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最重要的特色就是专注重人与神之间生命的关系,也就是圣经常说的“拯救,救恩,得救,救赎”一类的名词。人生最重要的事就是信耶稣得永生。基督教不是不看重人的行为,但好行为是信了耶稣的人应当有的自然表现,而不是靠着得永生的方法。在基督的真理教义中,救恩(或者说救赎)占着那么重要的地位,但是在教会的早期历史中,有一千多年的时间,对救恩或救赎的义没有一个清楚的解释。那时,人对于救恩是如何成就的,救赎的意义是什么,始终没有一个观念。此现象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初期教会面对的困惑和批评,多半是基督如何是神又是人,或父子圣灵如何是三位又是一体这一类的问题。所以初期的神学家所注重的也都是这一类的真理。直到主后第十一世纪,英国圣公会的大主教,安瑟伦(Anselm, 1033-1109),才对救赎的教义有清楚的解释。
按安瑟伦的分析:人都有正义感,任何人都不可以轻易触犯别人的正义感。譬如在街上遇见一个陌生人,你无缘无故在他面上打他一巴,他不会轻易接受的。你必须有一个合理的理由,用合宜的态度向他道歉,否则他不会饶恕你。或者如在一个家里,父母吩咐小孩子轮流作家务。今天哥哥洗了碗,明天若对哥哥说:“你去洗碗!”他会说:“昨天我洗了,今天不是我洗。”这种正义感是人自然而有的。神和我们一样,也有正义感。或者应该掉转来说神是正义的,祂有正义感,我们也有正义感。因为我们是按照神的形象造的。而且神的正义感是绝对的,人的正义感有时会不大公平。父母对两个孩子,可能爱一个多些,爱另一个少些;因此就容忍一个孩子犯错多些,对另一个孩子管教严些。但神的正义感是绝对公平的,或者说是绝对公义的。我们得罪了人,触犯了他的正义感,就必须用适当的方法向他道歉;照样人若得罪了神,触犯了祂的正义,也必须用适当的方法向祂道歉。但是人触犯神,不是在无意之中作了神不喜欢的事,或者在自己不能控制自己的情况下,作了不应作的事。人作触犯神的事,是出于人意志的选择,故意违背神的命令,触犯了神正义的要求。圣经上清楚的说,人最基本的罪,是明明知道神,却不把神当作神。“神的事情,…原显明在人心里,因为神已经给他们显明。…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他们虽然知道神,却不当作神荣耀祂,也不感谢祂。”而宁愿去信自己选出来的假神。(罗一:19-23)
人如此故意选择拒绝神,他们根本的完全的触犯了神正义的要求,就不再有别的方法去满足神的正义而得到饶恕。他们应得的刑罚就是死亡(罗六:23)。否则神的正义就受了绝对的亏损,祂不再是公义的神了。因此神的忿怒显在这些不顺服的人身上(罗一:18)。
现在可以说神处在两难之间。人犯了罪,触犯了神正义的要求,应受死的刑罚。但是神因着爱的缘故创造了人,为的是让人能享受神的爱和与神的交通,祂不愿世人受死的刑罚。可以说在世人没有出路的时候,基督主动的出来向神应许,与神立约,要降世为人,来替人担当人应当受的死的刑罚;祂愿意去在十字架受死,因为祂是完全正义的,祂受死的功劳,就可以赎去世人的罪。(彼前三:18)如此基督的死就满足了神的正义的要求,就可以使人不至于受死的刑罚,以致与神永远隔离。现在基督在十字架受死的功劳被神接纳了,因为基督没有罪,却为我们担当了刑罚,神的正义的要求得到了满足,祂可以不刑罚人了。不过,在人能够如此不受刑罚以前,还有一件事必须发生:人必须要成为接受基督的功劳的人,愿意让基督受死的功劳成为代替自己受死的功劳。这件事成就的方法就是相信基督。保罗很清楚的解释了此救赎的道理。
在罗马书第三章二十三至二十四节,保罗说:“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的称义。”然后在第二十五节解释此救赎作成的方法:“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就这短短的几句话,已把救赎的意义条理分明的讲出来了。
