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书读经讲义



概论

一.本书作者与受书人

  著者:使徒保罗。

  受书人:加拉太的各教会。

  加拉太人(高卢族人Gauls)原是好战的野蛮民族,主前280年左右从欧洲侵入小亚细亚中部,占据该地;主前189年被罗马所征服,即属罗马管辖。北部多山,文化落后,为未开发地区;南部近地中海,商业发达。主前25年,罗马大帝亚古士督将南加拉太划为罗马之一省,而将北加拉太摒之于化外。前者包括安提阿、以哥念、路司得、特庇等城(参 Pictorial Bible Dictionary)。

  加拉太之各教会大概是保罗第一次游行布道时所设立(参徒14章,16:6)。按加拉太四章13节说:“…我头一次传福音给你们,是因为身体有疾病”,可能就是指那一次。大概当时保罗所患的病不严重,仍能带病传道给加拉太人;其后第三次游行布道时,再经加拉太等地,坚固门徒(徒18:23)。

  本书是写给北部加拉太之各教会抑或写给南部加拉太各教会,神学家各有不同的主张,因本书一章2节只说“写给加拉太的各教会”,而徒十八章23节也只说“经过加拉太”。但比较来说,以本书写给南部的加拉太(即加拉太省)较为可信,因为圣经从未记载保罗曾在北加拉太传道之事迹,故保罗曾否在北加拉太建立教会,仍属疑问。

  另一方面,徒十四章及十六章所记保罗第一次及第二次游行布道所经过的以哥念、路司得、特庇等城,都是南加拉太(加拉太省)的城邑。

二.著书时地

  对于本书著作之时间地点,解经家有几种不同的主张,但一般都认为是在保罗第二次或第三次游行布道时所写,时间约在主后56至57年。但亦有主张本书是保罗最早的书信,写于主后49年,即保罗第一次游行布道后不久,在回安提阿教会的途中所写(徒14:21-26)。理由是:本书辩论割礼问题,未提耶路撒冷大会议的议决(徒15章);若本书写在该会议之后,保罗必提及该次会议所交给他的命令(徒15:23-30)。而加拉太各教会有关割礼问题之争论,亦必早已解决,无须本书再作此严厉驳斥。故本书必是写于耶城大会议之前。但本讲义认为这理由很脆弱,因为:

  1. 如果说在耶路撒冷大会议(徒15章)之后,割礼问题已经解决,所以加拉太教会不会在大会议之后遇到割礼派的搅扰,则保罗在耶路撒冷大会议大约十二、十三年之后,写腓立比书时,为什么还要严厉的警告腓立比人:“应当防备犬类,防备作恶的,防备妄自行割的”(腓3:2)。显然,割礼问题经耶路撒冷大会议解决,只是在使徒们方面(教会方面)之意见一致的解决,并非说割礼派从此不再与保罗作对。

  2. 若加拉太书是保罗写于主后49年,则保罗第二次游行亦开始于同年。(一般人都认为是49年的下半年开始。Prof. James L. Boyer 之年表即认为是主后49年的下半)。按徒十六章3节提到保罗带提摩太同行时说:“保罗要带他同去,只因那些地方的犹太人都知道他父亲是希利尼人,就给他行了割礼。”注意那些地方是什么地方?就是南加拉太的路司得、以哥念(徒16:2)等。再比较加拉太书第二章保罗讲到割礼的时候,提到他带提多到耶路撒冷,并未勉强提多受割礼,(加2:3)以证明割礼的不必须。如果加拉太书是写于主后49年,也就是保罗写完加拉太书不久就到加拉太,写书时,强调他不勉强提多行割礼。到加拉太时,却因为犹太人的缘故,替提摩太行割礼。这两件事发生在相近的时间内,实令人难以置信。

  所以,更自然的解释是:保罗第二次游行布道到加拉太时,还未发生割礼派的问题。(注意徒十五章1节所指割礼纠纷是指安提阿教会的问题)。因耶路撒冷大会议刚刚解决了割礼的争辩。割礼派暂时未活动,但过了若干时日,问题又发生了。所以保罗责备加拉太人说:“我希奇你们这么快离开那借着基督之恩召你们的…”(加1:6)。“这么快”指他第二次离开他们之后。

  3. 徒十一章28至30节完全没有一点暗示保罗是为割礼问题上耶路撒冷去的。反之,它只说保罗不过受委派带捐款上去。那时,提多是否已跟随保罗作他助手,圣经亦全无证据可查。当时,保罗既未被称为使徒,亦未显明在工作中是否居领袖地位,他倒是受委派的人而已!

