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书读经讲义



伍 律法的功用(1:8-10)

“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因为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诚和犯罪的,不圣洁和恋世俗的,弒父母和杀人的,行淫和亲男色的,抢人口和说谎话的,并起假誓的,或是为别样敌正道的事设立的。”(1:8-10)

  我们对于旧约的律法实在需要真正的认识,使徒保罗说:“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他的话实在是真正受过圣灵的教导,明白律法真意之后说的。他自己曾在著名的拉比迦玛列的门下受教,可是那时他并未真正明白律法的意义和功用,直到后来他蒙主呼召,得了圣灵的启示,并认识了基督救恩的真意之后,他的教导才不再是单凭人的智慧而有的“知道”,而是圣灵所教导的“真知道”(弗1:17)。

  “律法原是好的”,与罗七章12节所说“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意思相同。并非律法本身有什么问题,而是人并不能遵守律法,同时神亦未以律法为救人之道,它只是叫人知罪,并使一切犯罪的人被定罪;但它并不能救人脱离罪,或是使罪人成为圣洁。

  在此所称之“律法”应系广泛地指整个旧约而言。虽然在摩西五经中,所谓律法可分为:诚命、律例、典章,亦即关乎道德和宗教的礼仪、律法以及社会的律法等方面;但在新约中提及诫命及律法时,却多半统指整个旧约,而无严格的分别。“只要人用得合宜”,换言之,律法有其合宜的用处,若将守律法作为得救的途径,就是错误的应用。保罗并非反对律法,他说“律法原是好的”,可见他所反对的乃是那些错误运用律法的人,以及这等人错误的教训。而什么是误用律法?就是不以律法为“训蒙的师傅”,为要引人到基督跟前,却以遵守律法为使人得救的法则。在今日的教会中,仍然常有这种观念,以为人虽凭恩典得救,但此后还是应守律法,因为得救仅凭信心,而得救以后就要有好行为了。其实这种讲论,仍是放不下凭好行为得救的观念,同时也仍以为得救是靠着律法,而却不知在律法下守律法,跟在恩典下的基督徒应有好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原则。律法要求人有好行为,是根据刑罚,若不行律法的就要受咒诅(加3:10)。但在恩典下的基督徒有好行为却是根据爱,是因着主爱的激动,及里面主爱生命的涌流。所以顺着生命的要求生活,结果便能生出各种善行来。换言之,基督徒的行善有好行为,是与守律法得救完全无关的。是以保罗用十分肯定的话说:“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3:28)为基础。

  有不少传道人和信徒似乎只在讲到救恩方面的真理时,才讲论因信称义,但一讲到基督的品德这问题却又立即回到他们的老观念,也就是:总得不犯罪才行,若是再犯罪违背律法则必定难免灭亡。他们不知不觉地仍然以怕刑罚为应当行善的法则,而不是以爱主为出发点。这并不是恩典下新约信徒的法则,因为他们行善、绝不是因着惧怕,乃是靠着主的恩典,所以按照守律法之原则而行善的人绝不能不夸耀自己,唯有靠主爱之激励,因认识主的恩典和怜悯而行善的人,才会自知不配而诚诚实实地将荣耀归给神。“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意思就是说,律法不是为那些已经因信称义、已经得救的人设立,以作为他们行事之规范,也不是给义人来维持他们在神面前称义之地位的,因为他们已经不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之下了“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4)。他们的行事,乃是根据圣灵的引导和爱心的原则(加5:13-18),而圣灵引导之下所结出的圣灵果子则是律法所不能禁止的。

  虽然如此,律法却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人”设立的。虽然我们已有更高的原则作为品德上的规范,而不再凭此称义,但倘若我们不依从圣灵的原则,反而违背其指引,不遵从真理的原则行事,那么我们就当知道,律法是为所有不法和不服的人所设立的。什么时候我们行了不法之事,自然就被律法定罪,因为律法的用处正是“定罪”,然后使人寻求赦罪,而“不法”亦可指不知道神律法的人,所以律法之设立乃是为使他们知道神的要求知道自己有罪。

  “不服”是虽然知道,但却不肯服从神的律法。“不虔诚”则是指对神不敬,圣经中就常以“不虔”之人为不信者(参彼后2:5-8)。

  “犯罪”就是违反了神的旨意,不守住人应有的本分。

  “不圣洁和恋世俗”这两件事常被连在一起讲,因为人若爱世俗就必不圣洁;如要过圣洁生活则必与世俗有所分别。

  “弒父母和杀人的”即凶杀之罪,但弒父母的罪却比普通凶杀更严重,因他不但杀人,而且所杀的还是自己的父母,可见这等人性情之凶残无情。这罪应当包括恶待父母,因弒父母实在就是恶待父母的极点。

  “行淫和亲男色”行淫的罪在圣经中常有提及,但亲男色则不只是行淫而且还是逆性的淫行,所指的是今日之同性恋(罗1:27)。虽然英国议院已经通过同性恋为合法,但这却是明明违背圣经的。这个例子更说明了,当人对于罪恶无力克胜时,便只有大家一同举手通过,算它不是罪便算解决了。

  “抢人口”有其当时的背景,大概是指抢了人而把他卖作奴隶,即所谓的拐卖人口。这种罪在今日如此文明的世代中仍然存在,甚至在若干大城市中仍有拐卖女子为娼的事,她们在黑社会的势力下一点办法也没有。

  “说谎话”是今日最普遍的罪,虽然有许多人否认其为罪,甚至还有教会的人也如此认为,但神的律法却明说是罪,这就是神设立律法的功用。

  “起假誓”亦是谎话的一种,不只对人说谎还对神说谎。犹太人喜欢用起誓了结争论,因此不敬虔的人往往利用假誓占取便宜,但主耶稣却吩咐门徒不可起誓,总要以诚实的话语取信于人(太5:33-37)。

  “或是为别样敌正道的事设立的”。此指凡是违背真道、不走正路的各种弯曲黑暗之事。保罗用了“或是别样…”这几个字表示他在这里只是随意提到几个例子,而不是说律法就是为他列举于此的这些事设立,乃是指一切犯罪背道的事,都是律法所定罪的。律法之总意是要人爱神爱人,通常敌正道的事,虽然也会假装爱心或谦虚,但其目的却是叫人离弃真道,因此这些事都是律法所定罪的。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