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书读经讲义



第七段 选用圣职人员的标准(3:1-16)

壹 监督的资格(3:1-7)

读经提示

  1. 长老和监督有无分别,有何圣经根据可作解释?
  2. 传道人和长老有何分别?今日教会长执与传道人之关系常不和谐,何故?
  3. 为什么使徒时代末期,使徒多半自己作长老?
  4. 监督与执事有何分别?注意第1节之监督与第2节不同意义。
  5. 本章论监督之资格可分为几方面?
  6. 特别注意下列各句的解释:“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罚里。”
  7. 注意“家”和“教会”有什么共通之性质?
  8. 为什么作长老的在教外也要有好名声?

第三章

1人若想要得监督的职分,就是羡慕善工。这话是可信的。2作监督的,必须无可指责,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有节制、自守、端正,乐意接待远人,善于教导。3不因酒滋事,不打人;只要温和、不争竞、不贪财;4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儿女凡事端庄顺服。5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会呢?6初入教的不可作监督,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罚里。7监督也必须在教外有好名声,恐怕被人毁谤,落在魔鬼的网罗里。

  “监督”一词原文 episkopēs,此字在路加十九章44节译作“眷顾”,指神的眷顾。彼前二章12节译作“鉴察”,但在此则用作职分之专用名称。“监督”与长老实际上是相同的职位。按徒二十章17、28节及多一章5至7节互相比较,可确知长老与监督实即同一职分,不过监督是按其职责之性质,长老则是按其灵性程度而言。“长老”之称有犹太人习惯之背景(出19:7、24:1、9;利4:15),在犹太公会中有权位的人亦称为长老,而在四福音与使徒行传中更常将长老祭司与文士等人列在一起。“监督”则可能是希腊人的称呼。无论如何,圣经虽然沿用当时社会方面的人所用之名称,但它的意义却与世俗不同,不是指一种阶级的名衔,乃是一种属灵责任的职分。保罗在徒二十章28节对以弗所的长老说:“圣灵立你们作全群的监督,你们就当为自己谨慎,也为全群谨慎,牧养神的教会…”这实在就是“监督”最好的解释。所以监督应为全教会信徒之灵性儆醒,留心有谁灵性软弱,或受到诱惑就当为他们在神的面前代祷,用爱心劝勉、忠告、督责、安慰,把他们从迷路中挽回,就好像神眷顾鉴察我们一样。

  彼前五章1至4节亦曾提及长老的工作是负责牧养教会的(与保罗在徒二十章28节所说的一样)。长老应作全群的榜样,按神的旨意带领群羊,培养信徒的灵性,引导他们更认识神。现今教会牧师所作的工作,其实就等于当日长老所作的工作。许多人往往认为今日教会不应当有牧师,或认为圣经中没有按立牧师之根据,但他们却忽略了一项事实,那就是其实圣经中长老的工作,正是今日牧师的工作。而今日教会中的长老,却常忽视了圣经中对这职分所要求的责任,只把牧养教会的责任交给牧师,自己则只负责牧师的薪金。长老往往在社会上或经济上比别的信徒富足,而来掌管全教会信徒所奉献的金钱和教会的行政权利,并借着掌握经济力量之权力,支配牧师或传道人,视他们为手下之职员。但按圣经的教训,长老是由传道人选立,不是传道人由长执们雇请。传道人则是神的工人,是神所选召、设立,为众教会之需要而选召的。长老大多只负责某一处教会,所以在圣经中并不是衔头,乃是一种职责。在这一处的教会中这人是长老,但到另一处教会中便不是了;在他牧养的教会中是长老,但离开了他所牧养的教会后,就不是了,只因为它并不是衔头,而乃是一种实际作工的职分。

  今日教会的长执与传道人之间的关系经常不和谐,主要的原因也是由于信徒对于“授受的事”(腓4:15)没有正确的认识。圣经中传道人与长老的分别,并非因他们接受教会供给或不接受教会供给,乃在于前者是由神所选召的,而后者却是从弟兄中由传道人所选立。所以教会对于传道人的供给,应本着爱心奉献给神而转交给人,是无条件的,不是为要求工作而给的供给。另一方面,传道人所以为教会工作,也不应当是为着薪金,而是应当为着神所交付的责任而工作。因此不论有没有薪金,都必需同样做工,因为他们并不是为人作工,乃是为神作工。

