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书读经讲义



二.律法之设立与中保(3:19下-20)

“并且是借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神却是一位。”(3:19下-20)

  这几句话的意思不甚明显,使人颇难明了。但我们应先留意,这里所说的“中保”不是指主耶稣。虽然提前二章5节说:“…在神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但这里所说的乃是律法的中保。基督不是律法的中保,却是新约的中保(来8:6)。经手设立律法之约的是摩西。当时神借天使将律法指示摩西,再向以色列人宣布。经以色列人表示愿意遵行之后,摩西便将所预备牛羊的血洒在约书上(出24:1-8),于是成立律法之约。所以摩西就是律法之约的中保。

  “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意即,既有中保,就表示必有两造,就是立约之双方。“中保”则立于两造之间。所以说“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若只有一方面,就无所谓“中保”了。既然有中保,就表明有两方面的责任;所以律法之约,是需要神人两方面共同遵守的。而神是必然守约的,这样,律法之约,实际上就是要求人的遵行才可以称义。

  “神却是一位”,意即应许之约只须凭神那方面的信实就可以成功,只要凭神那方面的慈爱、恩典、信实…就可以将神所喜欢的福分给人,而在人方面只不过用信心接受而已!

  注意:新约的中保耶稣与这律法之中保大不相同。耶稣基督为中保,是为我们这些新约下的人成全了律法,又为我们的罪流了血,并且祂得以成为新约中保之根据,正是出于神的恩典和应许,以及祂自己曾为我们流血的事实。所以祂亲自替我们尽了“约”的义务,然后又作我们的中保,使一切信祂的人必能称义。但律法之约的中保摩西,并不能为律法之下的人流血,也不能代替他们守约,他只能经手却不能负责,因为连他自己也是以“本乎信”的原则才得蒙神的悦纳(来11:24-26),所以这应许之约的“中保”,虽然仍会有两造之间的证人的意义,但主耶稣既为人这方面尽了“约”的义务,实际上变成专门保证神必照祂的应许赐福与人,使一切在祂里面的人都能得“天上各样属灵的福气”了!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