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林多前书读经讲义



五.童身与再嫁(7:25-40)

  在这一段里面,保罗提到守独身的问题时,一再强调这是他自己的意见。他一开头就说:“我没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怜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见告诉你们。”在下文也提到类似的话,如40节:“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有福气。”这是否说,保罗在这里承认他所说的话不是出于灵感?或说比较其他言论所受灵感的程度不一样?不是,他乃是要强调,他在这里所说的这些话,只不过是把自己的经历和意见说出来,作为信徒的参考而已,他不想信徒把他以下所讲的意见当作神绝对的命令来遵守。这就是他受灵感说这些话的主要作用。

1. 关于童身(7:25-35)

  保罗认为童身比较结婚更好。在这十节经文里,保罗特别提出两个理由来说明。他的理由是:

  A. 现今的世界艰难(7:25-31)

“论到童身的人,我没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怜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见告诉你们。因现今的艰难,据我看来,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你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脱离;你没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妻子。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处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这等人肉身必受苦难;我却愿意你们免这苦难。弟兄们,我对你们说,时候减少了。从此以后,那有妻子的,要像没有妻子;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乐的,要像不快乐;置买的,要像无有所得;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为这世界的样子将要过去了。”(7:25-31)

  在这几节经文里,首先要注意的是26节的头一句“因现今的艰难,据我看来”。这一句话表示,保罗以下所说的,是针对当时艰难的时局。他认为在变幻无定的世代中,一切都是暂时的、没有保障的,在这种情况下的人,不如“守素安常”的好。有妻室的不要求解脱;没有妻子的,也用不着为娶妻焦急。男子娶妻或处女出嫁都不是犯罪,但在战事变乱的时候,这些人难免在肉身上会遭受苦难。所以保罗提出他个人的意见,认为守独身的人总可以免去妻离子散的痛苦。事实上自从使徒说这些话开始,一直到今天,世界是一天比一天更艰难,更加变幻无常。

  所以29至31节的话,总意就是主来的日子已经近了。一切事已经到了末后的阶段。有妻室的可能因战祸分开,就像没有妻室的一样。人生的遭遇有时快乐、有时痛苦,有时富裕、有时贫穷,但不论快乐痛苦,富裕贫穷,也都是很快就转变的。有人苦尽甘来,有人乐极生悲,这一切既都如此变幻无常,信徒对这世界的虚荣、物质的享乐,就不要抱太认真的态度,应该把世事看得淡薄些,就不至因世事的变迁而灰心失望了。

  这种对物质世界采取消极的态度,乃是要准备我们的心,对于神的国和属灵世界的事,采取积极的态度。这是圣经一贯的教训。我们在世上不过是客旅,是寄居的;所以肉身的好处只要过得去就算了。我们活着既不是为肉身的生命,也不是为今世的虚荣,乃是为神的国。这样,我们在嫁娶的事上也应该以这个原则作大前题。这是使徒所提供的意见。

  B. 守童身的可以专心事奉主(7:32-35)

“我愿你们无所挂虑。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主喜悦;娶了妻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妻子喜悦。妇人和处女也有分别。没有出嫁的,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已经出嫁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丈夫喜悦。我说这话是为你们的益处;不是要牢笼你们,乃是要叫你们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没有分心的事。”(7:32-35)

  这几节经文的中心意思,就是信徒应该追求专心的事奉主,作为我们生活的目标。保罗是有恩赐守独身的人,所以这段话是根据神所给他的恩赐而说的。正如上文他一再强调他没有主的命令,只是他个人的意见。所以这些原则是十分适合于有同样恩赐的人。对于没有这种守独身恩赐的人,保罗在这里的教训,原则上对他们还是适用。因为他教训的中心,是要我们以专心求主喜悦作为生活目标。对于有独身恩赐的人,守独身能使他们更专心事奉主;但对于没有守独身恩赐的人,若嫁娶之后,倒可能更专心事主;反之,却可能不专心。

  34节:“没有出嫁的,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这意思不是说她出嫁了,身体灵魂就不圣洁;不出嫁,身体灵魂就会圣洁。而是说她若不出嫁,就不用为她的丈夫及家庭分心,可以专心追求身体灵魂的圣洁。这里所说的“身体”,实际意义是指关乎肉身的事。出嫁了的妇女,因为要生儿育女,治理家务,许多繁杂的琐事,使她不论在肉身或灵性的事上,都可能难以周全的处理;但若是守独身,就可能两方面都处理得更完善。

2. 关于父母对待未婚的女儿(7:36-38)

“若有人以为自己待他的女儿不合宜,女儿也过了年岁,事又当行,他就可随意办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亲就是了。倘若人心里坚定,没有不得已的事,并且由得自己作主,心里又决定了留下女儿不出嫁,如此行也好。这样看来,叫自己的女儿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7:36-38)

  按当时的习俗,嫁女儿是由父母作主。若女儿长大了,过了年龄还没有出嫁,就是父亲对女儿有不合宜之处。所以保罗在这里说,如果有人以为对女儿“有不合宜”而应该婚嫁的话,就可以随意办理,不算有罪。

  关于儿女的婚姻,圣经接纳当时的社会习惯,让父母为儿女作主。可是圣经并不赞同父母强逼不愿意出嫁的女儿出嫁。反之,父母虽然可以为女儿作主,却也要得女儿的同意。如37节说:“倘若人心里坚定,没有不得已的事,并且由得自己作主,心里又决定了留下女儿不出嫁,如此行也好。”

  按37节看来,如果女儿不出嫁也有几个条件:

  A. “心里坚定”:就是对神的旨意清楚没有疑惑。

  B. “并且由得自己作主”:要女儿肯让他作主,也就是得女儿同意。

  C. “没有什么不得已的事”:环境上没有困难。比方女儿已经有了对象,而且彼此相爱,必须结婚。若没有这些事发生,女儿也同意父亲的意见,他可以把女儿留下不出嫁。

  D. “心里又决定…”:父亲的内心有这样的感动。在这四项条件下,作父亲的可以决定不把女儿出嫁。

  注意,从34至38节的话都是针对教会里的姊妹说的。为什么保罗在这里只提到“女儿”而没有提“儿子”呢?按圣经的习惯,若所讲的事是包括弟兄姊妹的,就用“弟兄”代表所有人(见行传与书信)。在此单提到“女儿”,含有专指姊妹,或主要与姊妹有关的意思。这大概是因为,事实上在守独身的恩赐方面,神赐给姊妹的远多过弟兄。所以保罗在这几节似乎偏于鼓励信徒守独身的话语中,重点也是偏向姊妹方面说的。

3. 关于寡妇再嫁的问题(7:39-40)

“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然而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有福气。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灵感动了。”(7:39-40)

  使徒保罗认为,寡妇再嫁是合法的。因为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丈夫的律法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罗7:1-6)。但如果能够守节更为有福。但关于寡妇再嫁,保罗在提前五章有补充的意见。在提前五章14节,他提到年轻的寡妇说:“所以我愿意年轻的寡妇嫁人,生养儿女,治理家务,不给敌人辱骂的把柄。”保罗虽然认为,寡妇如果能守节更为有福,但对于年轻的寡妇,他却愿意她们嫁人,免得给魔鬼有攻击的地步。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