  使徒时代之初期,使徒们在建立教会之后,多半就在弟兄之中选立长老,让他们治理教会,而使徒们则往往另到别处开荒,以建立新的教会,那时候所设立的长老也未必完全依照本书三章所提之资格,但因为是使徒自己选立的使徒们不但有属灵的眼光,更具特别的权柄,可以借按手使人得着所需的恩赐(提前4:14),所以虽然是在短时间中设立的,仍能应付工作的需要。及至使徒时代较后时期,使徒自己也作了教会的长老,从事牧养的工作(这可能就是今日大多数教会,牧养工作由传道人负责的开端)。显然教会渐次被建立之后,使徒感到牧养已建立的教会,重要性已不下于开荒工作,并且对于选立教会长执的工作,亦须渐次交付给下一代传道人去作,因此有关选用长执之资格便需要有明确之指示,便于以后的人知所遵循。

一.小引(3:1)

“人若想要得监督的职分,就是羡慕善工。这话是可信的。”(3:1)

  似乎当时有人羡慕得监督的职分,因而保罗这样鼓励他们。但当时的教会与现今的情形却不同。当时信徒常羡慕有分于主的圣工,总认为能多有机会在教会担任圣职,即是在神前蒙福,就像旧约时代许多人羡慕作祭司的工作一样。但现今教会的情形却相反,若不是怕麻烦、怕负责任,便是争权夺利,为贪图虚荣而想得着教会的圣职。有人推想当日在以弗所教会中,想得监督之职分的,就是那些传异端的几个假师傅。但按保罗在这里的语气,却不可能指这等传异端者,因保罗的语气,不像是出于责备或禁止,乃是鼓励称许方面的话。本节末句“这话是可信的”,似乎倒有替那些羡慕善工者辩解的意思,可见本节所指那些羡慕善工者,必是动机纯正的人。有解经家认为“人若想要得监督的职分”,原文并无“职分”二字,故“监督”一词在第1节中的意义与下文的意义略有不同。第1节“监督”的意思是普遍地指教会的职分,所有教会的善工都是属教会的一种职分,且因这里“监督”这个字,在使徒行传一章20节亦曾译作“职分”“愿别人得他的职分”。如果是这样,本节之监督就是一切教会职分的总称。而下文第2节开始才分别叙述监督和执事这两种职分之分别。这样说来,监督与执事之分别并不是指阶级的高下,而只是指职责的不同。虽然没有阶级高下之分,但却仍须服从牧者引导(来13:17)。不是阶级的缘故,却为着教会应有的秩序与纪律,或为服从真理之权柄的缘故,应依从监督的引导。

  无论如何,凡在教会中事奉主的人,所得的任何职分都不应当有官僚作风和阶级观念,因为圣经清楚地告诉我们教会是神的家,又是基督的身体。在任何家庭中虽然有长幼的分别,但却没有阶级的高下;虽然没有阶级,但却仍有长幼、有顺从。因为这不是地位的问题,乃是生命的问题,如果以教会是基督的身体而论就更难分轻重了,因为身上的每一个肢体都是重要的,都不是在同一位置上的。反之,因着每一个肢体的位置都不相同,所以更必须各按各职,互相联络,互相倚存,不能或缺。

  在此论监督之资格,可分为:个人之品德,家庭之模范,灵性之经历及教外之名声等方面。

二.其个人的品德(3:2-3)

“作监督的,必须无可指责,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有节制、自守、端正,乐意接待远人,善于教导。不因酒滋事,不打人;只要温和,不争竞、不贪财;”(3:2-3)

  “作监督的”原文有指件词“那监督”,第1节之监督则无此指件词,所以上文说第1节之监督是概括全章之教会职分,而本节则特指“监督”之职。作监督的,在个人方面应有什么品德?

