚约,才可以再婚。

  6. 我提议你把实情跟长老沟通,重返原来教会,若不获接纳,应该另觅适当的主内群体一同聚会,不要把自己陷于孤立之中,务要保持与肢体有交通,不要离开那爱我们到底的主(约一三:1),无论如何,基督徒在婚姻上失败是很大的缺欠,纵使是别人亏负你,还是一项缺欠。以后应更谦卑谨慎行神所喜悦的事。

  “耶稣就直起腰来,对她说…没有人定你的罪么?她说,主啊!没有。耶稣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罢,从此不要再犯罪了”(约八: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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