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读经讲义



三.在基督里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身上(8:3-4)

“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8:3-4)

  律法有什么“不能行”的呢?按律法原本的用处来说,它原不是叫人除罪,乃是叫人知罪,因它原来不是叫人靠着得救的,所以它在救人方面是“有所不能行”的,换言之,是有欠缺的,这欠缺是因人的软弱而有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律法既不能完成神救赎的目的(它被赐下的目的原本就不是为着作为一种救法),神就差遣祂儿子来,作成律法所不能作的事情。祂为我们“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肉体”在这里就是指肉身)。这下半节说明基督为我们作了什么:

  A. 祂为我们受神差遣而降世,生在律法下(加4:4)。

  B. 为我们成为罪身的形状,“罪身”指一般人类那样的身体。祂像罪人般被钉死(林后5:21;彼前2:24-25)。

  C. 为我们作了赎罪祭,祂被钉死是为作赎罪祭而钉死,不是为作“模范”(可10:45)。并且这种赎罪的工作,一次作成便成功到永远(来10:12-14;详参本合订本“希伯来书”解经部分)。

  D. 为我们在肉体中定了罪案,祂既照着人一样取了血肉的身体,为我们的罪定了罪案,受了刑罚,就消除了一切信祂的人的罪案。

  总之,基督既为我们的罪在肉体中定了罪案,满足了律法的要求,彻底地拯救我们脱离了罪和死的律,把我们放在赐生命圣灵的律之下。这样我们若随从圣灵行事,虽不是靠行律法称义,也因在圣灵引导之下,自然地遵行了神的律法。

  注意“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这话的语气,表示使徒不是假定我们会否随从圣灵,乃是把我们当作当然是随从圣灵,不随从肉体的那等人,因为这原是基督徒的正常生活,就如加五章18节所说的“但你们若被圣灵引导,就不在律法以下”。在圣灵下所行的事是律法所不禁止的(参加5:22-23;提前1:9-11),这就是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身上的意思。

  “成就”原文 plērōthē(i),英译作 may be fulfilled,这字在太十三章48节,路二十一章24节,约十二章3节,西一章9节等处译作“满”;约三章29节,腓二章2节,启六章11节译作“满足”;徒二章2节译作“充满”;腓四章18节译作“充足”;太一章22节译作“成就”;太二章15节译作“直到…了”。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