  所以,本讲义仍以为帖撒罗尼迦前后书是保罗所写最早书信的见解,较为可靠。

三.著书原因

  保罗初次到加拉太传道时,有许多人愿意接受福音,甚至有人为保罗的疾病就是把自己的眼睛剜出来给保罗也是愿意(参加4:13-15)。但保罗第三次再经过加拉太时(第三次是徒16:1-6),便已经有人退后(从徒十八章23节“坚固众门徒”一语,可想有些信徒心不坚固)。

  加拉太省的各城,除了本地的居民以外,也有好些犹太人和希腊人混杂在一起。犹太人在宗教上向来有一种优越感,对他们祖宗历代遵守的割礼,和其他律法上的礼仪或规条,都十分重视,并以为夸耀。按使徒行传十四章的记载,保罗在加拉太各城传道时,有些不信主的犹太人紧随保罗之后,在他所到的各处,挑唆群众,逼迫保罗,显然是因保罗所传的福音跟他们所夸耀之“律法”互相冲突的缘故。按本书一章6至10节,二章4节,可知在保罗离开加拉太之后,又有些人混入教会中,搅扰信徒,想把他们所接受的福音“更改”了。更改的方法是主张外邦人信了耶稣之后,还要受割礼才可以得救(参3:2,5:2-4、11,6:15)。又窥探信徒“在基督耶稣里的自由”,想使他们在律法的轭下作奴仆(5:1)。此外,在加拉太教会中,还有些原本是犹太人而归信了主的基督徒。他们既曾受过旧约律法教育的薰陶,又怕为基督的十字架受逼迫(参6:12),于是很容易就生出一种谋求使恩典与律法获得协调的主意。这就更助长那些搅扰教会的人之主张,而造成加拉太教会在道理方面的大混乱了。

  这些搅扰教会的人,一方面在道理上迷惑信徒,另一方面在信仰以外毁谤保罗,说他不是使徒、所传的教训不十分可信。所以,当保罗听到加拉太信徒在信仰上受到这样厉害的诱惑时,便写了这封信,责备他们这么快便离开所信的真道,又为自己使徒的职分辩护。并用十分简要而透彻的文字,向这些加拉太人辩明福音真理的要义,律法与恩典的分别。

四.内容述要

  1. 本书特别注重“因信称义”的恩典的福音,与罗马书的信息十分相似,被称为罗马书的简本。但本书措词十分激烈而严厉。从这些严厉的责备中,可推想使徒所传给加拉太各教会的福音真理,已经相当清楚明白,无可误会之处。否则使徒必不至如此苛责他们。

  2. 本书给我们看见,使徒保罗在福音的基本信仰上,即关乎凭恩典得救的事上,所持的态度极为严厉,绝无妥协的余地。这对于今日信徒是一项重要的启示,说明什么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另一方面,本书也指出我们对于偶然被过犯所胜的人,要用“温柔的心把他挽回过来”。这两方面的真理,正是今日教会所需要的。我们十分需要彼此有属灵的联络,但绝不能因此包容异端;但另一方面虽然对传异端的人采取严厉的态度,却不能用这种态度来对付一切有过失的弟兄,乃应用温柔的心挽回那些偶然失败或被诱惑的人。

  3. 本书除了以“因信称义”为主要论题以外,也十分注重“十字架”的信息。全书明提“十字架”共九次【2:20,3:1,5:11、24,6:12、14(四次)】,但所论“十字架”的信息,不是偏重于十字架赦罪方面,而是偏重基督的十字架如何把“世界”、“肉体”、“我”都一同钉死方面的信息。这些“世界”、“肉体”、“我”,是已经得救的基督徒的三大仇敌。

