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读经讲义



二.同钉与同活(6:6-11)

  这一小段的论题,与上文1至5节其实是相同的,不过上文使徒保罗是以受浸仪式所表明之意义作为例解,来说明与主同死同复活之真理,本段却作正面的讲解,所以有些话是类似的,可说是一种不同方式之重复。

  例如:六章6至7节的话和2至3节的话,在意义上是相似的,都是论到我们既在罪上死了,脱离了罪,就不可犯罪。六章8节与4节的意思也相似,都是论到与主同复活的经历。六章11节与六章5节的意思也是一样的相似。

  所以这两小段是同一信息,只是讲解的方式不同,而在意义上却互相补充。

“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祂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6:6)

  在此告诉我们怎样脱离了罪,不作罪的奴仆,这不是凭我们自己的努力和工作,是主耶稣将我们的旧人与祂同钉在十字架上。注意本节中的:

  A. “旧人”:指那个以“我”为中心的旧生命(或称肉体、我加2:20,5:24),就是亚当里的一切旧造。它常接受“罪”的要求,使身体去犯罪。基督受死的时候,不但将我们的罪钉在十字架上,也将我们的旧人钉在十字架上。这似乎使人觉得有些抽象,主耶稣死的时候,我们还未生出来,祂怎么把我们的旧人钉在十字架上?其实这就和得救的经历一样。我们怎么得赦罪?主耶稣不也是早在我们生出来之前,已经为我们的罪死了吗?但我们今天信的时候,祂在十架受死的功劳便发生在我们身上。照样,主耶稣将我们的旧人与祂同钉十架,也是在一千九百多年前已经成功了的,当我们信的时候,也就成为我们的经历。所不同的是:主耶稣为我们的罪死,是救我们脱离罪刑,主耶稣把我们的旧人和祂一同钉死,却是为救我们脱离罪的权势。

  这里的同死同活是包括性的,正如罪是包括性的一样。我们因为在亚当里而成为罪人“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里众人也都要复活”(林前15:22)。我们怎样在亚当犯罪时成了罪人,照样也在基督被钉死时也钉死了;所以基督的死是总括一切的,祂的复活也是总括一切的。正如亚伯拉罕向麦基洗德献了十分之一,利未也就在亚伯拉罕身中向麦基洗德献了十分之一(来7:4-10),因为亚伯拉罕包括了利未。所以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死,绝不是一种理论,乃是基督所成就的事实,是包括在基督的救赎工作之内的。

  B. “罪身”:指喜欢犯罪之身体。“罪身灭绝”NASB 译作 body of sin might be done away with。吕振中译本译作“使罪的身体,无能为力”。新旧库译本却把“灭绝”译作“失效”。该字原文 katargeō 是废弃无效之意。在弗二章15节及本书三章3节译作“废掉”,提后一章10节译作“废去”,路十三章第7节译作“白占”(何必白占地土呢),林前一章28节译作“无有的”。由此看来,使徒的意思当然不是说旧人与主同钉的结果使肉身消灭,乃是说旧人与主同钉的结果,使“罪”对身体之控制失效,不能再驱使身体去犯罪。换言之,身体不再作“罪”的工具与奴仆了。

  C. “罪”:是单数式的,上文我们已提到六、七章中多次将罪当作“人格化”的用法。这里说“不再作罪的奴仆”,这罪就是被人格化了的,因它会叫人作它的奴仆,其实际意义就是它会控制人、奴役人。

  人类从亚当犯罪之后,就有犯罪的律在我们身体中。本书第七章“肢体的律”其实就是这里所说的“罪”。当我们还活着的时候,这肢体中犯罪的律,就在肉身的生命中,叫我们犯罪。主耶稣怎样救我们脱离这犯罪的律,不作罪的奴仆呢?在我们还在肉身活着的时候,怎能不受这罪的倾向支配?祂把那个主宰我们身体的旧人(自我)钉死在十字架上。罪,肢体中的律,犯罪的倾向,虽然仍在我们身上,但身子的旧主人已经死了,由新的主人管治了,这新主人不在罪的权势之下,祂不会听凭“罪”的要求,让身子去作罪的工具。这就是说我们这个身体不再由旧我支配,而是由新我主宰,由基督的新生命所管理。什么时候我们确信基督已经把旧人钉死,就必然确信祂让新生命主宰我们。

