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壹书读经讲义



二.确知合神旨意的祈求必蒙应允(5:14-17)

“我们若照祂的旨意求什么,祂就听我们;这是我们向祂所存坦然无惧的心。既然知道祂听我们一切所求的,就知道我们所求于祂的无不得着。”(5:14-15)

  这里提到信徒第二样应当知道的就是:“知道合神旨意的祈求主必应允。”信徒最大的权利就是可以自己向神祈求,并且可以坦然无惧地向神祈求。但这种坦然无惧的祈求,是根据两项重要的基础,就是:确知自己有永生,和确知自己所求的合乎神的旨意。当我们满有把握地知道自己已经是神的儿女,又知道所求的合乎神的旨意,就自然能够满有把握地相信神必听我们所求的。反之,如果我们所求的不合神的旨意,甚至已经知道是神不喜悦的事,还故意去求,这样的求就是试探神,必不能坦然无惧地相信神会听我们所求的。

  所以这里15节所说:“就知道我们所求于祂的无不得着”,意思是指:在合神旨意的范围内的祈求无不得着。这两节圣经使我们看见一个已经有了永生神之生命的信徒,并非已经完全刚强,不会陷在罪恶的试探中,不至疲乏跌倒,或不再有痛苦或损失的…但神却给他们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已经足够使他们在一切软弱、试探、疲乏、跌倒、痛苦…中无不得胜。这种权利就是“所求于祂的无不得着”。

  这两节也告诉我们要怎样在祷告上认识神,就是我们必须照着祂的旨意来祷告。否则,必因所求于祂的不能得着而发生许多疑惑,使我们对祂的认识更加混淆不清。但如果我们所求的是合神旨意的,就能在我们祷告的经历中,越来越知道神的信实,而确知自己所求的必能得着了。

“人若看见弟兄犯了不至于死的罪,就当为他祈求,神必将生命赐给他;有至于死的罪,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凡不义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于死的罪。”(5:16-17)

  这两节圣经是为着解释上文的两节圣经而举的例子,极可能当时有信徒为犯罪的人或本书第二、四章所说的那些敌基督的人祷告,并未见功效,因而怀疑神是否真正听我们所求的?所以使徒在说明了我们所求的若合神的旨意,就必得着以后,就再进一步解明。虽然为犯罪的人祷告,在原则上是神所喜悦的,但未必为任何犯罪者祷告都必然合神的旨意,而且在某些合乎神旨意的事上,神也未必要照着我们所想望的应允我们。那么犯什么样的罪是不一定蒙应允呢?使徒随即在本节中指明有“至于死”和“不至于死”之罪的分别。

  注意:本书虽然以信徒为主要对象,但从二章18至19节,四章1至5节可见当时信徒中有好些是作假信徒的敌基督者。那些人当然听过许多道,甚至是会讲道的人,却不是信徒。所以,本书虽然是对信徒说话,却不是说受书人中全部是真信徒。

  所以当我们要解释这里什么是“不至于死的罪”,什么是“至于死的罪”,必须留意当时信徒中有这两种分别。

  关于至于死(或不至于死的罪)有两种主要的解释:

  1. “死”指身体方面的死

  在这里所谓“至于死”或“不至于死”的“死”是指什么,对于这两节圣经的解释关系重大。这里的“死”必然不是指灵性的死灭亡,因为按灵性而论,并没有什么至于死或不至于死的罪之分别。所有的罪不论轻重大小都是至于“死”的。所以这里的“死”必定是指肉体的死而言。这样,所谓至于死的罪就是指该被打死的罪,正如摩西律法所记要用石头打死的罪:奸淫、不孝敬父母、杀人等(利20:10;出21:12-17)都是比较严重的罪。信徒若犯这样严重的罪,必定已经堕落得很深,多次销灭圣灵的感动…神对待他们的方法可能不同,所给他们在肉身上的惩治管教可能会比较厉害,甚至失去生命(参林前11:30-32)。就像使徒保罗也曾经用权柄把哥林多教会中犯奸淫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5:5)。所以使徒约翰在这里说:“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注意他不是说:“不当为这罪祈求”,而是说:“不说当为这罪祈求”。这是告诉我们,使徒认为对于为这等人祈求,应当保持审慎的态度,要按他们个别的情形为他们祈求的。在为他们祈求时,不要固执地认为神必然垂听,却忽略了神对这等人的旨意。在徒五章1至11节彼得对亚拿尼亚夫妇就用了类似严厉的刑罚,惩治犯罪的人。

  所以,如果我们要支取上文“无不得着”的应许,就得先学会在神跟前不胡乱开口,不能只凭一时的情感,和肉体的愿望,而是谨慎地按照神在各个人身上的旨意代祷。

  2. “死”指灵性方面的死

  第二种解释,认为所谓“至于死”的罪就是指来十章26节所说故意拒绝基督赎罪祭的罪,就如亵渎圣灵的法利赛人,硬心到底的犹大,以及本书所指混在信徒中间的那些敌基督者(2:18-19)。他们既已故意拒绝基督赎罪的救恩使自己成为灭亡的人,我们若贸然为这样的人祈求,当然难免会发觉“我们所求于祂的”并非“无不得着”了,因我们所求的并不合神旨意。这等人既然是故意拒绝主的救赎,亵渎圣灵的人,对于这等人应否为他们祈求,使他们得着神的生命?使徒用很审慎的态度说:“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因为有些人虽然活着,但救恩的机会对他们来说,可以说已经过去,因他们已屡次亵渎圣灵成了顽梗不化的人。

  照这解法,这里“死”的意思就是指灵魂的灭亡,而16节的“弟兄”却不是指已经得救的信徒,只不过是当时教会承袭了犹太人所习惯了的一种称呼罢了。16节的下半说:“…神就必将生命赐给他…”也证明这里所说的弟兄是还没有生命的人。而上半节“不至于死的罪”就是普通的犯罪,就如下文17节首句说:“凡不义的事都是罪”。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