  保罗在本书中告诉我们,基督被钉十架,不只是为我们的罪受咒诅,也把我们的三大仇敌“世界”、“肉体”、“我”,一并解决了。所以本书所论的“因信称义”的道理是关乎得救的初步要道,而本书所论“十字架”的信息,却是比罪得赦免更深一层的救恩真理。这真理对加拉太人是很适合的。因为加拉太信徒所受的搅扰,虽然与“因信称义”的基本要道大有关系,但他们内心的真正疑难,却是在于:他们得救以后,是否要再受割礼,以成全、保持他们的得救?注意本书三章3节保罗责备他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么…”可见他们的疑难是在得救以后如何成全的问题。换言之,他们的疑难是:虽然称义是因着信,但称义以后难道也不需要凭遵行律法来保持得救么?本书“十字架”的信息,就是答覆他们心中的这种疑难,说明了称义是因着信,称义以后仍然是凭信心顺从圣灵的引导,继续经历十字架进一步的恩典,以胜过肉体和情欲的事。因为基督在十字架所成就的救恩,已经包括了战胜“世界”、“肉体”、“我”这三大敌人。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完成的赎罪功效,既然是借圣灵的工作和人的信心而成为信徒的经历,那么基督在十字架上已经钉死了我们的旧我和肉体之事实,也必因圣灵的工作和信徒的信心,而成为信徒的经历。这“因信称义”的救恩,既凭圣灵入门得救,当然也必凭圣灵成全,过着胜过罪恶的生活了。

  4. 本书有好些论题与罗马书相似。玆特将其彼此相通之论题条列如下:

论题 加拉太书 罗马书
1. 荣耀归神 1:5 11:36
2. “我所传的福音” 1:11 2:16,16:25
(参提前1:11;提后2:8)
3. 在神前说真话 1:20 9:1
4. 因信称义 2:16 3:21-22,3:28,5:1
5. 同钉死 2:19-20,5:24 6:1-11
6. 主爱舍己 2:20下 5:8,8:37
7. 亚伯拉罕称义 3:6-11 4:1-25
8. 义人必因信得生 3:11 1:17
9. 律法是为过犯添上的 3:19 5:20,7:7
10. 众人都圈在罪中 3:22 3:9-12、23
11. 律法是要引人归向基督 3:24 10:4
12. 受洗归入基督 3:27 6:3
13. 主内不分犹太外邦 3:28 3:22、29, 10:12
14. 亚伯拉罕之真后裔 3:29 4:16,9:7-8
15. 儿子与儿子的灵 3:26,4:5-6 8:14-15
16. 后嗣 4:7 8:16-17
17. 律法的软弱 4:9 8:3
18. 基督在心里 4:19 8:10
19. 凭血气生与凭应许生 4:21-31 9:6-9
20. 释放与奴仆 5:1,2:4 6:18、22,8:2
21. 割礼与律法 5:2-6,6:15 2:25-29,参4:9-12
22. 爱律 5:13-14 13:8-10
23. 顺从圣灵与顺从情欲 5:16-17 8:5-8
24. 圣灵引导 5:18-25 8:14
25. 钉死肉体 5:24 8:12-13
26. 担当别人软弱 6:1-2 15:1-2,参14:1
27. 担当自己责任 6:5 14:12
28. 供给主仆或弟兄的需用 6:6 15:27
29. 主恩同在 6:18 16:20

  5. 本书与雅各书之要旨似乎互相冲突,实则互为表里,并无不合之处。本书是从教义方面论称义之道,雅各书是从生活方面论称义之道;本书论信心之功效,雅各书论信心之表现;本书论称义是因着信,与行为无关;雅各书则指出这称义的信心有行为的表现,一如灵魂之与身体紧合不分。所以两卷书所讲的,实际上是同一真理之两方面,并无冲突。反之,本书既清楚地说明人称义是因着信,而雅各则将这称义之“信”是怎样的信,加以阐明,指出它乃是活的信,是与行为并行的信,不是没有行为的死的信心;就更显出这两本书的内容,是互相补充的了。合读这两卷书,可使人对因信称义之真理,获得更完满的认识。

