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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灯台活页刊
2017.11 第192期

真正的基督徒,根本没有“自由”

殷颖

 

  有一种说法:自由是要争取的;人若不努力争取,便得不到自由。还有一首歌可以吟唱:“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美国著名的林肯总统,不是为争取解放黑奴、让他们得到自由,而发动了南北战争,还牺牲了多少人的身家性命吗?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国大革命,则是为了要向帝制争取政治自由,但到头来争取到的自由却变了质;一位争取自由的斗士罗兰夫人,却被送上了断头台。当她从容就义前,留下了她的浩叹:“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这种自由,是人类视为比生命更贵重的“自由”吗?

  还有“天赋人权”之说,认为:人权与自由,与生俱来。但上帝创造人之初,人与生俱来的是灵,并非自由(创2:7)。自由的观念,始自人的犯罪。亚当在犯罪之后,便已失去了神的同在(死取而代之)。

耶和华神吩咐他说:“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2:16-17)

  人失去了神所赋予之灵,而陷入死亡中,还能争取“自由”吗?其实,人由犯罪开始,便已拥有所谓的“自由”了。而这种“自由”,其实就是死亡的“自由”。人为受造者,神是创造主,谁该听谁的?这期间,撒但向亚当做了大量工作,让他做出错误的死亡选择。从此,人所谓的“自由”,即“死亡的自由”。这种“自由”,不需再争取,已存于人原罪的基因中。

  人应该争取的,是如何挣脱撒但的捆锁,才可得到真自由,是要回复当初神所原创属灵之人的自由。而这种真正属灵的自由,凭人自己的力量可以争取得到?否。人在犯罪之后,早已将自己卖给罪(撒但魔鬼);因而靠自己的力量,人已永难挣脱并重获受造之初那属灵的自由。

  这两种自由,在保罗的“二律”中,已赤裸裸地表达了。“立志为善由得我”(希望争取真自由的我,亦即路德所说的“里面的人”)所表现出来的却十分软弱,“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已失去拒绝行恶的自由,亦即路德所说的“外表的人”)(罗7:18-25)。人若要回复真正自由的能力,便必须要靠基督十架的救赎,才能得到真正的自由。

“天父的儿子若叫你们自由,你们就真自由了。”(约8:36)

  这个“自由”,也并非说一说便可得到,而是要基督耶稣为人的罪钉死在十字架上,流血为人赎了罪,人才可赎回已失的自由。所以德国近代神学家潘霍华便加重语气说:“当基督呼召一个人时,祂是叫他来死!”以彰显主之重价的恩典。我们应知基督在殉难前夕,祂以道成之肉身,也曾想排拒十字架死亡的苦杯,最后仍然选择了要在十架上受难受死,以完成神的救恩。祂的肉身本来也是期望能袪除受苦的,但为了爱世人,祂便选择了原本不想饮的苦杯,而饮下去。当祂饮下苦杯之际,就是已牺牲了祂应有的自由,成为不自由的了。祂是为了要让在罪恶过犯中的人,可以得到自由,才牺牲了祂自己的自由,饮下苦杯,走上十架。

  现在让我们再来品味马丁路德在《基督徒的自由》书中,他说的两句看起来相互矛盾的名言:

基督徒是全然自由的众人之主,不受任何人管辖。基督徒是全然顺服的众人之仆,受任何人管辖。
A Christian is a perfectly free lord of all, subject to none. A Christian is a perfectly dutiful servant, subject to all.

  前一句读起来似与后一句相互矛盾。就耶稣基督而言,祂为道所成就的肉身(人),祂本应有比任何人更宽广的自由(由于祂无原罪,故应不受“保罗二律”的辖制;二律是对人,并非对道成肉身之基督),但祂却牺牲了自己的自由,甘心上了十字架。祂根本不需要“因信称义”,因主就是为人相信之对象,与称义之源头。但对一般人(具有原罪者)而言,就另当别论。

  人既因信基督而称义,便已拥有了真正的自由(已挣脱了保罗的二律之捆锁),故可以完全自由了。而这种自由是由“因信称义”才得到的,但由于基督徒已成为主的门徒,便应以基督之心为心。基督是因为爱世人之故“反倒虚己,取了奴仆的形像,成为人的样式;既有人的样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顺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2:7-8)。基督徒,要完成主赋予的大使命,必须向万民传福音、救灵魂,所以也必须效法基督的样式,牺牲自己的自由,成为众人之仆。这都因出于爱心,才自动摒弃。这也是马丁路德在《基督徒的自由》中所讲的两句话,那看似矛盾的两句名言;上句是“因着信”,下句是“因着爱”。这,才是基督徒应有之“自由观”。

  归根结柢一句话:真正的基督徒,根本没有“自由”。这,就是“基督徒的自由”。

 

金灯台活页刊第192期 2017.11
作者殷颖牧师为文宣士。本文为作者“纪念马丁路德改教五百周年论述”之其中一篇。

插图:Agnes Leung(agnesleu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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