  A. “必须无可指责”:“必须”这是十分强调的语气,表示其个人的品德比才能更为重要。“无可指责”就是没有什么把柄,可以被人作为毁谤的意思,原文 anepilēmpton,是“无可捉拿”之意。

  B. “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这句话是指他一生中只娶过一个妇人,抑指只有一个妻子,从未立妾?若属前者,就是说若是妻子死了他不可以再娶。若属后者,则指作监督的必须严格守一夫一妻制,这是神从起初创设婚姻制度时所定的旨意。但按使徒保罗在罗马书所说的:“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罗7:3),而本书五章14节保罗主张年轻寡妇再嫁,若寡妇可再嫁,当然没有理由说一个死了妻子的鳏夫不可以再娶。按当时的社会制度是容许多妻的,所以保罗说“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很自然地是指不可立妾,若是指死了妻不能再娶的话,这句话对当时的信徒来说,听起来就含糊了,应当说得更清楚一点。

  或有人以为主耶稣说过“二人成为一体”,如此若续娶岂非三人成为一体?这话按表面解似颇成理,其实不然,因二人成为一体这话是只指活着的人说的,夫妻之相亲有如一体。但这句话按属灵意义来说,是指教会与基督之合一。至于妻子死了之后,便进入灵界,不在肉身之中,且与生前丈夫的关系也已完结,她只是在基督里,与其生前之丈夫同作神的儿女(同受儿子之灵,参本讲义一章2节之解释)。

  C. “要有节制”:在彼后一章5至8节论及信徒灵命之八阶梯中节制是其中的第四阶梯,节制是圣灵所结的果子之一,也是信徒常常忽略追求的信德。但在教会领导群羊的监督却必须有节制,保罗在这里并不像平常一样,先提及被多数人注意的信心爱心等,反而先提“节制”,可见这是值得我们留意的。会众在受激动时常常会没有节制,教会领袖不应当那么容易地跟着群众一起受激动。他们应当有节制,能控制自己的情感不凭意气行事,且在个人的生活行事上有着高度的自治力。

  D. “自守”:原文 sōphrona 意即很有理智地控制自己,常有精明的心思以节制自己,与“节制”的意思十分相似。一个身为教会长老的人,理当会为自己谨慎、儆醒,以免陷入不自知的黑暗中。因长老既然处于教会领袖的位置,自必少有机会受到别人的提醒与劝戒,而多半是劝戒别人,所以他们必须知道如何“自守”。

  E. “端正”:指行事方面坦白、光明、合理公理,不含黑暗、弯曲的成分。按原文二章9节之“正派”与此“端正”同字,可见监督待人处事应当规规矩矩不取巧。

  “端正”一词既在二章9节用于衣饰方面之正派,即此处亦可以指监督的外表衣饰,当整齐清洁,不穿奇装异服。

  F. “乐意接待远人”:这是古时教会信徒重要的善事,因为当时的信徒,常因信主的缘故受逼迫,以致流亡异乡。而当时主的仆人也为福音工作,四处奔劳,他们都极需有信徒接待。所以在新约圣经中,常勉励信徒接待作客旅的(罗12:13;来13:2;彼前4:9-10;约3:5-8)。但对于传异端的假师傅则不可和他们有什么交往(约贰9-11)。可见作长老的不但有责任接待主仆或为主受苦的肢体,且当乐意的接待,不是因为作了长老,不接待会受人批评而不得不接待,乃是为爱主的缘故,乐意作在一切主所爱的人身上。

  现今旅游事业发达,家庭居住的条件不一定适于接待客旅,有时让主的仆人或应受接待的弟兄,住在教堂或旅店中,或许较之住在家中更为方便,但原则上仍当用爱心照顾那些应当受到照顾的神仆。

  G. “善于教导”:长老既负责牧养教会,当然也就需要善于教导。“教导”原文与二章12节之“讲道”同一字。因为讲道必含有教导之意义,不过讲道是特指站在讲台上的教导,而教导则不仅指讲台上的教导,亦包括在讲台以外的带领和指导的工作。例如在与信徒个人接触或在彼此交往中,若发现信徒有任何未明真理之处,当即随时用真理教导他们,使他们在灵命和真理知识上日渐长进。

  朱子有曰:“彼之不可教,因我之不能教。”如果身为教导人的发现受教导者不可教,那就应当首先承认是我们自己不会教。这实在是每一个作教导人的神仆,所应当常常自己警惕的。怎样才能作一个善于教导的神仆?首先便当从神有所领受,并领受神借其他神仆所写下的信息,且常常从神从人处接受教导,如此便能知道如何教导人了。先知以赛亚有一个美丽的祷告,是每一个基督徒不可忽视的,他说:“主耶和华赐我受教者的舌头,使我知道怎样用言语扶助疲乏的人;主每早晨提醒,提醒我的耳朵,使我能听,像受教者一样”(赛50:4)。以赛亚是一个先知,是一个常常教训百姓为神说话的人;但他却先求神给他一个受教的舌头以教导别人,所以我们需要一种谦恭领受神教训的态度,然后才会用神的话去教导祂的儿女,而也唯有受过神教育的舌头才是善于教导的。