首先是神设立了耶稣作挽回祭。“挽回祭”一词的意义很重要。此字在新约中只用过两次:希伯来书第九章五节和此处。在希伯来书此字的用法是指施恩座。这里的用法则很清楚的是“挽回”的意思(有些作者和翻译的人主张将此词改作“赎罪祭”,但并不适合。这节经文详细的解释请参看Leon Morris所著Commentary on Romans及鲍会园著罗马书注释)。人类犯罪时,神向人发怒了;耶稣受死的功劳就是要把神从忿怒中挽回过来。神在向人发怒的时候,神和人没有话讲了,完全没有交通了。到基督作成了我们的挽回祭,且蒙神悦纳了,神才被挽回过来,可以恢复和人对话。有些作者不愿意接纳“挽回祭”这名词,是因为他们不愿意接受“我们的神是一位被顶撞而向人发怒的神”这事实。但神的确向人发怒了(罗一:18),所以祂需要被挽回过来。但被挽回过来以后,并不是说一切问题都解决了;下面保罗说,还要借着人的信。这是一个重要的关键,我们可以用一个假设的例子来解释。
譬如有一对夫妇的感情出了问题,不能再相处下去了,两个人决定离婚。原因是丈夫有了一位亲密的女朋友。情形已极严重,丈夫有话要讲,妻子说不必讲了,有话到律师楼去讲好了。在这种情形下,假若有一位他们夫妇都尊重的人,例如他们教会的牧师等,来劝他们,向他们解释离婚会对他们的家庭,儿女,名誉等造成极大的伤害。经过这样的劝告,作妻子的回心转意了,她已被挽回过来了。但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不过可以恢复谈话了,两方面可以谈判解决的条件了。妻子于是定出两个条件:首先丈夫需要向她认错,然后丈夫需要离开他的女朋友。妻子定的条件很合理,因为这两件事就是丈夫得罪她的原因,她的要求并不是不合理。
丈夫知道了妻子的转变当然很高兴,他觉得他们的困难有盼望可以解决了。但听到妻子要他离开女朋友的时候,他心里很不愿意。于是他向替他们调停的人说,我情愿向我的妻子作任何其他的补偿,而不必再提离开女朋友的事。我可以送她一个大钻石戒指,我可以送她一辆汽车,来向她赔罪。他妻子可以接受这样的条件吗?当然不可以。实际上她若接受这样的条件,她的人格都受了亏损。而且作丈夫的若越想多送礼物来满足妻子的要求,就越对妻子造成污辱。因为他送礼物的性质和他得罪妻子的事的性质不相称。
照样,人得罪神的基本的原因是人本身的意志和性格,故意的顶撞了神,触犯了祂的正义,因此神向人发怒了。意志上和生命里的罪,要用意志和生命的行动来补偿。现在基督以祂的生命来担当了人的罪,神被挽回过来了;人也必须以意志上的认罪和悔改的行动来接受基督受死的功劳,才能得神的接纳;得罪神的罪不是用“礼物”或者好行为可以补偿得来,就如同上文中作丈夫的不能用礼物使妻子接受他的罪一样。实际上人若越想靠着好行为得神的悦纳,他就越发得罪神。因为他这样行,就是要靠自己的功劳被称义。
保罗在罗马书第三章二十五节已讲得十分清楚,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这里讲的三件事是救恩成就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耶稣的血”是作成救恩的真正原因,如此神才能被挽回过来。“借着人的信”是救恩能生效的一个方法;神既已被挽回过来,祂就可以赦免人了。但祂不是随便可以赦免任何人,正如前面例子中讲到的妻子一样,她被挽回过来可以赦免她的丈夫,但丈夫要得赦免还要作到她定的条件。这里神定的条件就是“人的信”,这信包括圣经所讲的整个信心的真理:知道人自己是得罪神的人,在神的忿怒中,基督为我们作了挽回祭,我们凭自己不能得神悦纳,现在愿意接受基督的功劳,离开靠自己的心,在基督里蒙悦纳。
然后第三件事是讲救恩的目的:要显明神的义。耶稣基督作成救恩的一切事功,都是为成就神的爱和显明神的义。因着神的爱,祂才为人预备救恩,但也是因着祂的义,祂才向罪人发怒,才需要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才需要立定人能享受耶稣的挽回祭的好处的条件:借着人的信。
基督教教义的精髓就是“神是爱”,但神的爱是一个正义的爱,人的爱可能是一个纯情感的爱,但神的爱永远不是如此。因此讨论神的爱的彰显时,不能忽略神的公义。在救恩的教义中,和基督教其他任何的教义一样,神是讨论的中心。不包括神的正义被触犯的立论,是不合乎圣经的。否认神是一位被触犯的神,否认祂是需要被挽回过来的神,便不是圣经的教训。因此,“因信称义”的真理,是唯一救恩论的根基,这是圣经清楚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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