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书读经讲义



肆 以律法不能废掉应许为证(3:15-18)

  在这一段中,保罗将应许与律法互相比较,以辩证早在律法之前,因信称义的福音真理已经是神用以施恩于人的原则。换言之,“恩典”实在比“律法”更早。在此分四点研究:

一.应许之约既已立定就不能废弃(3:15)

“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3:15)

  本节保罗以一般人与人之间的立约为喻,说明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不能废掉或背约,何况信实之神,凭祂自己的应许所立的约岂能废弃?

  这样,神与亚伯拉罕凭应许所立的约,既在律法的约之先,则神岂能因以后的律法而废弃与亚伯拉罕已经立定的应许的约(参创17:1-27,12:1-3,22:15-19)?

  马利亚受圣灵感动,为基督将从她降生而称颂神的时候,也曾引述这件事说:“为要记念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施怜悯直到永远,正如从前对我们列祖所说的话”(路1:55)。注意这里“记念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就是记念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和他的后裔的意思。而末句“正如从前对我们列祖所说的话”所指的仍然是同一回事,因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同样赐给以撒和雅各(创26:3-5,28:13-15)。后来到大卫作王时,神也应许要在他的后裔中,立一位坐在他的宝座上(诗132:11),而要坐他宝座的那一位后裔就是基督(徒2:30)。马利亚的称颂,说明了基督的降生,就是神记念祂向他们列祖所应许的话,而予以实现的证据。可见这应许的约,不但未废弃,而且正在继续生效之中。

  律法的约和应许的约,有基本上的不同点。律法的约既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可见它是以人的遵行为立约的基础。任何立定的约,是需要双方遵守的;任何一方不遵守,就破坏了那个“约”。律法的约既以人的遵行为基础,就可能因人的不能遵行而废弃;但应许的约,乃是根据神自己的信实恩典为基础,而人方面只须“信”神的信实就可以。所以律法的约重心在于人方面的遵行(神方面是必然不会背约的);而应许的约的重心在于神方面的信实。神既是信实而乐意施恩的,则神所应许的话必不会废弃。这样,应许的约更不可能被律法的约所代替而被废弃了!

二.应许之约是以基督为中心的(3:16)

“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3:16)

  本节骤然看来似乎是讲及另一件事,实际上仍然是继续上文的意思,从另一角度说明律法不能废掉应许。因为神向亚伯拉罕所应许的,是由耶稣基督为承继人。人的文约,在立约人死了之后若没有法定的承继人,便要废弃。但神向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可以由他的子孙承继,而所指的子孙,“不是指着许多人”,乃是指耶稣基督而说的。

  “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说的”,意思就是:神所应许亚伯拉罕的,不但是对亚伯拉罕说的,也是对他的子孙说的;不但“为”亚伯拉罕也“为”他的子孙;不但由当时的亚伯拉罕得着,也由他日后的子孙继续,而那一位子孙就是永活的基督。

  基督,是神与亚伯拉罕所立“应许之约”的中心,是神所应许赐给亚伯拉罕和他后代的最大福分。而基督本身又是亚伯拉罕的子孙,是将这应许之约中的福分予以延续下去的那一位,并且使一切在基督里的人,也都因信得着亚伯拉罕的福(14节)。所以神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创12:1-3,17:1-27,22:15-19),虽然按物质方面(肉身方面)直接关系犹太人,但按灵性方面,就不只关系犹太人,乃是关系“万国”“万国都必因你得福”(8节)。虽然这应许之约的一般内容,只是一些属地的好处,但这约的最主要内容却是一位将要降生的基督,是关乎属灵的好处的。这“好处”就是万国的人都可以因信基督而称义,成为亚伯拉罕的真子孙(罗2:28-29,4:11-12、16-18)。

  “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这里使徒清楚地指明,旧约神所赐给亚伯拉罕之应许中的“后裔”(参创13:15,17:7-8)就是基督一人。这一点对于我们解释旧约中神所赐给亚伯拉罕之应许的属灵意义,有十分重要的帮助。注意:使徒在此不是把旧约经文十足地引述出来,乃是照他在灵感的领悟中用自己的话语讲述出来,显明使徒在这里所讲的,就是旧约中那些应许的正意。

  总之,应许的约既以“基督”为主要内容,基督是永活的,这应许的约当然不能废弃。

三.律法不能使应许归于虚空(3:17)

“我是这么说,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3:17)

  律法是在应许之约以后四百三十年才成立的(参创17:1-21;出24:1-8),应许的约既立定在先,那在后的律法之约(出24:1-8),怎能取代应许之约而使它废弃?神决不会因为四百三十年以后与以色列人立了律法之约,而使祂先前的应许归于虚空。

  总之,应许之约既早在律法之约前四百多年就立定,则应许之约绝不会根据律法之原则根据人的行为,而是根据神的恩典了。其实旧约的应许时代,可说就是旧约中的“恩典时代”。

四.神是凭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3:18)

“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3:18)

  在此“产业”的意思,一方面是指迦南地和亚伯拉罕属肉身的子孙。因神确实曾将迦南地和希伯来民族赐给了亚伯拉罕。但同时也指着神所要赐下的一切属灵福分,这些属灵的福分也是一种“产业”。保罗在此提出承受这种“产业”的两项原则,就是: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或若本乎行为,就不本乎恩典。但神是凭什么将“产业”给亚伯拉罕?是凭应许,也就是凭恩典,是以“本乎信”的原则将“产业”赐给亚伯拉罕。现今我们这些因信心而作了亚伯拉罕属灵子孙的人,领受那应许中的属灵“产业”因信称义之福(参弗1:14)当然也不是按行为或本乎律法,而是按恩典、本乎信心了!

  加拉太人既因信而称义,就是拣选了那“本乎应许”的原则。这样,岂能又去行割礼而再拣选本乎律法的原则呢?在这两种原则之中,只能拣选一种。并且应当拣选的,就是那本乎信心和恩典的原则,因为连亚伯拉罕也是凭这原则称义的。

  既然如此,神何必在四百三十年之后,在应许之约以外,另立一个律法的约呢?律法之约岂不是多余的么?保罗在下文予以进一步解明。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