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弗所书读经讲义



四.要像光明的子女(5:7-14)

  本段经文,是以光明与黑暗作对比,来讲论信徒行事应像光明子女的理由,正如上文用爱心与贪婪相对来讲论信徒应效法神的理由一样。类似的讲道法,是保罗书信中常见的,在此可分为四点讨论:

1. 信徒行事应像光明子女之理由(5:7-8)

“所以你们不要与他们同伙。从前你们是暗昧的,但如今在主里面是光明的,行事为人就当像光明的子女。”(5:7-8)

  “所以”表明连接上文,说明为什么信徒“不要与他们同伙”不要与那淫乱、污秽、贪婪的悖逆之子同伙,因为神的愤怒必然临到他们。我们既是神的儿女,就当与他们有分别,不可与他们同伙。

  “同伙”的意思就是共同有分于某事的伙伴。基督徒不应在黑暗的事上跟世人同伙,否则必然无形之中受他们的影响,而陷入他们的罪中。林后六章14至18节说:“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义和不义有什么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么相通呢?”这和基督与罪人作朋友,不能相提并论。基督与罪人作朋友,不是去跟罪人同行一路,乃是使罪人悔改归向神。可以说,不是基督与罪人同伙,乃是罪人与基督同伙。

  雅各也同样警告信徒说:“岂不知与世俗为友,就是与神为敌么?”(雅4:4)所以信徒既是光明的子女,就不可与黑暗的世人同伙了。

  “从前你们是暗昧的,但如今在主里面是光明的”,这第8节是解明信徒行事应像光明子女的理由,因为信徒的“从前”与“如今”已有很大的分别。“从前”是暗昧的,行事与那些悖逆之子相同“我们从前也都在他们中间,放纵肉体的私欲,随着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2:3)但“如今”已经“出黑暗入奇妙光明”(彼前2:9),行事自当与黑暗之子有分别了。

  “行事为人就当像光明的子女”,意即要有与光明的子女相配之行事。使徒在这里不是叫我们去勉强装作光明,乃是既有光明之子女的生命,就当有光明的生活,才能与所蒙的恩相称。

  注意“在主里面是光明的…”,我们所以能成为光明之子女的原因,乃是因为“在主里面”的缘故。这样,我们就当常在主的光明中行事。我们得生命既是“在主里”,将这光明的生活活出来也必须“在主里”。主耶稣说:“枝子若不常在葡萄树上,自己就不能结果子,你们若不常在我里面,也是这样”(约15:4)。

  但什么是行在主的光明中?使徒约翰告诉我们:“神就是光,在祂毫无黑暗…你们若说是与神相交,却仍在黑暗里行,就是说谎话,不行真理了;我们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祂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约壹1:5-7)。这几节有两点主要意思,就是:

  A. 行在光明中的人,不是只有口里说要行在光明,或心里想要行在光明中,乃是必须实实在在离开黑暗的事各种带着罪的成分而不敢显露的事行在神的亮光中,才算为行在光明中。

  B. 行在光明中的人必然常与神“相交”与神保持亲密的交通,并且常因主的光照看见自己的不洁,便立即求主的血洗净。换言之,常常一看见自己的罪便立即认罪悔改,绝不掩饰自欺。

  主在世时,曾称门徒为世上的光(太5:14)。可见信徒不独成为光明的子女,而且本身就是世界的光。所以信徒应当为主发光,像灯放在灯台上那样。而发光的主要条件,是在罪恶的事上与世人有明显的分别。

2. 光明果子之性质(5:9-10)

“光明所结的果子就是一切良善、公义、诚实。总要察验何为主所喜悦的事。”(5:9-10)

  信徒行事既当像光明的子女。这样,什么样的行事才是光明的行事?光明的行事含着什么性质?信徒要怎样察验什么是主所喜悦的光明之行事呢?这两节圣经为我们解答了这些疑问。

  良善、公义、诚实,都是神性情的一部分。我们既已有了神光明的生命,就应当结出良善、公义、诚实的果子来。反之,若有人自以为行在光明中,但他所行的却不是出于良善的动机,没有存着善良无邪的心意;也不是出于一种完全公正、不存偏见和私心、只拥护真理的态度;又不是出于真实无伪的行事;这样,他就不算得是行在光明之中。因为光明的行事都是含着“良善、公义、诚实”的性质,与那些在黑暗中的人,行事含着淫乱、污秽、贪婪的性质正好相反。

  “良善、公义、诚实”只不过是光明的一部分果子,使徒在此只是举例说明的性质,并不是说光明的果子就只有这几样:而是以这几样为例,说明一切光明的行事,都必是属于“良善、公义、诚实”这一类的。

  “总要察验何为主所喜悦的事”,本节既连续上节在同一句内,则本节中“主所喜悦的事”与上节的“良善、公义、诚实”,实际上是指同一意义。光明所结的果子,就是主所喜悦的事。信徒若诚心要行在光明中、结光明的果子,便不难“察验”而知道什么是主所喜悦的事了。