  注意,在此所讲的不是指将来,是指已经成功的事实,是基督所成就在十字架上的。不过,我们若还不承认基督已经成功的事实,不信旧人已与主同钉死,我们就还不会真实地让基督在我生命中作主作王,我们就必定还是无知的容许“罪”在我们身上作主,受它的支配。我们必须确信“我”已经与基督同钉死了,然后“旧我”对我这全人才全然不能再作任何主张,“新我”(基督的生命)才能全然取代了旧我的主权,而使我们的身体服从圣灵的要求,不顺从“罪”的要求。就以得救的经历来说,我们什么时候确信我们的罪已经在基督钉十架时受了刑罚,什么时候我们的良心便不再受罪的控告,得着安息;但一旦我们怀疑我们的罪是否包括在基督十架的刑罚里面的时候,就随时可能落在撒但的控告中,失去安息。

“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6:7)

  这意思就是已死的人是脱离了一切罪的私欲、刑罚和它的权势了。任何人、任何事不能向死人提出任何要求。虽然在我们身体上,还有肢体的律,但是那主宰身体的“我”既已死了,“罪”就无法向那不能犯罪的新生命(新我)要求什么。但我们必须继续地站在已死的地位上,天天借着信心与基督同死,旧我才不能作主,“罪”在我们身上才没有权势。我们几时不站在死的地位上,还看旧我是活的,“罪”就立即恢复它在我们身上的势力,基督的新生命就在我们里面受压制了。

  中日战争的时候,有人逃兵役,找人顶替。某人的替身已战死,第二次再遇征兵,他宣告某人已战死,于是他不再在征兵条例的权力之下。但什么时候他否认他已战死,征兵法例便立即对他生效。

  旧约以色列人在十二支派中设了六座逃城。凡误杀人的可以住入逃城,躲避报血仇的前来追杀,但住逃城的人若离开逃城,报血仇的人就可以杀他(书20章)。逃城是基督的预表,我们天天活在基督里,罪在我们身上就失去权势。反之,我们若活在旧生命里,就是把自己放在罪的权势之下。

“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就信必与祂同活;因为知道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6:8-9)

  这意思就是我们若因信经历了旧人与祂同死,就必知道如何借信经历与祂同活了。同死只不过是消极地不作罪奴,不受旧我的主宰;同活却是积极地接受基督在生命中作王,作义的奴仆。

  第9节是解释为什么我们若与基督同死,就必信与祂同活;因为“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即不需要再死(只死一次),也不再留在死里面。祂既复活,证明死对祂不再有权力,也就是说祂为罪所受的刑罚已经罚够了,不能再留祂在死里面了。若基督为我们死了却没有复活,那么我们的旧人和祂同钉死就毫无意义,因为我们不能有分于神的生命,也就没有“新人”可以取代“旧人”作我们的主宰。但基督既复活了,证明祂已胜过死的权力。这样我们既在祂的死里同死了,也就必在祂的活里有分于祂的生命。

“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神活着。”(6:10)

  这意思是:祂只一次向罪死,为我们的罪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就终结了罪的权势;向神却永远活着,永不再有什么因素使祂与神有任何阻隔了,祂要永远与神合一地活着。

“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6:11)

  既然基督是这样地只一次死,又向神永远活着,我们在祂里面与祂一同死了又一同复活。所以,我们就当在实际生活上,向罪看自己是已经死了的,不必再听从它的要求,也无权作主答应它的要求;向神却当看自己是活的,应在祂里面与祂一同活着,且是已经有了新主人的,是应当且能够顺从新生命而活的。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