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读经讲义



三.善恶律的争战(7:21-23)

“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神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7:21-23)

  既然愿意为善时,便有恶同在,可见有两个律在心中,就是23节所提的“肢体中的律”和“心中的律”。“律”原文 nomos 和上文第3节所提的“律法”是同一个字。新旧库本译作“律法”;但这里按上下文来说,译作“律”实比“律法”更好。因“律法”给人一种受外在所定立之法例限制的观念,但这几节经文所说的“律”,却是出于内在的规律所驱使的意思。保罗是在描写他内心中两种恒常不变的影响力(意愿,或倾向…),形成两种规律在他心中交战,而不是在叙述他被两种“律法”所限制。

  人是不能用意志的力量与任何“律”反抗的,正如人不能凭体力与地心吸力反抗一样。因为地心吸力是恒常不变的,而人的身体耐力是有限的,所以人凭体力与地心吸力对抗终必失败。人也不能凭坚强的意志与寒冷的气候对抗,因寒冷的气候是一种自然现象,无穷无尽,但人的体温却有一定的限度,体温消耗尽了,意志无论如何坚强,还是要倒毙在冰雪中。但人可以用另外的“律”对抗自然的“律”。例如人可以坐在飞机里,让机械的“律”,抵消自然的律,也可生火、发电…而生出暖气,抵消自然的“律”等等。

  在此保罗说他觉得有两个律在他心中,一个是愿意为善的律,是出于里面的新人(“里面的意思”原文是里面人,参中文圣经小字),就是23节所说“心中的律”;另一个律是“肢体中犯罪的律”(23节下),要把他掳去叫他犯罪。保罗所说的,实际上是每一个重生得救的人所共有的经历。在我们里面不是单有一种犯罪的律,而是有犯罪的律和心中喜欢神旨意的律。这就是说,我们不必凭自己的努力和犯罪的律交战了,我们可以用新生命的律去反抗犯罪的律了。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