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书读经讲义



三.如何凭爱心行事(6:6-10)

1. 应供给主仆之需用(6:6)

“在道理上受教的,当把一切需用的供给施教的人。”(6:6)

  “在道理上受教的”指一般信徒,“施教的人”就是撇下一切俗务,专心以祈祷传道为事的人(徒6:4)。他们是以宣读、劝勉、教导为念(提前4:13),摆脱了世务缠累的(提后2:4)。信徒当然应该供给他们一切的需用。但除了这原因之外,基督徒为爱神的的缘故,也应当供给神的仆人,使他们可以专心事主。凡真正爱主的信徒,必乐意借着供给神仆的需用,以表示他们爱主的心。若以一般爱心待人之法则来说,即使是普通弟兄缺乏,也应当照顾他们,何况是主的仆人?

  信徒从主的仆人身上得着好处是一事实,使徒根据这一点,有力地指明:信徒有供给神仆需用的责任。信徒既在道理上受教,则以属物质方面养生的需用来回报主的仆人,按情理来说也是应当的。正如我们请一位教员教导自己的子弟,尚且要给他薪金,何况在主的真道上领受神仆的教导,岂不更应当供给他们生活上的需要?所以本节是从“利益”方面讲明信徒对神仆的责任。即使不按照爱心的原则,而按照利益之关系来说,既得着“利益”,理当付出“代价”。何况信徒对待神仆,不应只根据所得之利益,乃应根据爱心的原则!这样,在道理上受教的信徒,应当供给“施教”的神仆,更是无可推诿之责任了。

  “一切需用的”表示:所供给的应当足够,不可缺乏。例如所供给的只足够他吃,不足够他穿,或只够他本人的饮食,却不够养育儿女等,这都不是足够的供给。一般信徒显然有一种观念,以为传道人应当仰望神的供给,所以无须在“一切的”需用上供给他们。这是不负责和取巧的托辞;因为这不是信徒应抱的态度,而是传道人应抱的态度。受教者不能利用“施教者应当仰赖神”为借口,不尽上自己应当的责任。这种责任,正像对待自己的亲人或朋友一样,是不可托辞规避的。

  圣经中对于传道人应如何接受供给,并无详细的记载。教会中有人用固定薪金制度,或类似薪金之方式;另有人却反对固定的供给。实际上圣经既未指定要用固定的薪给,也没有指定不可用固定薪给。其实不论是否薪金制度,或是否固定数目,对于传道人的信赖神而生活,并不重要。不接受固定薪金的人,可能比较接受薪金的人更不信赖神;接受固定薪金的人,也可能比不接受薪金的更信赖神。信心生活全在乎个人自己向神的忠诚如何。若传道人的心贪慕虚荣和今世的享乐,不论是否受薪金,都会奉承阿谀富人,重视金钱,而轻忽贫穷信徒;反之,若传道人专心求神的喜悦,不论是否受薪金,或所受薪金是否足够维持生活,必看作是从神领受的,能专靠神而活,不与人计较。

  但按本节“当把一切需用的供给施教的人”而论,在受教者方面,理当有周全的照顾,使施教者按时获得一切所需用的,不虞匮乏。这样,若参照一般人的生活标准,而给予施教者每月固定的供给,不失为妥善的方式之一。否则,若因没有固定的供给,以致主的仆人有时陷于缺乏之中,虽然神会有方法眷顾祂的仆人,但作为受教者方面,未免有爱顾不周,未尽全责之处了。

  但这是对受教者方面说的,对传道人来说,切不可以信徒的供给是否充足,作为是否“施教”的条件;也不要苛求信徒,必须按照某种方式供给自己的需用。传道人应当看自己是替神作工的,信赖神的信实,知道祂必不亏待祂的仆人。否则纵然不受薪传道,也可能徒有“信心生活”之名,实际上却是处处故意表露自己的缺乏,眼睛常常指望人的爱顾,这种生活绝不能荣耀神。