  除了这因信称义的论题外,本书还有好些教训与雅各书相合的,例如:

论题 加拉太书 雅各书
1. 论自由 2:4,5:1 1:25
2. 论亚伯拉罕之信 3:6 2:23
3. 论守全律法 5:3 2:10
4. 论爱人如己 5:14 2:8
5. 论肉体的争斗 5:17-21 3:14-16,4:1
6. 论属灵的“良善” 5:22 3:17-18
7. 论使弟兄回转 6:1 5:19-20
8. 论“种”与“收” 6:8 3:18,5:7-8

五.全书分析

第一段 引言(1:1-10)

 壹 问安(1:1-5)

  一.著者自称(1:1-2上)

  二.受书人(1:2下)

  三.祝祷(1:3)

  四.颂赞(1:4-5)

 贰 责备(1:6-10)

  一.责备他们离开神(1:6上)

  二.责备他们去顺从别的福音(1:6下-7)

  三.严斥更改福音者(1:8-9)

  四.表白的话(1:10)

第二段 使徒职权之辩护(1:11—2:21)

 壹 保罗如何从神领受启示(1:11-12)

 贰 保罗如何热心律法(1:13-14)

 叁 保罗如何归主及蒙召(1:15-17)

  一.在神方面(1:15-16上)

   1. 拣选:“那把我从母腹里分别出来…”

   2. 启示:“既然将祂儿子启示在我心里”

   3. 差遣:“叫我把祂传在外邦人中…”

  二.在保罗方面(1:16下-17)

 肆 第一次访问耶路撒冷教会(1:18-24)

  一.会见矶法(1:18)

  二.会见雅各(1:19)

  三.表白(1:20)

  四.在基利家(1:21)

  五.犹太的各教会(1:22-24)

 伍 第二次访问耶路撒冷教会(2:1-10)

  一.时间(2:1)

  二.原因(2:2)

  三.同伴(2:1、3)

  四.假弟兄(2:4-5)

  五.有名望的人(2:6)

  六.相交之礼(2:7-10)

 陆 在安提阿责备彼得(2:11-21)

  一.彼得的过失(2:11-13)

  二.保罗的责备(2:11下-14)

  三.解释责备彼得的理由(2:15-18)

  四.福音在保罗身上的经历(2:19-21)

第三段 福音真理之论证(3:1—4:31)

 壹 以加拉太人之经历为证(3:1-5)

  一.既认识钉十架之主为什么仍受迷惑?(3:1)

  二.受圣灵是因行律法抑因信福音?(3:2)

  三.既靠圣灵入门,何以想靠肉身成全?(3:3)

  四.既曾为主受苦,岂是徒然?(3:4)

  五.神显异能,是因他们信福音还是行律法?(3:5)

 贰 以亚伯拉罕之称义为证(3:6-9)

  一.亚伯拉罕的称义(3:6)

  二.亚伯拉罕称义与信徒的关系(3:7)

  三.“因信称义”合乎神的本意(3:8)

  四.小结(3:9)

 叁 以旧约圣经证明外邦人可以因信称义(3:10-14)

  一.以行律法为本的必受咒诅(3:10)

  二.“因信称义”是旧约已有的真理(3:11)

  三.律法的原则是完全遵行才能存活(3:12)

  四.基督的救赎是因信称义的根据(3:13)

  五.基督救赎的结果(3:14)

 肆 以律法不能废掉应许为证(3:15-18)

  一.应许之约既已立定就不能废弃(3:15)

  二.应许之约是以基督为中心的(3:16)

  三.律法不能使应许归于虚空(3:17)

  四.神是凭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3:18)

 伍 以律法之功用为证(3:19-29)

  一.律法是为过犯添上的(3:19上)

  二.律法之设立与中保(3:19下-20)

  三.律法与应许是互显其功用的(3:21-22)

  四.律法是训蒙的师傅(3:23-25)

  五.结论信徒现今之地位(3:26-29)

   1. 因信作了神的儿子(3:26)

   2. 因信归入基督(3:27)

   3. 因信都成为一(3:28)

   4. 因信承受产业(3:29)