  “善于教导”,并不表示他常用教师的权柄,乃是指他能循循善诱,按着信徒个别的灵性情形,一步一步地引导、带领,使他们渐渐走在真理的轨道上。

  H. “不因酒滋事”:圣经虽无明文禁止饮酒,但却有明文禁止醉酒,同时也有很明白的话告诉我们饮酒的危险。如箴言二十三章31节说:“酒发红,在杯中闪烁,你不可观看,虽然下咽舒畅,终久是咬你如蛇,刺你如毒蛇。”箴言三十一章4节说:“利慕伊勒阿,君王喝酒,君王喝酒不相宜;王子说,浓酒在那里也不相宜。”以赛亚书五章22节说:“祸哉,那些勇于饮酒,以能力调浓酒的人。”(有关饮酒问题,详参拙作:基督徒生活面面观第十四章。)

  在此论及作长老的要“不因酒滋事”,其意亦未必指醉,只要饮酒之后态度言语反乎常理,以致滋生事端,这样的人就不应作长老。通常旧约时代祭司在圣殿中供职时是不可以饮酒的。此外许愿为拿细耳人的(分别为圣归神的人)“清酒浓酒都不可以喝”。按新约时代而论,每一个信徒都是拿细耳人,也都是正在“圣殿”中事奉的祭司。因为今日教会信徒们自己就是神的殿(林前6:19;彼前2:5),所以按旧约预表而论,今日基督徒是不应当饮酒的。

  但在本书中,信徒若因身体健康需要的缘故则是可以饮酒的,换言之,酒若被用作药品,或一种必须材料,是可以饮的。实际上酒本身并没有罪,乃在乎人是否用得合宜,并且酒既是神所造万物之一,必有其正当用途,若我们用得适当,就是好的。

  I. “不打人”:这似乎不须要放在作长老的资格之内,因作长老的当然是不打人的才对,这仿佛是对普通信徒说的话;但“打人”原文 plēktēn,是单数式,即连一次打人也不可以。

  J. “只要温和”:与“不打人”相配合,消极方面不打人,积极方面则要温和。作长老的不但要温和,传道人亦当“温温和和的待众人”(提后2:24-25),因作长老的工作与作传道的工作在牧养教会方面来说,并没有很大的分别。

  K. “不争竞”:应指在教会的圣工上不争竞,为爱主而事主,不是为争竞而事主。“争竞”显示有爱慕虚荣、属血气的成分。作长老的若有贪慕虚荣的心,则必定争着表示自己比别人强,结果就会生出毁谤、嫉妒、和各样的坏事。今日教会仍有争权夺利的情形,但圣经在此明白地告诉我们,作长老的人应当不争竞。

  L. “不贪财”:贪财是万恶之根,教会领袖若是贪财,便可能私自运用教会的钱财,作不合法的图谋,或是谄媚富有信徒,轻看贫穷信徒,如此对教会各项圣工必定以金钱之损益为大前提,不论采取什么意见或方法…都以能多得利益的为宗旨。这样的人在教会中事奉,必不能按神的旨意,而只按“金钱的意思”,所以使徒定规作长老的必须不贪财。

三.其家庭的模范(3:4-5)

“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儿女凡事端庄顺服。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会呢?”(3:4-5)

  圣经始终注意与家庭与教会之关系,因为神为人类设立之家庭原本就是要作为神的大家庭教会之模型,因此这“小家庭”之设立目的是为表彰那大家庭之样式。所以在教会中作长老的应知道如何在自己家中作一个好的家长,善于管理自己的家。因为治理这属肉身的家庭和治理属天大家庭有相同的原则,就是爱。家不是一个政府或一个机构,因此不能用政治手段,而是需要父母的心,保罗在他的书信中就常表露这种父母的心肠(帖前2:7、11;林前4:15)。所以作长老的必须很会作父亲,然后才能在教会治理神的家,这样的人才会深切领悟如何用父母的爱引领、看顾主的群羊。