  无论如何,供给主仆的需用,应出于爱心,并且看为应尽之本分。不论用什么方式或制度,都不应含有“雇用”或“受雇”的观念。受供给的人,应看作从神接受供给;供给人的,应视为完全献给神,不能从神窃取任何属灵权利,这才合乎爱心的原则。

  “供给”原文 koinōneitō,是“分享”的意思。因此本节的意思是:信徒应当在一切需用上与主的仆人分享。这“分享”表示,供给者与受供给者是站在完全相同的地位上享用所需用的。信徒供给传道人,绝不是雇主给予受雇者报酬,而是承认:自己所享用的也当让主的仆人分享;因我们所有的,原都是神所赐的。

2. 所种的与所收的(6:7-8)

“不要自欺,神是轻慢不得的;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顺着情欲撒种的,必从情欲收败坏;顺着圣灵撒种的,必从圣灵收永生。”(6:7-8)

  这两节连于6节之后,是要继续劝戒并指导信徒,应存怎样的态度实行爱心生活。特别是在供给神仆的事上,不可轻忽怠慢,或随意施舍。因为这等事就像为自己种植一般,若所种的是坏种子,就收恶果;反之,若所种的是善种,就必收美果。

  另一方面,使徒在此指出:行善并不是一种损失,乃是一种“投资”,使自己将来可以有收成。所以行善不只是为助人、荣神,亦是为自己积存财富在天上(太6:19-20)。

  “不要自欺”,在3至7节中,这是第二次提到“不要自欺”,都与爱心待人有关。第3节的自欺,是指没有用爱心待人,却自以为有爱心,而本节的意思则是:我们若不诚实爱主爱人,在奉献上忠心,就是自欺。

  “神是轻慢不得的”,这句话解释了不要自欺的理由。因为神不会任凭我们轻慢祂的权能,所以我们不可以为自己手中有力量供给神仆,或其他缺乏的弟兄,便以随便、轻忽的态度对待受帮助的人;也不可以为自己有权随意处置财务,便忽略行善助人的责任,以为神不会追究;更不可借着所捐献的钱财,争取教会中的地位,骄养自己的心,贪慕虚荣,抢夺神的荣耀。

  “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这句话是一项警告也是一个安慰。对于不用真诚之爱心对待主仆或弟兄的人,它是厉害的警语;但对于诚心奉献,照自己的力量在教会中尽忠的人,它却是安慰的话。因为一个人既种下真诚的爱心,必从神那里得赏赐和称赞;反之,存心自夸与骄傲的人,所种下的既是荣耀自己的种子也必收取败坏的果子了!

  “顺着情欲撒种的,必从情欲收败坏;顺着圣灵撒种的,必从圣灵收永生”(8)。本节更具体的解释上节“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的意思。种什么、收什么,是自然界的一般定理;属灵的事也是如此。我们若“顺着情欲撒种”,即顺着肉体的喜好行事(参5:24),只求自己的益处与荣耀;这就等于替自己撒下一些败坏的种子,为自己种下一些灾祸;这些凭情欲的意念而行的事,终必产生败坏的果子。但若“顺着圣灵撒种”,即顺着圣灵的感动和引导行事,就必从圣灵收永生。这“永生”的涵义,包括一切因得着永生而有的属灵福分,与上句的“败坏”成对比。“败坏”代表一切属情欲而终必败亡的事物,“永生”则代表一切属于永生境界内之福分(约6:68-69,10:10)。

3. 行善不可丧志(6:9-10)

“我们行善,不可丧志;若不灰心,到了时候就要收成。所以有了机会,就当向众人行善,向信徒一家的人更当这样。”(6:9-10)