 陆 以儿子与仆人之比较为证(4:1-11)

  一.旧约信徒如孩童,与奴仆没有分别(4:1-3)

  二.新约信徒为儿子远胜奴仆(4:4-7)

   1. 得儿子的名分:有儿子的地位(4:4-5)

   2. 得儿子的灵:有儿子的生命(4:6)

   3. 得儿子的产业:有儿子的权利(4:7)

  三.今后应有的认识(4:8-11)

   1. 从前未认识神的光景(4:8)

   2. 现今认识神的情形(4:9)

   3. 保罗为加拉太人害怕(4:10-11)

 柒 插入的劝语(4:12-20)

  一.劝告加拉太人效法保罗(4:12-13)

  二.称赞加拉太人以前的爱心(4:14-15)

  三.责备加拉太人现今的改变(4:16-18)

   1. 责备他们爱慕真理的心已冷淡(4:16)

   2. 责备他们不会分辨人的好歹(4:17-18)

  四.保罗表白的话(4:19-20)

   1. 爱心所受的痛苦(4:19)

   2. 爱心所存的盼望(4:20)

 捌 以亚伯拉罕之二子为证(4:21-31)

  一.历史的引证(4:21-23)

   1. 问题(4:21)

   2. 两个儿子的分别(4:22-23)

  二.所预表之灵意(4:24-27)

   1. 夏甲表律法之约:“出于西乃山”(4:24-25)

   2. 撒拉表应许之约:是“那在上的耶路撒冷”(4:26-27)

  三.解明上文之预表与信徒之关系(4:28-31)

第四段 信徒生活行事之法则(5:1—6:10)

 壹 自由与割礼(5:1-15)

  一.劝勉信徒应在自由上站稳(5:1)

  二.指明割礼之无益(5:2-4)

  三.说明信心之功效(5:5-6)

  四.警告传割礼者的搅扰(5:7-12)

   1. 传割礼者对信徒顺从真理之影响(5:7)

   2. 传割礼者教训之毒害(5:8-9)

   3. 传割礼者必担当自己的罪(5:10)

   4. 表白的话(5:11-12)

    A. 解明受逼迫的原因(5:11)

    B. 表示内心的盼望(5:12)

  五.自由的真谛(5:13-15)

   1. 不可将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5:13)

   2. 要用爱心互相服事(5:13下-14)

   3. 一个警告(5:15)

 贰 肉体与圣灵(5:16-26)

  一.肉体与圣灵之争战(5:16-17)

  二.情欲的果子与圣灵的果子(5:18-23)

   1. 被圣灵引导就不在律法之下(5:18)

   2. 情欲的种种表现(5:19-21)

    A. 关乎淫乱方面的罪

    B. 关乎信仰方面的罪

    C. 关乎群众生活方面的罪

    D. 关乎放纵肉体方面的罪

   3. 圣灵的九种果子(5:22-23)

    A. 仁爱

    B. 喜乐

    C. 和平

    D. 忍耐

    E. 恩慈

    F. 良善

    G. 信实

    H. 温柔

    I. 节制

  三.信徒对肉体与圣灵之关系(5:24-26)

 叁 爱心待人之原则(6:1-10)

  一.如何挽回软弱弟兄(6:1)

  二.如何互相担当重担(6:2-5)

   1. 在群众的生活方面(6:2)

   2. 在个人的生活方面(6:3-5)

  三.如何凭爱心行事(6:6-10)

   1. 应供给主仆之需用(6:6)

   2. 所种的与所收的(6:7-8)

   3. 行善不可丧志(6:9-10)

第五段 结语十字架与保罗(6:11-18)

 壹 十字架的爱心(6:11)

  一.忘己

  二.忠告

 贰 十字架的忠心(6:12)

  一.不希图外貌之体面(6:12上)

  二.不怕为十字架受逼迫(6:12下)

 叁 十字架的夸耀(6:13-14上)

 肆 十字架的钉死(6:14下)

 伍 十字架的拯救(6:15)

 陆 十字架的定理(6:16)

 柒 十字架的印记(6:17)

 捌 祝词(6:18)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