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灯台》活页刊

谁成全律法

陈终道

 

经文:马太福音第五章十七至二十节

  基督徒是否应守旧约律法﹖若要守律法如何凭恩典得救﹖若不守律法,是否即废掉律法﹖小心领会本段中基督的教训,必能使我们对这问题有较正确的领悟。

一.成全律法(太五:17-18)

  马太福音第五章十七节:“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

  大概当时有人误会主耶稣要废掉律法和先知,因祂行事不重外表,又常在安息日治病,所以主耶稣特别加以解释。

  1. “成全”原文和罗马书第十三章八节的“完全了”同字根,有“应验”,“使完全”,“实行”和“填满”等意。英译常作 fulfill,fill,complete等。全节的意思是说:祂来不但不是要废掉律法,反倒是要把律法和先知未完满的部份完全显明,把律法的最高意义活现出来。那些法利赛人只知拘泥律法的礼仪和字句,忽略了它的精义,倒真是背乎神设立律法的目的,那才是真正废掉律法呢!

  2. 谁成全律法和先知──“律法和先知”实际上指整个旧约,不是单指律法。全旧约的中心是要把基督举荐出来,“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着义”(罗一○:4)。所以基督来正是要成全律法和先知所要成就的。

  注意:是祂来成全律法,不是祂来叫我们去成全,也不是来帮助我们去成全,而是祂成全了律法的一点一画。祂全都“填满”了律法和先知。

  a. 成全先知──指基督的事迹都应验旧约先知的预言和应许。

  b. 成全律法──指祂的一生行事遵守了全律法,不论礼仪和道德方面都未违背。

  所以,“成全律法…”不是说祂要为我们作榜样,使我们也要去遵守全律法以求称义,而是说祂已经“成全”,不需要我们再“成全”了。当祂在十架上说“成了”时(约一九:30),律法对人所要求的一切责任和刑罚都已经由祂“成全”了。

  马太福音第五章十八节:“我实在告欣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

  “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因任何一种文字,若省去某点某画,就可能变成另一字,意即律法的全部都要保存。这律法不是严格地专指诫命,而是要概括旧约一切话,正如主自己的话也必永存一样(太二四:35)。

二.谁在天国为大(太五:19)

  马太福音第五章十九节:“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作,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

  本节中的诫命(多数式),不会专指十诫,十诫也难分大小,列在最后的未必最小,且因下文所引旧约的话中,只有“杀人”与“奸淫”是引自十诫,其他如起誓,以眼还眼,爱邻舍,恨仇敌…等,都是出自摩西五经(利一九:12;出二一:24-25;申一九:21;参利一九:17-18)。

  但旧约律法,确有轻重的分别,因主耶稣责备法利赛人时曾说:“你们这假冒为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将薄荷,茴香,芹菜献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要的事,就是公义,怜悯,信实,反倒不行…”(太二三:23),可见道德律比礼仪律更重要。但在此主耶稣的重点却不是要指出那一条律法更重要,而是较注重说明在神的国里的价值观。谁在天国里会受到更大的尊重,就是那些自己遵行神的话又教训人遵行的人。反之,那些不遵行神的话的人,在神的眼中,就是不值得尊重的人。此外,圣经常以遵行主的话为有福(雅一:25;启一:3;路一一:28,八:21)。反之,不遵行的人当然不得福了。

  基督不但成全律法和先知所预言中的信息,还把律法的实意表明出来;不是只重外貌的敬虔,还要求实质的品德行为。这是神赐律法的真义。但人们却往往只做到对律法字句上的不违背就自满了。

  基督徒因信福音,就在恩典下,不在律法下(罗六:14),是否废掉了律法﹖不是,因律法和福音都同样定罪为罪。律法所定罪的,福音同样定罪(提前一:8-11)。因着律法,我们知道不能靠律法得救(雅二:10);又因着福音,我们知道可以靠恩典得救(弗二:8-9)。于是我们信靠了福音,不靠律法(罗三:28)。这完全不是废掉律法,而是进入另一阶段。律法仍然照旧发生效用,仍旧使人知罪(罗三:21)。照样,福音也显出它的功用,拯救一切相信的人(罗一:16)。律法作了前一半的工夫使人知罪,福音成全后一半的工夫使人因基督得生命。

三.法利赛人的义(五:20)

  马太福音第五章二十节:“我告诉你们,你们的义,若不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断不能进天国。”

  当时,文士和法利赛人极受人尊敬,因他们精通摩西律法,并且谨守律法上的一切礼仪和古人的遗传(徒二六:5;可七:1-5)。诚然他们有许多地方比别人严谨(路一八:11-12)。但他们那种靠行为和功绩的热心,结果便生出下列的弊端:

  a. 注重外表而忽略精义(太二三:25-26)。

  b. 律法难以长年累月遵守不犯,因而产生装假与伪善,只求人前夸口(太六:2)。

  c. 加添各种规例,人的遗传(太一五:3,二三:4),似乎务求“难以遵行”,就更显出自己的高尚可敬。

  d. 曲解律法的正意,避重就轻(太一五:4-6,二三:23)。

  总之,法利赛人的义,就是行律法的义(腓三:9),只在人前可贵。事实上仍是充满各种缺点,而这种只在人前被视为“难得”的善义,却使他们陷于自义,骄傲,虚伪,不肯悔改和轻视救恩的情形中(路一八:14,一五:7),且对基督采取敌对的态度(约八:40);所以在神看来,他们的“义”既不足以称义,而因凭律法自夸所生的弊端,更使他们成为无可挽救的人,从恩典中堕落了(加五:3-4)。

四.胜过法利赛人的义(五:20)

  基督徒要有胜过“法利赛人的义”之义。这不是叫我们应该比法利赛人更严谨的靠律法。若是这样,结果只不过是比法利赛人更假冒为善而已!能有胜过法利赛人的义,只有接受因信基督而来的义(腓三:9),并借基督因信住在我们心里(弗三:17),活出义行,才是永生神生命的流露,不是外表敬虔的形式,那才是胜过法利赛人的“义”。这种“义”不是徒具仪文,乃按心灵的新样(罗七:6),不是只求合乎字句表面的意义,乃要实际遵行。这是天国子民写在心版上的律法,是以爱为总纲(太二二:37-39;罗一三:8;加六:2),靠圣灵的引导而实行(加五:22-23),凭清洁无亏的良心为出发点的(提前一:5)。借神的生命而表露的义。

  有关新约与旧约,律法与恩典之专论,请另参拙作长大成人末篇。

(本文选自作者著作天国君王--马太福音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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