  行善怎么也会丧志?这句话显示,虽“行善”也会遭遇阻拦,甚至灰心。例如:你所帮助的人令你失望、行善的结果并未得着好的效果,反遭受人的讥笑等,会使你觉得自己所行的善事归于徒然。这种情形是可能的。所以使徒劝勉信徒,行善不可丧志。帖后三章13节,使徒保罗也用同样的话劝勉帖撒罗尼迦的信徒,意思是不可因人的误会、嫉妒、逼害,或反对而丧胆、灰心;因为行善不只是信徒应有的长处,且是信徒应有的责任。我们必须付出代价来完成这种责任。主耶稣来拯救罪人,也是冒着人的误会、拒绝,反对和凌辱,甚至舍命在十字架上,才使我们得着这宝贵的救恩。所以信徒不可以为,行善理当受人欢迎;人们若不笑脸相迎,我们便不行善了。这就不是视行善为当然之职责。信徒应当准备为行善而受苦(彼前2:20),并为讨神的喜悦,遵行神的旨意而行善;却不是为得人的拥戴、称赞、报答而行善(太6:1-4)。这样,就不致因行善而灰心了。

  “到了时候就要收成”,未指出是什么时候,但最迟不会迟过主再来的时候。许多行善的果子是我们眼前所能看见的,但“到了时候”表示,行善之收成是有时候的,需要等待的,不能急求立即收成,正如撒种需要等待收成一样。雅各在他的书信中也有类似的教训:“弟兄们哪!你们要忍耐,直到主来。看哪,农夫忍耐等候地里宝贵的出产,直到得了秋雨春雨。你们也当忍耐,坚固你们的心;因为主来的日子近了”(雅5:7-8)。在此保罗用“撒种”与“收成”比喻行善,与雅各的教训正相吻合。基督徒虽不一定是耕田的农夫,却都是“行善的农夫”,理当效法农夫的忍耐而行善。

  “所以有了机会,就当向众人行善”,众人指一般人,包括教外人。智慧人说:“你手若有行善的力量,不可推辞,就当向那应得的人施行”(箴3:27)。在此“有了机会”是指,当我们手中有“行善的力量”,而别人也有需要时,就应当趁机行善。神所赐给我们的财物,未必一生常常充裕。若手中有力量时不行善,在缺乏时,也必难希望别人向你行善了。

  注意:本书的信息十分注重因信称义的真理,并且反覆证明人称义不在乎遵行律法。但在本书的尾语中,使徒却很认真地(甚至带着警告)劝戒信徒诚心行善。其实保罗虽然极力证明称义不是凭行为,却并非不热心行善(参本书2:10)。他不过是极力要使信徒明白,行善不能被当作得救的条件,以免损害主的救恩而已。但行善虽不能当作得救的条件,却是信徒应尽的本分,且为自己撒下佳美的种子,到了时候可以收成。

  “向信徒一家的人更当这样”,本句清楚地指出,信徒在主里已经是一家的人(弗2:19;提前3:15)。教会是永生神的家,信徒都是在这家里面的人;我们对待主内的弟兄姊妹,应当像家人一样。当我们家人有什么缺乏或需用时,当然应该先照顾他们的需用。所以说:“更当这样”。

  这“更当这样”表示:信徒行善,对外人与对主内弟兄,是有先后轻重之分别,这分别就是:应优先帮助主内弟兄的缺乏。“更当”KJVNASBWilliamsBECK 都译作 especially,就是“主要的”或“特别的”的意思。

  从本节我们也可以知道,信徒应当照顾自己肉身的家人。因本节提到优先看顾主内肢体的缺乏,是以主内肢体就是属灵大家庭中的“家人”为理由,可见使徒认为,照顾家人比较照顾外人责任更大。使徒既将这原则应用于属灵的家庭关系中,劝勉信徒实行相爱;则同样的原则当然也适用于属肉身的家庭中。所以,信徒不可以照顾主内弟兄为托辞,而轻忽了负担家人的需要。保罗在提摩太前书说:“人若不看顾亲属,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还不好;不看顾自己家里的人,更是如此”(提前5:8)。信徒若以为,爱主内弟兄,就可以不必顾念肉身的家人,那就类似法利赛人所说的,将所有供献给神,便可以不孝敬父母;二者犯的错误相似(太15:5-7)。可见,圣经的意思并非说,我们只要看顾神家的人,就不必对我们肉身的家庭尽本分了。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