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页刊

基督徒的自由:我有多自由?

 

  宗教改革是在罗马天主教律法主义的阴影下诞生的,因此,基督徒的自由一直是改革宗神学里面一个重要的课题。这个着重点扎根于一个事实:新约视信徒借基督得享救恩,相等于从罪和败坏中得释放,而基督徒的生命也是自由的生命─基督释放了我们,使我们得自由(约八:32,36;加五:1)。基督的释放行动不像今天有些人所主张的那样,是关乎社会政治或经济的改良,而主要是与以下几点相关。

  第一,身为基督徒,我们已经脱离了摩西律法的限制,再无须透过这个律法体系来获得救恩。既然我们已经因信基督得称为义,就不再被神的律法定罪,而是靠着耶稣的功德,在神的恩典之下获宣告为无罪(罗三:19,六:14-15;加三:23-25)。意思是说,我们与神的关系(罗马书第五章1-2节的与神“和好”并“进入”恩典中),完全是因为我们在基督里蒙神接纳,成为祂的儿女而来的。不过,我们在神面前的这个地位,既不是,也不会以我们的行为作为基础,它也绝不会受我们行为上的缺失所危害。活在这世上,我们不必靠完美的行为,而是靠神的赦免过活。
  这样,所有自然宗教都给否定了,因为堕落的人类出于天性使然,总是要借着遵从某些规条,恪守某些祭礼,或是用禁欲苦行的方式,与那终极实体(无论是有位格的神,或是其他形式的终极实体)培养和维持正确的关系;这一点从世界上出现过的每一种形式的宗教都可看到。世上的宗教信仰无非是定下规范,要透过它们来建立自己的义;而保罗亦观察到,不信的犹太人也是这样做(罗一○:3)。保罗从切身经验中体会到,这样做是徒劳无功的。人的任何表现都不足以成事,因为无论人外表的行动看似多么恰当,心里总有不正当的欲念,又缺乏正确的欲望(罗七:7-11;参腓三:6)─而神首先审视的,正是人的内心。
  当我们靠行律法在神面前寻求义,律法就激起,暴露,并指控我们的罪。罪已遍及我们道德本性的所有层面,使我们知道自己罪咎的深重(罗三:19;林前一五:56;加三:10)。所以,我们清楚知道,把律法看为行为之约,靠着它来寻求自己的义是枉然的(加三:10-12,四:21-31)。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我们苦无出路。这就是律法的捆锁;但基督却把我们从中释放出来。

  第二,身为基督徒,我们已脱离了罪的辖制(约八:34-36;罗六:14-23)。我们在基督的死和复活上与祂联合,经历了超自然的重生并向神活着(罗六:3-11),这表示我们现在最深切的渴求是行义,借此服事神(罗六:18, 22)。罪的辖制不但使人不断违犯神的律法,也使人持续缺乏行律法的热心,甚至败坏到一个地步,对律法产生怨愤和仇恨。然而,当我们经过心灵的更新,对神白白施予的恩典和接纳心存感激,又在圣灵的加力之下,我们就“用心灵的新样子,而不用仪文的旧方式来服事主”(罗七:6)。这表示,我们现在是充满喜乐和全心全意地顺从律法,这是前所未有的真实体验。罪不能再控制我们。在这方面,我们亦已经脱离捆绑,得到释放。

  第三,身为基督徒,我们已摆脱了一个迷信看法─不再把物质和身体的享乐,视为一些在本质上是邪恶的东西。针对这个观念,保罗力陈我们可自由享受神创造的一切,和它们所带来的欢趣,因为这些都是神所赐的美好礼物(提前四:1-5)─只要我们不要在享乐中干犯道德律法,或是窒碍自己或别人的属灵福祉(林前六:12-13,八:7-13)。改教家曾针对中世纪不同形式的律法主义,重申这个重点。

  第四,身为基督徒,我们服膺圣经就信仰和敬拜的教导,对于别人所附加的规条,我们无须跟从。如果我们压抑自己的良知去服从这些人为的教训,甚至盲从这些要求,就是摧毁神赋予我们的良知的自由。

  第五,身为基督徒,我们已脱离了自义,不必再把自己的行为与其他人比较,以为在神眼中自己比别人强得多。

  第六,身为信徒,我们已得到自由,不必再把那许多的律例按重要性依次排列。要这样做,就要引进更多律例,告诉我们哪些律例最重要。因此,到旧约时代终结的时候,总共有六百一十三条规条或律例,是为了解释律法而加添上去的。

  不过,还有许多方面,神没有让我们完全得到释放。例如,虽然我们已摆脱了罪的辖制和咒诅,但却没有摆脱罪的存在和影响。只要我们今生仍然活着,就仍会不断受到它的试探(提前六:9),堕入它的圈套,因为罪仍然住在我们里面,包围着我们(罗七:14-25;加五:17),魔鬼的势力也依然缠扰我们(林前七:5;提前四:1;启一六:14)。直到我们从必死的身体中释放出来,我们才能够摆脱罪;直到耶稣再来,万物在新天新地里得到更新,我们才能够完全摆脱存在于一切受造物中的罪(启二一:1-5)。
  我们也没有自由去做有害的事。例如,就像保罗在讨论吃祭过偶像的食物时表明(罗一四章;林前八章),信徒有责任谨慎地运用自由,以免令其他人陷入罪中。另外,神并没有给我们不遵从律法的自由。虽然遵从律法不能为我们赚取救恩,违犯律法也不会使我们被定罪,但律法仍然是我们道德方面的指导。耶稣亲自确证,律法在每一个信徒的生活中都有恒久的效用(太五:17-19);保罗甚至形容它为“基督的律法”(加六:2)。

金灯台活页刊第一二七期 07.1
选载自研读版圣经新译本。香港:环球圣经公会,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