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解使徒行传十五章,必须先明白圣经中“割礼”的问题。这不但是本章中使徒与犹太人的异端的主要争论,且关系整个使徒时代所传之福音的重要内容。在此读者必须先对犹太人之“割礼”为什么会成为当时辩论的主题,割礼何以会成为信福音的重要障碍有所了解。兹简释如下:
神与亚伯拉罕立约时,以割礼为立约之凭据。(男丁生下第八天应受割礼,约等于现今的男孩割包皮)──“神又对亚伯拉罕拉说,你和你的后裔必世世代代遵守我的约。你们所有的男子,都要受割礼,这是我与你,并你的后裔所立的约,是你们所当遵守的。你们都要受割礼。这是我与你们立约的证据。”(创一七:9-11)这意思等于说,所有受割礼的,就在神与亚伯拉罕立的约之下,有机会享用这约下的应许。
到了摩西领以色列人出埃及时,割礼已成为以色列人应遵守的律法──“你晓谕以色列人说,若有妇人怀孕生男孩,他就不洁净七天,像在月经污秽的日子不洁净一样。第八天要给婴孩行割礼。”(利一二:2-3)摩西领以色列人出埃及,目的要事奉神(出一○:26),为使以色列人作神的子民,摩西在西乃山下,为以色列人与神立了旧约(出二四章),即律法的约。赐下律例典章是别国所没有的(诗一四七:19-20),神与亚伯拉罕立约之记号的割礼,被列入律法中后,以色列人渐渐把这身体上的割礼仪式看作是神子民的记号,称外邦人为未受割礼的人(有轻视之意,参撒上一七:36)。并因此认为所有神在旧约中有关“基督”(弥赛亚)将要来临的应许,都是亚伯拉罕子孙才有分的。
在保罗传福音时,仍有犹太人信主后,依然以为外邦人应先按肉身有份于亚伯拉罕的约(受割礼),才能承受因信基督称义之恩。但这观念不合救恩原理,完全是犹太人传统观念而有的见解。使徒保罗要极力为此争辩,并非仅属于仪式问题,乃是神救赎的主要原理的问题。因为若外邦人必先受割礼才能得救,则割礼实际上已成为信福音得救的先决条件,而犹太人无形中成为天国头等子民。这就否定了本章十一节所说的重要救恩原则──“我们得救乃是因主耶稣的恩,和他们一样,这是我们所信的。”
虽然在保罗所写的书信中(特别是加拉太书),对“割礼”问题反对得很激烈。但保罗本人并非对“割礼”本身有任何偏见,只是在犹太人误解了割礼的意义与功用而歪曲了福音真理时,保罗才表现得那么坚决,毫不退让。例如:
(1)保罗向腓立比教会说明真割礼之意义时,也曾自称是“第八天受割礼”的希伯来人(腓三:3-5)。
(2)保罗在南加拉太的路司得,选用了他最亲密的同工提摩太时,因他父亲是希利尼人(外邦人),就为他行了割礼(徒一六:1-3)。
(3)另一方面他与巴拿巴带提多同上耶路撒冷时(犹太教会的“总部”),提多虽是希利尼人,他却“没有勉强他受割礼”(加二:1-3)。
可见保罗对割礼这礼仪基本上是尊重的,仅在别人误用以致影响福音真理时,才极力反驳。但可惜当时误解割礼的犹太人不在少数,因而成为保罗传福音的重大阻力。
割礼被列入摩西律法中之后,渐被以色列人当作是他们比别人更为优越的表记,甚至使徒彼得进入哥尼流家布道之后,耶路撒冷的“使徒和犹太的众弟兄”也质问他说:“你进入未受割礼之人的家,和他们一同吃饭了”(徒一一:3)。幸好彼得到哥尼流家时,带了另外一些“奉割礼”的信徒同去(徒一○:45),可为他一同见证,神怎样赐圣灵给外邦人像犹太信主的人一样,所以为他们施洗。可见“割礼”在当时确已成为犹太人与外邦人分别的记号,且有优越的意识。
从保罗所写的教会书信的辩论中(就以加拉太书来说),也可看见他已把“受割礼”才可得救,看为靠律法与靠好行为得救的代表;而单单信靠基督的救恩却不必行割礼,则成为凭恩典得救的代表。例如:
(1)保罗在加拉太书第二章中责备彼得因怕犹太人而退开不与外邦人一同吃饭,是“与福音的真理不合”(加二:14,应留心读全章)。彼得不与外邦人一同吃饭,怎算是“与福音真理不合”?因福音真理已取消了作犹太人或外邦人之分别,已勾消了犹太人的一切优越地位。然后二章的下文14节以下,保罗反覆重申,连他自己也是靠信基督称义,不靠行律法称义(16节)。可见保罗已按当时犹太人的观念,把是否行割礼才得救作为是否靠行为称义的代表。
(2)保罗在加拉太书第三章,一开始就质问信徒,“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么?”所谓“肉身成全”指靠肉身受割礼成全。亚伯拉罕称义,是因信不是因“行为”,即不是因行割礼(参罗二:28-29)。这正是神要使亚伯拉罕的福音可以临到一切外邦人的旨意(14节)。这再次证明保罗已把割礼看作是守律法的代表来说的。
(3)加拉太书第三章更明显的以靠“割礼”当作是靠行律法称义的代表──“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么?你们是这样的无知么?你们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么?难道果真是徒然的么?”。
为什么靠受割礼得救会变成欠行全律法的债?是从基督恩典中坠落?因保罗指出那些主张受割礼才可得救,其实与主张要守律法才能得救是相同的原理,是凭仪式与行为得救,不是凭恩典与圣灵得生命。按雅各书二章九至十节“但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样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所以那些靠律法称义的人,就是欠了行全律法的债。因为要守律法得救,就得全守每一条律法。不然只得靠恩典得救了。纵然受了割礼,却“按外貌待人”“仍是被律法定为犯法的”。这句经文可能是许多人从未留意过的(参申一:17,一六:19),却是新约圣经对靠行为得救者有力的警告。
总之,保罗特别把当时犹太人看作他们与外邦人最明显不同的记号“割礼”,作为守律法才可称义的辩证的主题。因福音的原理把犹太人一向所以为比外邦人优越的一切夸口,一笔勾消:“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加三:28-29)
这也就是耶路撒冷大会中彼得保罗等人,极力为外邦人可以不受割礼而得救,而与顽固的犹太人争辩的缘故,且成了日后犹太人在保罗传道工作中,极力逼迫保罗的原因。耶京会议虽然在众使徒方面对凭恩典不凭守律法之轭的观点已取得一致的共识,但犹太人并未因此停止宣扬他们所谓外邦人“若不按摩西律法受割礼,就不能得救”的错误,且处处与保罗为难,多方挑唆众人,反对使徒的工作。
有解经家以为使徒行传第十五章以后,割礼之异端问题已解决,是很可惜的疏忽。那只是教会内部的共识。割礼派之偏激份子仍不断与保罗为难,从未停止。他们绝不会因耶京会议的任何决议,便不再传讲他们错误的见解,例如:
(1)从保罗第三次布道游行回耶路撒冷时,长老们对保罗说的话,可知保罗在各地所受逼迫,主要的仍是犹太人对割礼与守律法的见解引起的──“他们听见人说,你教训一切在外邦的犹太人,离弃摩西,对他们说,不要给孩子行割礼,也不要遵行条规。众人必听见你来了,这可怎么办呢?”
(2)保罗在罗马监中写给腓立比教会的书信中可知,割礼派仍积极在外邦人的教会宣传他们的谬误之道──“应当防备犬类,防备作恶的,防备妄自行割礼的。”
(3)现今基督徒不必受割礼,因已在基督耶稣里受了不是人手所行的割礼,“乃是基督使你们脱去肉体情欲的割礼。”(西二: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