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壹书读经讲义



贰 怎样保守自己常在光中(1:8—2:2)

  使徒在这几节中的信息,主要目的是应付两种人的需要:(1)犯罪而为自己辩护的人,劝他们要老老实实的承认自己的罪,不要狡辩,神就必赦免。(2)犯罪以后良心软弱而过分恐惧,或有胜不过的罪而灰心丧志的人,使徒劝他们要认识中保的功劳,不可灰心。

一.坦诚认罪(1:8-10)

  对于那些犯了罪却不肯诚实认罪,反要狡辩的人,使徒的劝告包括两方面:(1)劝告他们不要自欺。抵赖罪不但欺骗自己,也是得罪神,把神当作说谎的;如果这样,真理就不在我们心里了(1:8-9)。(2)劝告他们要信赖神的应许。神既是信实公义的,必会赦免我们的罪(1:9)。这样何必为自己遮掩罪恶呢?何不向神认罪求赦呢?

“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1:8)

  “我们若说自己无罪”这句话既是对信徒说的,信徒当然知道自己是罪人,所以这句话是指那些犯罪以后不忠实地承认自己罪的信徒。他们想用方法辩解否认,这就不是保守自己常在光明中了。使徒在这里指出,保守自己常在光中的首要条件是“定罪为罪”,向神坦白不狡辩。可惜不少人在自己犯罪之后,反去挑剔别人的不是来掩饰自己的罪行。这样的人根本还在黑暗里。

  为什么说“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呢?因为真理是不姑息罪的。人若自欺而不认罪为罪,就是拒绝真理,使真理在他心中没有地位,不能发生功效。所以说:“真理就不在我们心里了”。

“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1:9)

  本节说明我们得蒙赦罪,不但因神的慈爱,也因神之公义与信实。“神是信实的”指神之本性是信实的,祂不能背乎自己(提后2:13;彼前4:19)。所以神的应许也是信实的(林后1:20;来10:23,11:11),祂必为祂所应许的话负责。

  “是公义的”这句话也同样指出神的本性和行事都是公义的(诗51:4)。基督既因神的公义而在十字架上担当了我们的罪刑,偿清了罪债,这样公义的神就不能再向我们索取了。

  所以,神的公义比祂的恩典更有力地保证我们必得赦免和救赎。我们无须在信主以后,再逐渐行善来维持得救,因我们的赎价早已一次付清(来10:12、14)。

  “赦免我们的罪”(多数式)和得洁净略有不同。赦罪只是刑罚的免除,“洗净…不义”却是犯罪者本身的行为或心性得洁净。

“我们若说自己没有犯过罪,便是以神为说谎的,祂的道也不在我们心里了。”(1:10)

  不承认自己犯过罪的人,不但不得赦免,而且还轻慢神,以神为说谎的。因神的话是说:“世人都犯了罪”(罗3:23),神的应许却说:“我们若认自己的罪…必要赦免…”。要是我们根本没有犯过罪,或信主以后就再没有犯过罪,那么神赐人赦罪的应许,岂不是虚伪而说谎的吗?所以我们若说自己没有犯过罪,就是以神为说谎的。

二.认识中保的功劳(2:1-2)

“我小子们哪,我将这些话写给你们,是要叫你们不犯罪。若有人犯罪,在父那里我们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他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单为我们的罪,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2:1-2)

  上文既劝告信徒要认罪,好保持自己常在光明中行,在这里就开始对那些因自己的罪而过于灰心的人说话。但使徒似乎恐怕有人会利用或误解赦罪之恩,而放胆犯罪(罗6:1-2,11:22上;犹:4)。按罗六章1节看来,使徒时代的教会确有这种人。因此老约翰特先声明他写这些话的目的,是要叫人不犯罪。但万一犯了罪,也不要灰心,因我们的中保耶稣基督,曾为我们作了挽回祭。这祭的功效是永远的(来9:12)。不论是未信主之前,站在罪人的地位上所犯的罪,或是信主之后所犯的罪,祂都能洁净。

  主耶稣曾回答彼得的问题,若有弟兄得罪他该饶恕到几次?“七次可以么?”主的回答是七十个七次,那意思就是不断的饶恕。这样如果我们得罪主是否只可到七次,或七十个七次?当然不是,每一次我们诚心认罪主都赦免。但注意太十八章15至17节的话,这种无数次的饶恕完全不适合用在不认罪的人身上;对于不诚实认罪的人,连一次也得不到饶恕。

  本节的“中保”原文 paraklētos 共用过五次。在 KJV 只有这里译作 advocate(辩护者)。其他四处(约14:16、26,15:26,16:7)都译作 comforter(安慰师),中文和合本这四次都译作“保惠师”,只有本节译作“中保”。按 A&G 新约希英汇编,这字的原意是指“被请时就来帮助的一位”,W. E. Vine 新约字解则解作“被请到身边的”,是指在法庭上依据法律代人辩护的人。(但“中保”原文有另一个字 mesitēs 在新约也用过五次,即加3:19-20;提前2:5;来8:6,9:15,12:24。英译都作 mediator 即中保。)和合本在这里将 paraklētos 译作“中保”是根据上下文的意思。中文何赓诗译本作“代求者”。世上为罪人辩护的律师,本身并不完全,他们的辩护,纵使能替他的当事人洗脱罪名,却不一定能洗除他良心中的不安。唯有基督,是为人赎罪的义者,祂在神前为我们所作的辩护与代求,是真正能叫我们的良心得安慰的。

  注意 paraklētos 在约翰福音中(约14:16、26,15:26,16:7)都是指圣灵受差到地上,与教会同在,而作我们的安慰师说的。只有这里译作“中保”是指基督在天上为我们代求说的。可见圣灵与基督在工作上的合一。

  按约十四章16节原文应作“我要求父就赐给你们‘另外’一位保惠师”。“另外”是连在保惠师之前,意味着主也是保惠师,而圣灵则为另外一位保惠师,继续前一位之工作而已。KJVNASBWilliamsBECKRSV 等英文译本的 another(另外),都是紧连在保惠师之前的。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