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页刊

律法的三重功用︰律法有什么好处?

 

  在教会的历史里,旧约律法在基督徒生活中扮演什么角色的问题,一直令不少人大惑不解。很多神学家断然认为,律法与新约时代信徒无关。但纵使在特定的问题上仍存在分歧,传统的改革宗神学将律法的功用归纳为三点。部分神学作者将这些功用按下述的次序排列,部分则将首两重功用的次序倒转,因此在改革宗传统内,对于律法的“第一重”和“第二重”功用,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律法的第一重功用在于教导。律法同时显示了神完全的义和我们的缺欠,正是这些缺欠驱使我们寻找基督的救赎。律法让我们知罪(罗三:20,四:15,五:13),然而出于罪性,我们却利用知罪来犯更多的罪(罗七:7-11),结果我们被判受审。律法借着揭示我们须要得到赦免,带领我们怀着悔改与信心来到基督面前(加三:19-24)。在这层意义上,信神的人并不在律法以下。保罗使徒认为律法这重功用,跟基督降世之前那个罪恶与死亡的时代有关。律法的出现让罪增多(例︰严重的程度足以令以色列人被掳外邦),但是当基督到来的时候,罪在哪里增多,恩典也更加增多(罗五:20-21)。与基督联合的人,当他们从现世过度到来世的时候,他们将不受律法的审判。我们“不是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罗六:14),指的就是我们不被律法定罪,反而得到神在基督里的恩典(罗八:1-4)。不过,信徒仍然需要律法的教导,以提醒自己我们还是会犯罪,需要神的赦免(约壹一:8-9)和基督的代求(罗八:34;来七:25)。律法催使我们回到基督的十字架面前,了解到我们不能指望自己,只有耶稣的赎罪才能除去我们的罪和它带来的后果。即使到了今天,律法这重功用仍然适用于不信的人身上,让他们知道要悔改,得赦免和归信基督。

  律法的第二重功用体现于社会层面。旧约律法的道德标准透过惩罚的威吓来遏制罪恶。虽然律法不能改变人心,但是可以借着审判的威吓来约束不法行为,特别是在有民事法规支持,列明证据确凿的罪行会受到何种惩处的情况下(申一三:6-11,一九:16-21;罗一三:3-4),因此它多少维持了社会秩序和保障弱者免受不公义的对待。尽管圣经从没用上“在律法之下”的说法,来指称律法的社会功能,但无可置疑的是,有时连基督徒也受制于惩罚的威吓。虽然出于对神的爱而服从神是我们应该竭力追求的理想(约壹四:18),不过我们还是受惠于律法的约束功用。律法的约束功用在旧约时代是显而易见的(出二一至二三章),可是当保罗写道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而是为罪人设立时,就肯定了律法在新约时代仍有其约束作用(提前一:8-11)。

  律法的第三重功用在于规范或道德方面。律法的道德标准为信徒提供了指引,让我们在神所赐的恩典中,心怀谦卑感恩。正如十诫序言所表明(出二○:2),只要我们对神无条件赐下的救赎恩典存感恩的心,就会自然服从神的命令。对我们这些生于基督第一次来临之后的信徒而言,把律法的道德,礼仪和社会层面分辨开来有莫大益处。改革宗神学家以往普遍认同,神曾经颁令的某些律法,其礼仪和社会功用只是针对特定的历史情况,而不是各个时代的所有信徒(例︰饮食条例)。尽管如此,这类律法仍然让我们体会到神的智慧和公义,因为整套律法显示和反映了神不变的性格;从道德层面来说,律法永远都带有规范性(太五:17-19;罗三:31,一三:8-9;弗六:2;雅二:10-11;约壹二:3-7)。加尔文认为律法的主要功用是作为道德指引,其他功用只是因为罪的存在才衍生出来,然而其道德功用则直接源于神的性格。保罗论及律法的第三重功用时这样写道︰“我不是在神的律法以外,而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林前九:21),“基督的律法”即是由基督阐明和运用的律法。

 

金灯台活页刊第一三四期 08.3
选载自研读版圣经新译本。香港:环球圣经公会,2006。
研读版圣经新译本是一部以宗教改革精神而编写的研读版圣经,
其基础在于唯独圣经的教义,且忠于改革宗传统的神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