  主耶稣医好一个被群鬼所附的人(可5:1-20),那人要跟随耶稣一起传道,耶稣却不许,要他回家去“将主为你所作的,是何等大的事,是怎样怜悯你,都告诉他们”(可5:19)。实际上信徒若真正要学习事奉主,应当从家庭开始,因为家庭的生活是最实际的。你可以在教会中表现得很热心爱主,而实际上或许是一面爱主一面爱世界,但在家里你却无法伪装爱主,因为他们完全知道你的一切,所以在家庭中作家人的模范,乃是最好的学习。

  “使儿女凡事端庄顺服”,可见作长老的不但自己品德高尚,也要使儿女端庄顺服。这“端庄顺服”应包括属世方面对长辈之态度、举止、品行,以及属灵方面,对福音真道和主内长辈的敬重。但此句中文圣经小字作“端端庄庄的使儿女顺服”,则“端端庄庄”是指作长老本身的态度,他们要怎样地使儿女顺服?要端端庄庄地使他们顺服。无论如何,本节中的“使”是重要的关键,表示儿女是否顺服,责任在于长老。不论他所用的教导法则如何,结果总应当使儿女有美好的品行。所以虽然儿女性格各不相同,所结交的朋友对他们也有各种不同的影响,但作长老的人总得有法子使儿女“端庄顺服”。这样就证明他确有上文所说“善于教导”的才能。但今日基督徒的家庭,许多作父母的不但不知道如何使儿女顺服自己,却反而尽是“顺服”儿女的要求。这样的人若作长老,至终必因儿女而使主的名受亏损。

四.其灵性方面的经历(3:6)

“初入教的不可作监督,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罚里。”(3:6)

  既说初入教的不可作监督,可见作监督或作长老的,都必须在灵性方面有相当的经历,且受过时间的考验。注意圣经在此并未明提其属世之年龄,但却特别提及其入教之年日,可见若是入教未久的就不得作长老。这表示入教时日之久暂与属世方面年龄之是否老于人生经验,是两件事,有时年龄反成为拦阻。所以对于长老的选择,应当注重他们在属灵方面之经历,在信仰和真道的知识上,也应当受过时间的考验,证明是站立得住,日渐长进的,如此才可以选立。

  “恐怕他自高自大,就…”在此保罗补充说明为什么初入教的不可作监督的理由。因为这样的职位,很容易使那些在灵性上没有根基的,陷在自高自大的地步上。今日教会在选立长老时,常忽略了他们灵性方面的经历,而过分注重他们的财富,因此富有的信徒往往很快就被选任为长老执事,而他们可能初时爱主的心十分真诚,且其热心、奉献、服务…也都是出于真纯的爱主。但教会的负责人却没有遵照圣经的教训,而给他过分的赞美,太急于让他们承担教会重要的职位,这些职位又是过于他们属灵生命程度所能承担的。结果,他们很快就自高自大,停止长进了。

  “就在魔鬼所受的刑罚里”,这意思不应当被解作就像魔鬼那样地灭亡了。因为任何一个信徒也都会陷在自高自大的罪中,而不一定是作长老的才会自高自大。倘若一定要不犯自高自大的罪才能保持所得的永生,那么究竟有多少信徒永不自高自大?得救不是凭我们自己的谦卑,乃是凭主的代赎。本句中“刑罚”的原文 krima,按杨氏经文汇编,英文圣经中此字在新约共用过二十五次,其中五次译作 condemnation(定罪),七次译作 damnation(毁灭),十三次译作 judgement(审判)。而中文新旧库译本圣经本句译作“就陷在魔鬼的罪案里”较为适当。在中文圣经中 krima,有时译作“论断”(太7:2),有时译作“吃喝…罪”(林前11:29),有时译作“取罪”(林前11:34),有时译作“审判”(来6:2)。由此可见,在此译作“刑罚”,语气太重。其意实即:自高自大的结果便落在魔鬼所犯的那样罪案之中。魔鬼所以成为魔鬼,就是因他自高自大,所以一切自高自大的人也就犯了与魔鬼相同的罪案,而神怎样定魔鬼的自高自大为有罪,依照这罪案也同样的判定一切自大者为罪。不过神未给魔鬼预备救恩,所以魔鬼必然要担当他罪恶的刑罚;基督徒落在自高自大的罪中时也同样被判定为有罪,不过我们却有基督永远有功效的宝血,可以重新自卑认罪,求主的赦免。

五.其在教外的名声(3:7)

“监督也必须在教外有好名声,恐怕被人毁谤,落在魔鬼的网罗里。”(3:7)

