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壹书读经讲义



三.行在光中的自然结果(1:7)

“我们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祂儿子耶稣基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1:7)

  上文第5节既说“神就是光”,那么在光明中行事为人的意思,就是在神里面行事为人。这也就是:在神圣洁的脸光之中,或在神真理的亮光之中,完全不必掩饰地行事为人…所有带罪和黑暗成分的事,都是不能在光明中进行,而需要遮掩着进行的。这些事都是在神的旨意以外的,都是损害人的,结果都会成为个人与神相交,或信徒彼此相交的阻隔。但如果我们在神的旨意和光明中行事,就自然地彼此相交了!“如同神在光明中”,意即如同神那样毫不容纳“黑暗”地行在光明中,这样,就与神合一了。

  本节论在光明中行,有两项结果:

1. 彼此相交(1:7)

  何赓诗译本作“我们就彼此同结团契了”。这彼此相交,原文是指信徒之间的彼此相交。(NASB 译作“we have fellowship with one another”)但也可以包括与神彼此相交的意思在内。因按第3节下,信徒与使徒相交,而使徒乃是与父并祂儿子主耶稣相交的。可见信徒彼此的大团契,是因为在神的生命中与神联合而有的。注意:团契的意思就是“共同分享”。我们若行在光明中,就共同分享到神的恩典和属灵的喜乐,并且也叫神因我们的合一相交而有所享受了。

  这些就是行在光中的自然结果。就像住在同一间房子里的人,自然会天天见面,不用另外寻访也必然会相遇的了。

2. 宝血洗净(1:7)

  行在光中的第二个自然结果,就是常得着耶稣的血洗净。在这里所说的“洗净”偏重于得救以后的经历(当然也包括初信而得洁净的经历)。因为这里所说的“我们”,乃是已经得着第一次洗净而得救了的人。主耶稣的血不但在我们初信时“洗净”我们这个人,也能在我们信了以后,不断洗净我们生活上的不洁,只要我们在光明中。按何赓诗译本,本节下半句作:“祂儿子耶稣的血,也洁净我们,使我们‘脱离’一切的罪。”新旧库本也译作“脱离”。

  在这里我们看见“光”与“血”的关系。人必先得着光照才能得着血的洗净。若还在黑暗中,主的血是不会洗净他的罪的。人若只在口里求主血洗净,却没有真正知罪的心,他的祈求是虚伪的;因为他根本还没有得着光照,还在黑暗里。就如上节所说:“我们若说是与神相交,却仍在黑暗里行,就是说谎话…”这样说的人根本不是真正要与神相交,他所说的是虚谎的。

  所以行在光中和离开黑暗实际上是同一件事的两方面,是同一动作,不是分开的两种行动。但我们若行在光中,就可以常得主血的洁净,常存清洁无愧的良心,而得能力,胜过罪恶。例如一个人偷了别人的墨水笔,只求神赦免,却不肯归还那枝笔,还想把它据为己有。这样的求赦免,实际上只是安慰良心,并不是真的得光照。因为他根本还没有看见罪的可憎厌,还不肯丢弃罪。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