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书读经讲义



三.律法与应许是互显其功用的(3:21-22)

“这样,律法是与神的应许反对么?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3:21-22)

  由于以上的辩证,很容易使人以为律法和应许是互相“反对”的;所以保罗在这里特别将这一点加以解释,说明律法和应许并非互相“反对”,乃是互相呼应,各显其功用。

  “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意即若神曾借摩西传一个人能守得全备因而得生之律法的话,“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人们就诚然可凭守律法称义了);但神所借摩西传的律法并非人们能以完全遵守而得生的。虽然旧约的律法已经是神按人所能遵守的程度,在符合神对于“罪”的起码标准的情形下所宣布的(注意:主耶稣在“登山宝训”中引述旧约律法的话时,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7-28,参21-22、33-37、38-42、43-45)。可见旧约律法,不过是神按人所能守的程度所给人的标准,不算是最高标准。否则主耶稣就不在“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之外,再加上更严格的要求),虽然神只不过要求人对他的律法按着最肤浅的意义来遵守,人们依然不能遵守。这样,神岂能削足就履,放弃祂对于罪恶的要求,不顾祂自己的圣洁,而传一个可以容许罪恶的律法,使人能以遵守而得生?断乎不能!神既未传这样的一个律法,人也就不能凭守律法称义。

  “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另一个意思是:神若曾传一个目的为叫人凭律法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但神并未以行律法为叫人“得生”为目的,因为律法不过是要叫人知罪的。所以律法的功用是叫人知罪之后,逼使人去寻求律法以外的救法。

  “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在此“圣经”指旧约,因保罗写书信时,新约圣经尚未完成,而律法是旧约圣经的主要内容,所以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律法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人去信靠耶稣基督,得着所应许的福。这就是神宣布律法的目的。

  总之,律法不但不是与应许“反对”,反之,倒是预备人的心,使人去接受应许中的救恩。所以律法须与应许互相配合,才显出它的功用。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