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读经讲义



肆 律法对罪的功用(7:7-13)

读经提示

  1. 本章7节论律法使人知罪与三章20节有什么不同?罪怎么会因律法显得活跃?又借着律法“引诱”我们?试按本段经文总结律法对罪的功用。

第七章

7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么?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8然而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9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10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11因为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12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么?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上一段所讨论的,是律法与信徒的关系,这一段却是讨论律法与罪的关系。律法的功用在乎显明罪,这在罗马书第三章已经提到的;但第三章提到律法使人知罪,是要辩明因信称义之道,本章却是要指明信徒对罪与律法的无能为力。

一.律法是使人知罪(7:7)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么?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7:7)

  比较三章20节:“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可见本节在意义上与三章20节是相同的,只是字句上不一样而已。在第三章中,保罗告诉那些没有重生得救的人,不能凭律法得救。

  本章是告诉那些已经蒙恩得救的人不能凭守律法得神喜悦;律法如何不能使人靠着得救,也同样不能靠着过圣洁生活。律法对于没有得救之人是使他知罪;对于已蒙恩的信徒,是使他知道自己一无所能。

  “这样…律法是罪么?”本句承接上文的论题。上文第5节提到肉体的恶欲因律法反而挑动起来,那么岂不是律法不好,把人的恶欲挑动了吗?保罗的回答是“断乎不是”。人的恶欲,并非因律法才有的,乃是因律法才显露出来的。如果我们想靠守律法过成圣生活,我们就反而觉得仿佛是律法挑起我们的恶欲;但如果我们按神赐律法的目的来了解律法的功用,就会知道并非律法有罪,乃是我们自己有罪,而律法显明了我们的罪。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是律法叫我贪心吗?不是,是律法引诱我贪心吗?也不是,是我自己早已有“贪心”在我里面,但我并不觉得、也不认识我自己有贪心;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却一而再地起贪心,于是我才知我有贪心,所以说律法是叫人知罪的。

二.罪因律法更显得活跃(7:8-9)

“然而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7:8-9)

  注意,在第六章,我们已经看到使徒在本段中用人格化了的“罪”的讲法,本章更多次提到“罪”变成会利用机会的,会在我们里面发动贪心,会“引诱”和“杀死”我们的。这罪显然不是指我们所作所行的,乃是指撒但灌注在我们旧生命中的那个坏倾向,那种不断要犯罪的“律”。这“罪”并不怕律法的权势,它不是律法所能禁止的,律法也不是要对付罪的律,律法乃是对付犯罪之人的。所有犯罪的人都在律法之权下被定罪,没有律法,犯罪的人就没有被定罪的感觉,虽然实际上所有犯罪的人都是被定罪的,但没有律法之前人不会有被定罪的感觉,所以说“我是活的”,而“罪”则像是死的,因人觉悟不到他里面的罪的活动,所以说是“死”的了;但有了律法,人就有了被定罪的感觉。律法说“不可贪心”,贪心既不会因律法的禁止而消失,反倒是因有律法的禁止,显出我们里面不但有贪心,而且有诸般的贪心,这就显出罪的活跃,并显出我对于胜罪与守律法的无能。所以说:“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这意思是我以前没有律法,我还不觉得我是被定罪的。

  “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这意思是:有了诫命之后,我努力守诫命的结果,我就发觉我是被定罪的,是没有生命能力抗拒罪的,是该死的。我不但犯诫命,还一再犯许多诫命,我对于罪毫无得胜的能力。

三.罪借律法“引诱”我(7:10-11)

“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因为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7:10-11)

  诫命原是使遵行的人可以活着,但因人的不能遵行,结果“反倒叫我死”。

  “罪”如何借着律法“引诱”我?意思是指罪借我们试图去遵守律法,使我们反而更加犯罪,陷于死境。旧生命的败坏不但诱使我们犯罪作恶,也诱使我们想建立自己的善行,凭自己的善行得救,以及靠自己的努力得神喜悦。它不但引诱我们作恶以放纵肉体的恶欲,也引诱我“做好”以表扬自己的伟大。其实这两方面的引诱都同样陷我们于“死”的境地。“引诱”原文 exēpatēsen 是“欺骗了”的意思,KJVNASB 都译作 deceived,意即罪欺骗我去守诫命,而借诫命“杀”了我。

四.律法是圣洁良善的(7:12)

“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7:12)

  本节指明了,人犯罪不但不该诿过于神,也不能归罪于律法,因为从上文的讨论已经证明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神赐律法,并没有要陷人于罪的意图,或任何不清楚的动机;而且律法是公义的,它定一切罪为罪,并不理会犯罪的人是谁,它也是良善的,它判定人的罪,用意是在指明人处境的危险,并不是把人引到危险的处境里去。

五.律法显明罪是恶极了(7:13)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么?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7:13)

  “那良善的”指律法;不是律法叫我死,是罪利用良善公义的律法叫我死,这就显出罪真是恶极了。

  律法的功用不但叫我们知道自己所犯的罪,还叫我们知道那个犯罪的生命可恶到极点。我们知道自己的罪的结果,就投靠基督,接受祂的拯救;我们知道自己那犯罪的旧生命败坏到极点的结果,就不再凭自己的努力去过成圣生活,而寻求在基督的新造里,胜过肉体的恶欲了。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