  “察验”表明我们明白神旨的方法之一,是要留心思想与观察。许多人在寻求明白神的旨意时,只注意外来的感觉。但圣经却使我们看见,要明白神的旨意,应当运用神已经给我们的智慧和悟性去“察验”。正如罗十二章2节说:“不要效法这个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变化,叫你们察验何为神的善良、纯全可喜悦的旨意”。

  所以,“察验”的先决条件是:(1)完全奉献的心。(2)更新的心思不存私意和偏见的心思。再加上圣经真理的亮光(提后3:16-17),和圣灵的引导(约16:13;林前2:12)。

3. 光明的意义在于能显明黑暗(5:11-13)

“那暗昧无益的事,不要与人同行,倒要责备行这事的人;因为他们暗中所行的,就是提起来也是可耻的。凡事受了责备,就被光显明出来;因为一切能显明的,就是光。”(5:11-13)

  “暗昧无益的事”,也就是黑暗的事,不敢见光的事,需要保守秘密而不正当的事。基督徒不可与这一类的事有分,因为它是属黑暗的,带着罪的成分。反之,我们倒要责备那些行事暗昧的人。不但在暗昧的事上不与世人同行,且表示不同意这类的事。但我们若想有这种能责备“暗昧无益的事”的属灵权柄,首先就必须不要与他们同行。否则若信徒本身所行的也与别人一样不义,如何能“责备”别人呢?

  在11节下半“倒要责备行这事的人”,原文没有“行这事的人”这几个字,只有“倒要责备”,中文圣经“行这事的人”旁边亦有小点,表示原文没有。这样本句的意思可有两方面:

  A. 指责备行这些事的人。

  B. 指责备那些事本身。即凡属暗昧无益的事,不论是别人行的,或自己行的,都要“责备”。要有一种公正的态度,定罪为罪,责备一切暗昧的事。这种态度,可使我们在自己偶然落在错失中时,不去替自己掩饰辩护,而诚实地悔改。

  在此并无指明如何责备行暗昧事的人,但上文既说“光明所结的果子,就是一切良善、公义、诚实”,则我们在责备别人行事暗昧时,必须有良善、公义、诚实的存心,而不可存有恶意、私心,或傲慢的态度。

  “因为他们暗中所行的,就是题起来,也是可耻的”,这一节似乎显示当时有些实在的事发生过,使徒可能是以某些外邦人所行,而为以弗所信徒所共知的事为背景而说的。在此保罗虽无意说以弗所人所行的事,会像那些外邦人暗中所行的那么可耻。但本节既以那些可耻的事为暗昧的事“暗中所行的”,若信徒的行事,也带暗昧的成分,就与那些可耻污秽的事同归一类了。这就跟我们作为光明之子的身分,完全不相称。

  “凡事受了责备,就被光显明出来;因为一切能显明的,就是光”,本节解释“光”的定义,并劝勉信徒显出“光”的作用来。什么是光?能把黑暗显明出来的,就是光。另一方面本节也说明“责备”的作用,不仅是口头上可以责备,借着光明的行为把黑暗的事显明出来,这种“显明”也是一种责备,使那原本是错误或无益的事,因着比较而显出确是错误的。例如:你有一个骄傲的邻居,行事待人十分傲慢;但你若有基督的谦卑与温柔,你的谦卑就很容易把他的骄傲显明出来,像光把黑暗照明一样。又如一个诚实的人,其诚实的言行,很容易将一个虚伪之人的言行显明出来…这类的事,告诉我们什么是“光”,“光”怎样显出它的作用,就是借着良善而与世人有分别的行事,显出它的作用。这也就是基督徒是世上的光的意义了。

  但这并不是说,基督徒行事光明,就必然会受人欢迎;反之,倒可能受人憎恶。圣经论及主耶稣是世上的光时说:“光来到世间,世人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不爱光倒爱黑暗,定他们的罪就是在此”(约3:19)。主耶稣论及信徒就是世上的光时,也是接连在劝勉信徒不要怕为义受逼迫之后(太5:11-12);可见信徒切勿以为为主发光就会受欢迎,反要准备吃苦和牺牲。其实按发光的意义来说,就已经含有需要牺牲的意思在内;因为发光是要“燃烧”的,这“燃烧”的属灵意义就是“牺牲”和“舍己”。

4. 劝勉信徒要“醒过来”(5:14)

“所以主说:你这睡着的人,当醒过来,从死里复活,基督就要光照你了。”(5:14)

  本节是上文几节经文所讲论的一个小结,劝勉以弗所“醒过来”。主要内容有二:

  A. 使徒提醒以弗所信徒中那些灵性沉睡的基督徒,要从沉睡、死寂里醒过来,好得着基督的光照与能力。若使徒加上这几句话的目的是这样,则本节中的“从死里复活”,便不是从死在过犯罪恶中复活的意思,而是从睡着的灵性情形中醒来的意思。

  B. 使徒提醒以弗所信徒中那些有名无实的信徒,因为他们行事不像光明的子女,没有神儿女的生命;所以使徒既解明“蒙慈爱的儿女”与“光明的子女”应有的行事生活之后,便大声唤醒他们,勿再沉睡自欺,要“从死里复活”,得着基督的光照和生命。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