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书读经讲义



叁 以旧约圣经证明外邦人可以因信称义(3:10-14)

一.以行律法为本的必受咒诅(3:10)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3:10)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就是以行律法为得救之基本法则的,其结果就“都是被咒诅的”。为什么呢?因为经上记着说:“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本节下半引自申二十七章26节(参耶11:3),在此注意“凡不”、“常照”、“一切”等词。表示凡以行律法为得救之途径的人,都必须“常照”“一切”律法去行,凡不如此行的,或说凡不常常守全律法的(雅2:10),他就应当被咒诅。

  律法是要求刑罚犯罪者的,凡不十足照着律法去行的,不论所差几何,公义的律法就要追讨他的罪。所以,使徒在此引证旧约律法上的话,以证明凡想靠行律法称义的人,反而招致咒诅,即反而照着律法的要求,自己要担当自己罪恶应得的刑罚。

二.“因信称义”是旧约已有的真理(3:11)

“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3:11)

  本节证明保罗所传因信称义的真理,并非仅属保罗独有之信息,而是旧约已有的真理。保罗不过更清楚地把它解释宣扬出来罢了。

  “义人必因信得生”引自哈二章4节,除了本书引用外,罗一章17节,来十章38节亦引用过,可见神早就愿意人本乎信来领受祂的恩典。若人们故意要凭行为称义,就是从恩典中坠落,自暴自弃、自取灭亡了。所以外邦人可以因信称义,根本就是神本来的心意;若以为信了基督之后还得再受割礼,等于画蛇添足,自讨苦吃。

  希伯来书十一章更清楚地给我们看见,旧约许多信心伟人,都是因信称义的,如亚伯、以诺、挪亚、亚伯拉罕、摩西等,都是因信得神称义,神为他们显出大能,证明他们是神所喜悦的人。所以因信称义的真理早已隐藏在旧约中,并且旧约中的许多信心伟人,正是凭这原则得救的。

  所以在这10、11两节中,保罗把两种原则列举在加拉太人眼前:一种是以行律法为本,另一种是因信得生,以神的恩典为本。我们应当特别留意的就是:这两种原则都是从旧约圣经中找出来的。使徒的目的,是要使信徒知道这两种原则的根源与功用,可以自己判别而抉择,知道什么是他们所当坚持的。

三.律法的原则是完全遵行才能存活(3:12)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3:12)

  12、13节是将上两节所列举的两种原则加以解释;而本节是解释第10节的。

  “律法原不本乎信”,律法原本就不是根据信心的原则,意即律法与信心原本就是两种不同的原则。

  “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本句引自利十八章5节,意思就是:要想不受律法的咒诅而存活的话,就当“行这些事”。“活着”与上节的“得生”原文是同一个字 zēsetai,但这句话,却反面说出不行这些事的就不能活着,要灭亡。

四.基督的救赎是因信称义的根据(3:13)

“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3:13)

  本节解释上文10至12节的话为什么信靠基督的人可以因信得救,不至因为未能遵行全律法而灭亡。因基督为我们受了咒诅,付出了律法所要求的代价,受了应受的刑罚,所以我们能从律法下被赎出来,正像一个被卖为奴的人被赎出来那样,使我们不再在律法的咒诅之下。

  “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这下半节证明:基督的钉十字架就是为我们受咒诅。本节引自申二十一章23节,按申命记的原句是:“…因为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注意:“在神面前受咒诅”表示“受咒诅”不只是按律法受了应受的刑罚,亦在神面前受神憎恶恼怒。基督在十架上呼求说:“我的神,我的神,为什么离弃我”的情形,正是“受咒诅”的证明(太27:46)。基督曾为我们的罪受神厌弃的事实与功劳,是祂能救赎我们脱离咒诅的根据与保证。事实上,基督不但为我们受了咒诅,也“成了咒诅”(见3:13小字)。正如保罗在林后五章21节所说的:“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神的义。”主耶稣自己也说:“摩西在旷野怎样举蛇,人子也必照样被举起来”(约3:14;参创3:14-15)。这“成为罪”和“被举起来”(参约12:32-34),亦即“成了咒诅”的意思。所以,若我们在信了基督之后,再求行律法称义,就是疑惑基督为救赎我们所付之代价不够完全。所以在得救之后再去凭行律法成全,反而犯了轻视基督救恩之功效的罪。因此除非我们能完全靠行律法称义,否则就只能完全凭恩典称义了。

五.基督救赎的结果(3:14)

“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3:14)

  本节与13节有连带关系,由于基督成功了救赎大恩之结果,使因信称义的福可以临到外邦人,像临到犹太人一样。

  “这…”说明那能使亚伯拉罕之福临到外邦人的,就是基督为我们受咒诅,把我们从律法下赎出来的功效。

  “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就是叫亚伯拉罕因信神而被算为义,并借着信领受神所应许的各种福气,也因基督耶稣而临到外邦人。

  “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本句应与上句对照。上句是说:“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但本句论到我们这些外邦人所得的福时却说:“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可见上句“亚伯拉罕的福”与本句“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是相等或同类的。“亚伯拉罕的福”最重要的部分,就是神应许在他的子孙中要降生一位弥赛亚(基督,参本章15-16)。亚伯拉罕因信所得的福,总括于将要降生的那一位基督身上。而我们外邦人“因信”所得着的,则是“所应许的圣灵”。“得着所应许的圣灵”也就是得基督降生在我们里面的凭据,得着一位活的神住在我们里面。有关圣灵的应许是主耶稣在约七章38至39节,十四章16至17节所赐给门徒的,在五旬节时已经应验(徒2:33),现今是一切信的人所领受的(弗1:13-14;参结36:26-27)。

  在亚伯拉罕时代,圣灵没有降临在地上,神所给亚伯拉罕称义的凭据,只是肉身上的割礼。但在“圣灵时代”的今日,“得着所应许的圣灵”,就是我们得救的凭据了。况且一切信了基督的人,都已经在基督里受了非人手所行的割礼(西2:11),何必再求在肉身上受割礼呢?

  所以本节是将我们所得的与亚伯拉罕所得的比较起来,说明彼此所得的福,实际上是同一回事。

  “所应许的圣灵”原文没有“圣”字,只作“所应许的灵”。有解经者因而认为本句所说的灵不是圣灵乃是儿子的灵。这样“得着所应许的灵”就是得着儿子的灵(本书4:6)成为神的儿女的意思。这种解释虽然也符合本节的要旨,但不很自然。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