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得前书读经讲义



叁 如何对待主人(2:18-25)

  本段论仆人应该如何对待主人,虽然有当时的历史背景,但其中的真理原则,可用于任何时代(参林前7:20-24,12:13;加3:28;弗6:5-8;西3:11)。

一.存敬畏神的心对待主人(2:18-20)

“你们作仆人的,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顺服主人;不但顺服那善良温和的,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顺服。”(2:18)

  “仆人”原文 oiketai 是家奴。当时的社会允许奴隶制度存在,所以有些家仆实际上也是买来的。彼得在这里不是要讨论当时的奴隶制度,乃是照当时社会上实际存在的制度,来教训作仆人的应怎样对待他们的主人。当时教会中有些主人和仆人都信了主,他们在教会中是弟兄,彼此没有分别。这样有些作仆人的信徒,就忘记了他们在家庭中的本分,没有给他的主人应有的尊敬,像提前六章2节的情形一样。保罗书信中亦常论及主仆之相待,两方面的本分并重。基督徒主仆不可因信了主的缘故而彼此亏待,反之,信主的主人应当更有爱心对待仆人,信主的仆人亦应当更忠心为主人(弗6:5-9)。

  现今教会中信主的仆人对待主人,亦有因自己的主人是弟兄,而轻忽了作仆人的本分,只知要求主人对自己应有更大爱心,忘记自己对主人应有更大忠心。所以这里要求信徒“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顺服主人”,意即存敬畏神的心来顺服肉身的主人。这“敬畏”不是敬畏主人,是敬畏神;虽然本节圣经不甚明显,但其上下文均曾提及信徒应存敬畏神的心而生活(彼前1:17,2:17,3:3-4,3:15)。下节:“倘若人为叫良心对得住神,就忍受…”,亦助证本节的“敬畏”指敬畏神。这种敬畏神的存心,能使作仆人的信徒,不论遇到怎样的主人,都可以照自己应尽的本分尽忠。

  “不但顺服那善良温和的,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顺服”。这半节不是表示圣经容许乖僻的主人可以恶待仆人,乃是站在仆人的地位上,指出一个作仆人的,怎样才算是尽了他的本分。就是不管主人怎样对待自己,都要照样忠心服事,而不是等待对方尽了他的本分之后,自己才尽本分。反之,主人对仆人亦是一理,应只管自己尽了主人待仆人应尽之本分,而不管仆人是否尽忠。我们不能等着看别人是否好待自己,然后才估计应否用爱心对待别人。这也是信徒在教会一切圣工上应持守的原则。

  “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顺服”,这“乖僻”是指主人自己的性格或品行,不是指主人所吩咐仆人去作的事。换言之,不论主人自己的为人如何都应当顺服他;却不是说不论主人所吩咐的事是否属于乖僻无理的恶行都要顺服。上句“存敬畏的心”而顺服主人,已经暗示这“顺服”仍然是在敬畏神的范围内的。

“倘若人为叫良心对得住神,就忍受冤屈的苦楚,这是可喜爱的。”(2:19)

  本节解明上节的顺服是为求良心对神无愧而顺服,这说明了所顺服的事必然不是罪恶的事。凡因此而忍受冤屈的都是可喜爱的。“冤屈”乃是一种出于人的误会而有的苦楚,使忍受者感到十分难受;但在灵性方面,却是很深的功课。信徒忍受冤屈的力量如何,可以表明他的灵性程度如何。正如主耶稣忍受人冤屈的情形,足以表明祂的爱心、忍耐、宽容…是何等的大。彼得在此要求那些作仆人的信徒,在受冤屈的事上体会主为我们所受的痛苦。

  本节亦显示信徒若求凡事对得住神,是难免忍受人的冤屈的。我们不能希望世人凡事都给我们合理的待遇,因为基督在世上时也受了不合理的待遇。并且世上常有不合理的事情发生,而我们却需要对神常常保持无亏的良心,这样我们就得准备随时为主忍受人的冤屈了。

“你们若因犯罪受责打,能忍耐,有什么可夸的呢?但你们若因行善受苦,能忍耐,这在神看是可喜爱的。”(2:20)

  本节实际上是在补充上节的意思,指出信徒受苦的价值在于不是为自己的罪受苦不是受罪的报应而是原本不该受苦,却因“行善”的缘故受了。

  “行善”的意义,按上文所给我们看见的就是:对国家作一个奉公守法的公民,对家庭作一个忠心尽本分的人,对神作一个敬畏遵行神旨意的人。所谓行善乃是行神所预备要我们行的善(弗2:10;提后3:17)。因如此行善而受苦,乃是神所喜爱的。

  “能忍耐”本节共提二次,代表两种不同的忍耐;一种是为自己所犯的罪“受责打”受神的管教而能忍耐,这种忍耐,并无可夸;另一种忍耐是行善受苦而能忍耐,这是有价值的。注意,不是单单为行善受苦,就“在神看是可喜爱的”,乃是受苦且“能忍耐”,才是“在神看是可喜爱的”。许多信徒虽因行善受苦,却不能忍耐,反在受苦之中发怨言,妄论神的作为,怀疑神的好意,结果是枉然受苦,完全未因受苦而荣耀神。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