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读经讲义



三.有律法与没有律法的审判(2:12-16)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2:12)

  世上有两种显然不同的人,就是有律法的犹太人,与没有律法的外邦人。所谓“律法”特指旧约的各种律例典章和训示。正如诗人所说:“祂将祂的道指示雅各,将祂的律例典章指示以色列,别国祂都没有这样待过。至于祂的典章,祂们向来没有知道,你们要赞美耶和华”(诗147:19-20)。这样,外邦人既没有律法,他们犯了罪,就不按律法灭亡。这不是说他们不会灭亡,而是不按旧约之规条而灭亡,乃照另外的原则受审判,也就是下文13至15节所说的原则。

“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2:13-15)

  这几节指出外邦人如何不按律法灭亡。神给他们每一个人有是非之心。他们和犹太人有一项共同点,就是:不在乎是否知道,乃在乎是否照所知的遵行。对犹太人,神的话是说:“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若只听律法而不行律法,与未曾听见律法一样不能称义。照样,对外邦人,神虽然没有赐律法给他们;但他们有是非之心,就是没有明文的律法。他们不是有是非之心而“知道”什么是“非”什么是“是”就可称义,乃是看他们有否按公平而正确之良心所判定的去遵行,才不至灭亡。所以不论有律法的犹太人,与没有律法的外邦人,都是一样的,如果灭亡,都是因为未遵行所知道的或因神赐律法而知神所喜悦的;或因是非之心而知神所厌恶的却不是因为“有律法”与“没有律法”的缘故而灭亡。

  保罗在此给我们看见律法与是非之心有相同之处,就是律法与良心,都同样地使人知罪,并知道有责任行善。良心若没有被压制、欺蒙、污损,它的功用和律法的功用相似要求人行善,并定人的罪(本节所论之良心是指完全正常之良心来说的)。

  注意:在这里使徒保罗不是在讲论犹太人或外邦人如何称义得救,乃是讲论他们将如何受审判而灭亡。其实不论律法和良心,都不是叫人称义的,乃是叫人知罪并被定罪的。至于怎样才可以称义得救呢?那是下文第三章所讲的题目。

  总之,使徒的目的,仍然是要证明犹太人与外邦人是一样的,有律法的和没有律法的都同样的要灭亡。犹太人虽然有律法,但若不行律法,就可能比那些只按是非之良心行事的外邦人更不如了;外邦人既然没有律法,但他们有神所赐的良心,他们既不听从良心的判断,以致损毁了良心的功用,则对于其所犯的一切罪,仍不能逃避责任。

“就在神借耶稣基督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照着我的福音所言。”(2:16)

  13至15节,是解释12节所说“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的理由,所以本节实在是连接12节。12节既论到外邦人要受审判,就如犹太人要受审判一样;虽然他们受番判之根据不同,但神是不偏待人的,必按各等人应受的报应报应各人;本节就继续说明这审判发生在什么时候,就是“在神借耶稣基督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

  本节给我们看见当审判的日子,有三方面的见证要定我们的罪:

  A. 耶稣基督:祂是神所设立审判天下的(徒17:31),耶稣基督的审判,是足够使一切人无可反驳的审判;因祂曾经道成肉身与我们一样,又曾凡事受过试探,却没有犯过罪(来4:15)。

  B. 隐秘的事:当审判的日子,我们所作的一切秘密的事,要见证我们的不是;就像该隐杀亚伯,虽然没有人看见,但他弟兄的血却有声音从地里向神哀告。

  C. 神的话语:“照着我的福音所言”,主耶稣曾说过类似的话(约12:48),神的道要审判人。福音原来是叫人得恩赦的;但人既拒绝了福音的恩赦,那么福音本身就成了我们的“见证人”,要定我们的罪。若有一种疾病,没有药可治,那么,人死是因病而死;但若已经发明了可治的药,而病人不肯用药,那么那人的死亡不是因病,而是因为拒绝服药。所以那些有效的药的存在,足以证明那人的死亡是自取的,是应当由他自己负责的。照样“福音”对于拒绝的人,要在审判的日子变成他们被定罪的“祸音”,证明他们的罪。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