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读经讲义



叁 犹太人的罪(2:17-29)

读经提示

  1. 犹太人的夸口是什么?这和他们特有的罪有什么关系?保罗怎样证明犹太人并不比外邦人好?
  2. 什么是“割礼”?守割礼与守律法有分别吗?什么是真割礼与真犹太人?
  3. 全段信息与我们有什么关系?

第二章

17你称为犹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着神夸口,18既从律法中受了教训,就晓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别是非,19又深信自己是给瞎子领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20是蠢笨人的师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识和真理的模范。21你既是教导别人,还不教导自己么?你讲说人不可偷窃,自己还偷窃么?22你说人不可奸淫,自己还奸淫么?你厌恶偶像,自己还偷窃庙中之物么?23你指着律法夸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么?24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们受了亵渎,正如经上所记的。25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礼固然于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礼就算不得割礼。26所以那未受割礼的,若遵守律法的条例,他虽然未受割礼,岂不算是有割礼么?27而且那本来未受割礼的,若能全守律法,岂不是要审判你这有仪文和割礼竟犯律法的人么?28因为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29惟有里面作的,才是真犹太人;真割礼也是心里的,在乎灵,不在乎仪文。这人的称赞,不是从人来的,乃是从神来的。

  二章全章原本就是论犹太人的罪,但保罗先从审判的题目讲起,最后才引到犹太人本身。所谓犹太人的罪,实在就是犹太人所特有的罪的意思;因第一章论外邦人的罪,犹太人也同样会犯的。这里既然另提犹太人的罪,当然是指他们所特有的罪而说的了。而所谓犹太人特有的罪,就是犹太人所以为夸口的那些关乎律法方面的事。他们既比外邦人更多知道神的事,理当诚实地敬畏神,岂知他们除了以神的律法为夸口之外,所行的却与外邦人一样。这样一面自以为比别人优越,一面像别人那样地犯罪,就成了犹太人特有的罪。

一.犹太人的夸口(2:17-20)

1. 与神之关系方面的夸口(2:17-18)

“你称为犹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着神夸口,既从律法中受了教训,就晓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别是非,”(2:17-18)

  这两节经文可见犹太人在他们与神的关系方面,引以为夸口的有六:

  A. 他们被称为犹太人:也就是说,他们是神从万民中分别出来的选民。

  B. 他们是倚靠律法的:所谓倚靠律法,就是倚靠律法而夸口的意思,他们有神所赐的律法,是外邦人所没有的(诗147:19-20)。

  C. 且指着神夸口:犹太人认识独一的真神,而外邦人只敬拜各样偶像,所以犹太人以他们能敬拜真神为夸口。

  D. 从律法中受了教训:他们不但有律法,并且受过律法的教导,知道如何根据律法事奉神。

  E. 晓得神的旨意:这句话是按大体而论。犹太人是比外邦人较为明白神的旨意;但这不是说每一个犹太人在每一件事上都明白神的旨意。就如神的旨意要万人敬拜祂为独一的真神,犹太人知道,而外邦人却不知道,这就是犹太人“晓得神的旨意”的意思,这也成了犹太人的夸口。

  F. 也能分别是非:就是能分别什么是神所认为是的,什么是神所认为非的。原文的意思是偏重积极方面的,就是知道如何选择美好的事。

2. 在人面前的夸口(2:19-20)

“又深信自己是给瞎子领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是蠢笨人的师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识和真理的模范。”(2:19-20)

  在人面前犹太人也有五项夸口:

  A. 深信自己是给瞎子领路的:瞎子,指外邦人。他们被世界的神弄瞎了心眼(林后4:4),不认识真神。犹太人既认识真神,所以深信自己是给瞎子领路的。

  B. 是黑暗中的光:外邦人被称为黑暗中的人(太4:15-16),因为他们没有神真理的教训和启示。神的话就是我们脚前的灯,路上的光,而犹太人有神的话,所以他们自信是黑暗中的光。

  C. 是蠢笨人的师傅:蠢笨原文有愚妄之意。蠢笨人常会有愚妄的举动,外邦人被称为“蠢笨人”,是指其对神的认识方面蠢笨。他们不知道如何敬拜神,对属灵的事不能领会,甚至把各样自然界的受造物当作是神。犹太人是这些蠢笨人的师傅。

  D. 小孩子的先生:“小孩子”指那些只受过世界学说教导的人。虽然今世的学说在人看来是高深莫测的;但在神的眼光看来,只不过是世上的小学(西2:8)而已!因一切今世学问,无非是人的发明,人的学说,限于自然界范围之内。但圣经的话是神的启示,是属超自然的范围。犹太人自命为外邦人的师傅,因他们在圣经的真道上比外邦人更清楚,所以使徒保罗称他们为小孩子的先生。