  作监督的不但个人有美好品德,在家庭中善于管教儿女,同时在灵性方面也当有丰丰富富的经历,在教外亦要有好名声。

  按徒六章首次选出之执事时,所提出被选者的资格亦有“有好名声”这一项,且被列于第一项资格。基督徒不贪图名声,但在教会任职的人却要有好名声。贪图名声,是自己设法争取的,但“好名声”却是别人因看见你的好行为,对你发生信任敬服的心;不但少数人对你有这种敬重的心,且多数的人也都对你有这样敬重的的心,如此就形成一种“好名声”。“监督也必须在教外有好名声”,表示其品德不但受教内人的敬重,也受教外人的敬重。可见这人不仅在信徒之中,其生活行事表现得敬虔端正,足为信徒的模范,就算在不信的教外人之中,亦同样有美好的见证,而为外人所敬佩。

  所以,圣经中所说的好名声,不是凭地位、财富而得来的,乃是凭品德与生活见证而得来的。因此教会在选立长老时,首应注意的,就是被选立的长老其在教外的好名声,是仅凭财富、地位而有?或是因其品德见证而有?一般说来,非基督徒的名声,不一定要有品行才有,只要你有地位、有钱财,自然就有“好名声”,至于你怎么会富有,怎么会成为社会名流则不必深究,所谓“英雄莫问出处”,既成了英雄,已经可不必过问,人家也不会去挑剔他已往的坏事,只会颂扬他的好事。但教会长老的“好名声”,却必须因灵性品德而有,不是因财富地位而有。

  “恐怕被人毁谤…”长老若没有好名声,自然就有把柄被人毁谤了。但这“被人毁谤”是指作长老自己被毁谤,还是指教会因他的缘故被毁谤?按本节下句“就落在魔鬼的网罗里”,似乎是指作长老的自己。(但当然作长老的个人受了毁谤,教会也必因而受到连累了。)为什么被人毁谤就会落在魔鬼的网罗里?这“网罗”大概是指在被毁谤之后魔鬼所施的诡计。例如使他自暴自弃、灰心丧志,或凭血气的手段对毁谤他的人而作恶毒的报复,凡此结果都将使神的道和教会的见证大受亏损。

  长老若在教外没有好名声,则在受人毁谤时必定不易得人同情,且其所受的诬赖、或冤屈、或逼害,将更难以申辩,此时如灵命不够刚强,就可能受不起这种打击,甚至跌倒失败,连教会也受牵累。总之,圣经对被选立为长老之资格,要求极高。因此有些神仆总认为今日教会不应设立长老,因为根本就没有可以附合作长老资格的人,况且亦没有使徒可以设立长老。但这种见解似乎过于偏颇,因按使徒行传所记,保罗在各地传福音,似乎很快就设立长老(徒14:23)。当时教会初立,几乎全部信徒都是初入教的人,显然最初期所设立的长老就未必按照保罗在此所提的资格,由此可见保罗在此所提的资格,是一种模范标准,而非绝对的标准(所谓“必须”是按典型的标准说的)。至于使徒设立长老一事并无绝对的“必须”,因保罗在教牧书信中明显吩咐提摩太与提多设立长老(参多1:5),而圣经中并无足够凭据证明这两位青年传道人也是使徒之一。使徒既然也是作“传道的”(提前2:7),则今日虽没有使徒,却有与使徒一样作传道的人,理当也可以按圣经的原则和圣灵的引导,在教会中选立弟兄作长老。

  无论如何,按立长老应十分慎重(参提前5:22),而被按立了的长老也要战兢恐惧,知道自己原不配作长老,离开圣经的要求尚远。若能这样谦虚恭敬地追求长进,成为信徒的榜样,才是应有的态度。

  作长老的切勿以为,自己比其他信徒多出一点钱,便可以雇用一位牧师或传道代替他们牧养教会,而自己却变成牧师传道的“雇主团”。若有这种观念,则不但忽视了长老本身的职责,而且误用了职权。因为不论是否他们的奉献比别的信徒多,既奉献了,就是神的,而他们只是管家,代管神儿女们共同的奉献。因此他们如果利用其中一部分供给神的仆人,便是把受供给的神仆看作手下职员,完全是占夺了神的权利,这等长老必难以向主交账。“那善于管理教会的长老,当以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劳苦传道教导人的,更当如此”(提前5:17)。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