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读经讲义



六.各等罪恶(1:28-32)

“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又是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1:28-31)

  “故意不认识神”,这是众罪之源。

  “故意”指明了人本有认识神的良知,却不加以运用。有神所创造之万物可以证明神之存在,却不算它为凭据(参1:19-21),故意在足够使他知道神之存在的条件以外另行定立一些不可能得着的证据,作为有神之凭据,其实就是故意不信。

  “存邪僻的心”,“邪僻”原文 adokimosa 即“无”与 dokimos 即“可收纳”二字合成,意即“可丢弃的”,如金属品经过工程师检验之后,认为不合用而丢弃之。这字在林前九章27节译作“弃绝”,林后十三章6节作“可弃绝”,在提后三章8节,多一章16节,来六章8节译作“可废弃的”。

  按英文 NASB 本“邪僻的心”译作 a depraved mind,就是败坏了的心思的意思。

  “行那些不合理的事”,所有罪恶的事都是不合理的事,在亚当犯罪之后,该隐杀亚伯,就充分表现出罪人这种不合理的行事。

  由28至31节一共提到二十四种罪,在此不一一细说,但须注意的是:并非说只有这二十四样罪才是罪,未在这里提及的就不是罪,因保罗不是有意列出一张罪的“清单”,他只不过随便举例而已。圣经除本处之外,还有可七章21节,加五章19至21节,提后三章1至6节等处,也列举多种罪恶的名称。

“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1:32)

  可见他们并非不知道所行是罪。他们早知道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但他们不但自己这样行,还喜欢别人也去行。因为所有犯罪的人,都有相同的心理,一旦自己犯了罪,会喜欢别人和他一起犯罪,这才不至把自己显得比别人坏。为着使别人和他们一起犯罪,就要为罪恶辩解,提出各种哲学论据,把罪说成不是罪。

  尤其是这几节所提那些比较普通的罪,例如:“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但圣经对这些事作了项最简单的答覆,就是:“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

  注意28节说:“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与32节首句“…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

  证明28至32节之间的事都是罪,所以这几节经文对什么是罪之争论给我们一个具体的说明。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