  E. 在律法上有知识和真理的模范:律法所教导的各种事物,都是真理的“规模”,其中的原理是要教导人认识神的。虽然旧约律法并不就是“真体”,但却是模型。犹太人既有律法,所以在律法的知识上已有真理的“模范”。

  “模范”原文与提后三章5节之“外貌”同字。

  使徒保罗在此并非否认犹太人有这些好处,乃是要提醒他们,单单有这些可夸之处,并不就能在神前逃避审判。反之,他们倒可能因这些夸口而骄傲,使他们在属灵方面变成瞎眼,如果那样,他们在神前就不能逃罪了。

二.犹太人的罪是明知故犯的(2:21-24)

“你既是教导别人,还不教导自己么?你讲说人不可偷窃,自己还偷窃么?你说人不可奸淫,自己还奸淫么?你厌恶偶像,自己还偷窃庙中之物么?你指着律法夸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么?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们受了亵渎,正如经上所记的。”(2:21-24)

  保罗在此用了一连串的问题质问犹太人,使他们知道他们的罪实在比外邦人更重。因外邦人是无知的,犹太人却是明知故犯。他们能教导人不可偷窃,又受过律法的教导不可奸淫…但他们却像外邦人一样地触犯了神的律法。这样他们比较没有律法的外邦人就更加罪无可逭了。并且他们既称为神的选民,却又犯罪,使神的名因他们在外邦中受亵渎,怎能逃罪呢?

  总之,犹太人不论在言论、行动上,都定了自己的罪,他们并不比外邦人好多少。

三.犹太人与割礼(2:25-29)

  犹太人一向看重割礼,把割礼当作他们的夸口。保罗在这里对割礼作了更深入的解释,是犹太人向来所不明了的。受割礼等于正式成为亚伯拉罕的子孙,有资格承受神所应许给亚伯拉罕之福;所以有些犹太人信了耶稣之后,还是以割礼为夸口。保罗却说明了割礼并不能使他们得救;因为真割礼不是属仪文的,而是属心灵的。保罗的解释可分为三点:

1. 若行割礼而犯律法有什么用处?(2:25)

“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礼固然于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礼就算不得割礼。”(2:25)

  使徒保罗把割礼与律法合并来讲论,割礼既是律法的一部分,若只守割礼,而违背其他律法,还是违背律法。这样,怎能单凭行了割礼夸口呢?这原理正像雅二章10节所说:“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

  但犹太人却把割礼从律法中分别出来,作为他们特别可夸之处。

2. 若未受割礼而遵守律法岂不等于受了割礼?(2:26)

“所以那未受割礼的,若遵守律法的条例,他虽然未受割礼,岂不算是有割礼么?”(2:26)

  保罗在这里并不是承认外邦人能遵守神的律法(见下文第3章),而是与上节比较来说,若只有外表而没有实际,还不如有实际而不求外表。所以,外邦人若在基督里领受了基督成全律法而有的义,那么虽然肉身未受割礼,岂不等于受割礼了么?

3. 若未受割礼的人守了全律法,岂不是要审判受割礼的人么?(2:27)

“而且那本来未受割礼的,若能全守律法,岂不是要审判你这有仪文和割礼竟犯律法的人么?”(2:27)

  本节更进一步证明,有割礼没有什么可夸,反倒可能要受更重的责罚。注意“若能全守律法”并非表示外邦人自己能守全律法,因只有基督一人守了全律法,这话乃是暗指若外邦人因承受了基督的义,在基督里被看作守了全律法,岂不是要审判那些只受了割礼,却不能遵守全律法,又凭律法夸口的犹太人么?

4. 真割礼的意义(2:28-29)

“因为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惟有里面作的,才是真犹太人;真割礼也是心里的,在乎灵,不在乎仪文。这人的称赞,不是从人来的,乃是从神来的。”(2:28-29)

  犹太人从来没有想到作犹太人还有“外面作”与“里面作”的分别,也没有想到有真割礼假割礼的分别。割礼原是亚伯拉罕与神立约的记号,按创世记第十七章,神与亚伯拉罕立约为什么要用割礼作记号呢?这和创世记第十六章亚伯拉罕娶夏甲的过失有关系。割礼的记号实在是象征亚伯拉罕肉体的情欲应该受对付,但割礼并不能真正叫人的情欲受对付。它只不过从身上割下去一块皮而已!这绝不能真正把人的情欲和肉体的败坏“割”去,它不过预表日后那些因信而作神真选民的基督徒们,在基督耶稣里所行不是人手的割礼,“乃是基督使你们脱去肉体情欲的割礼”(西2:11)。所以割礼按属灵意义,是象征信徒的肉体情欲与主同钉死;但按仪式的意义却象征受水礼加入教会。(注意:水礼的属灵意义也是预表与主同死同活)。

  总之,保罗的意思是要提醒犹太人,不要以为凭肉身是犹太人就是神的选民,他们若不归信基督,就不是神的真正选民。他们也不要因为他们在肉身上受过割礼,就真是受了割礼。只有因着信把肉体的邪情私欲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的,才是受了真割礼。“因为真割礼是心里的,在乎灵,不在乎仪文。”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