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壹书读经讲义



贰 对罪恶态度的分别(3:4-7)

“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你们知道主曾显现,是要除掉人的罪,在祂并没有罪。凡住在祂里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祂,也未曾认识祂。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行义的人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3:4-7)

  “凡犯罪的…”是一种原则性的讲法,不论是未信主的人、是传异端的假师傅、是信徒,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并无例外。这句话似乎也针对当时的伪智派。他们说人可以一面犯罪,一面依然圣洁。这几节说明信徒在对付罪恶与行义这两件事上与世人有完全不同的步骤、标准和方法。并且由于罪恶的彻底解决,所以信徒不但成了被算为义的“义人”,且是“行义的”。在这里论及信徒对罪方面有三点跟世人不同:

一.知罪的标准跟世人不同(3:4)

“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3:4)

  “违背律法”原文 anomia,就是不法、无法。这不法当然以圣经的话为标准,但也包括违犯世界政府的律法。违背圣经的话就是违背神的旨意,也就是犯罪。信徒对罪的标准是以圣经为准则这才是神所承认的标准。世人不但犯罪,而且他们对罪的标准(什么算是罪),也是神所认为不合格的。

  按圣经罪的标准是:

  A. 知善而不行的就是罪(雅4:17,2:9),

  B. 不信耶稣是救主就是罪(约3:18),

  C. 违背律法就是罪(约壹3:4),

  D. 凡不义的事都是罪(约壹5:17),

  E. 亏欠神的荣耀是罪(罗3:23),

  F. 不帮助无辜的人是罪(提后4:16;参利5:1),

  G. 随从世俗顺从魔鬼是罪(弗2:1-3),

  H. 各种私欲和不义的事都是罪(可7:21-23;罗1:24-32;加5:19-21)。

  总之,基督徒对罪的标准是根据不改变的圣经。但世人对罪的标准是根据人自己所定立的规则,而这些规则随时会改变,或降低标准以迎合人的喜好。信徒起码不作世人观念中认为是犯罪的事,才不至羞辱主。

二.除罪的方法跟世人不同(3:5)

“你们知道主曾显现,是要除掉人的罪。在祂并没有罪。”(3:5)

  如果我们对罪的标准很高,却没有妥善的除罪方法,就比世人更苦了。但我们已经有世人所没有的救法。这救法是借着主的“显现”,为罪受苦而成功的。这里使徒仍然是继续第3节的意思,劝勉信徒要洁净自己,不要受异端之诱惑。既然这样,我们:

  A. 一犯了罪就要立刻求赦罪。有了赦罪的方法,竟不悔改求赦免,真是罪上加罪。

  B. 不要遮掩罪恶,为自己推诿辩护;要诚实认罪。

  C. 认罪悔改之后,不要再犯罪(约8:11)。

  D. 不要因为犯了罪而灰心,自暴自弃。

  因主的显现目的正是“要除掉人的罪”。我们应该接受祂的除罪之法。“显现”在此指主的首次降世受死。

  “在祂并没有罪”本句加强说明基督的降世受死不是因自己的过失,而全是因着要除掉人的罪。圣经里面对于基督的无罪和祂的受死是为担当人的罪,曾多方面证明,如:

  A. 主自己的见证(约8:46,18:23),

  B. 大祭司该亚法的见证(约11:49-52),

  C. 卖主的犹大的见证(太27:3-6),

  D. 彼拉多的见证(太27:24-25;路23:22;约19:1-16),

  E. 彼拉多夫人的见证(太27:19),

  F. 十架上的强盗的见证(路23:41),

  G. 使徒彼得的见证(徒2:22-36;彼前3:18),

  H. 使徒保罗的见证(林后5:21),

  I. 司提反的见证(徒7:52),

  J. 使徒约翰的见证(本节),

  K. 先知的预言的见证(赛53:4-6),

  L. 施洗约翰的见证(约1:29),

  M. 神自己的见证(太3:17;可9:7;参林后5:21),

  N. 百夫长等人的见证(太27:54)。

三.胜罪的途径跟世人不同(3:6-7)

“凡住在祂里面的,就不犯罪;”(3:6上)

  本句何赓诗牧师译作“凡长住在祂里面的,就不犯罪”(见何著约翰书信新译注释)。

  上节只是胜罪的消极方法,而“住在主里”才是胜罪的积极方法。所有失败原因无非由于离开主与主疏远的原故。要是我们无论作什么,在事前和事后都把心思回到主那里,或借祷告、或借默想,保持与主不断的联系,就叫我们能胜过试探了。

“…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祂,也未曾认识祂。”(3:6下)

  “犯罪的”是动词,不是形容词。这些话应指不信的人,是与下句“行义的”对照。前者指不信的人,后者指信徒。“犯罪的”原文 hamartanōnhamartanō 的今恒时态,所以不是偶然一次犯罪,而是习惯于犯罪的人。这“犯罪的”也可能指当时传异端的人。注意7节的第一句“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使徒写信就是要提醒信徒,防备那些诱惑人的,那些人本身就是“犯罪的”那类人。

  “看见”是指属灵的看见。意思是说一个惯常犯罪的人,是根本未曾真正看见过主、认识过主的。

  第7节“行义的”,“行”字原文 poiōnpoieō 的今恒时态,像上节的“犯罪的”一样,指继续行义的人。本节暗示当时那些传异端的人,不是惯常行义的。他们虽或能伪装出一些义行,却不是出于生命的。凡是伪装的必都一定不能持久;但出于生命的才是“惯常”的,倾向于义的。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