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书读经讲义



捌 以亚伯拉罕之二子为证(4:21-31)

读经提示

  1. 四章21节之“律法”指什么?保罗问加拉太人“你们岂没有听见律法么”,何意?
  2. 亚伯拉罕的两个儿子有何分别?并解说“按着血气生”之意义。
  3. 夏甲如何预表律法之约?
  4. 四章24节“这都是比方”有何意义?
  5. 西乃山怎么会与现在的耶路撒冷同类?
  6. “那在上的耶路撒冷”指什么?为什么说“她是我们的母”?
  7. “没有丈夫的比有丈夫的儿女更多”是什么意思?
  8. 新约信徒与以撒有何相似点?
  9. 试总结全段,列出重要结论和教训。

第四章

21你们这愿意在律法以下的人,请告诉我,你们岂没有听见律法么?22因为律法上记着,亚伯拉罕有两个儿子,一个是使女生的,一个是自主之妇人生的;23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着血气生的,那自主之妇人所生的,是凭着应许生的。24这都是比方:那两个妇人,就是两约;一约是出于西乃山,生子为奴,乃是夏甲。25这夏甲二字是指着亚拉伯的西乃山,与现在的耶路撒冷同类,因耶路撒冷和他的儿女都是为奴的。26但那在上的耶路撒冷是自主的,她是我们的母。27因为经上记着:“不怀孕、不生养的,你要欢乐,未曾经过产难的,你要高声欢呼,因为没有丈夫的,比有丈夫的儿女更多。”28弟兄们,我们是凭着应许作儿女,如同以撒一样。29当时,那按着血气生的,逼迫了那按着圣灵生的,现在也是这样。30然而经上是怎么说的呢?是说:“把使女和她儿子赶出去。因为使女的儿子,不可与自主妇人的儿子一同承受产业。”31弟兄们,这样看来,我们不是使女的儿女,乃是自主妇人的儿女了。

  在这几节中,保罗引亚伯拉罕所生的两个儿子以撒和以实玛利的历史,证明恩典与律法的意义。以撒是亚伯拉罕的妻子撒拉所生,以实玛利则是亚伯拉罕的使女夏甲所生。撒拉与夏甲是预表两个约,即新约与旧约,就是应许之约与律法之约。在应许之约下的人是作儿子,如撒拉所生的以撒就是儿子。在律法之约下的人是作奴仆,如夏甲所生的以实玛利就是奴仆。因夏甲本身是“使女”(注意,虽然撒拉自己想把夏甲给亚伯拉罕作妾,但圣经始终称夏甲为亚伯拉罕的使女,见创16:3-8)。保罗借此说明,如今基督徒是凭应许作神的儿女,而不是凭律法作奴仆。这样,我们既是儿子,不是奴仆,就不该再回到律法底下,过奴仆的生活了。本段分作三点研究:

一.历史的引证(4:21-23)

  在此使徒辩证之方法是先引证历史的事实,然后解释这些史实的灵意:

1. 问题(4:21)

“你们这愿意在律法以下的人,请告诉我,你们岂没有听见律法么?”(4:21)

  本节是针对加拉太教会中主张外邦信徒受割礼的犹太主义者,和那些受了割礼派异端的影响,已经开始动摇的信徒而说的。本节中的“愿意”原文 thelontes 即“想要”的意思,英文钦定本译作 desire to be

  “你们岂没有听见律法么”,意即难道你们未听过律法的记载么?不明白其中的灵意么?这是一种反面的问话,暗指他们虽然听过律法,却不明白其中真意,只注重律法的条文,而忽略了律法所表明的救恩。

  “律法”在此指旧约摩西五经之全部,并非专指十诫或利未记中的礼仪律。因为亚伯拉罕两个儿子的事迹都记在创世记的历史中,而这些史事早在律法宣布之前发生,但也被统称为律法。

  圣经中用“律法”这个词,并非专指十诫,也包括整个摩西五经(下列经文可以证明:申1:5,4:44-45,31:9-13、24-26;书1:7-8;王下23:24-25;拉10:3;尼10:34,12:44;太7:12,22:36-40;路2:23-24;约8:17;林前9:8-9;加3:17;来7:28,9:22,10:8…)。这些经文中的“律法”,既不在十诫之内,却记于摩西五经中,可见“律法”一词是概括地指摩西五经的。

  使徒保罗针对那些熟悉旧约历史的犹太主义者,以他们所熟知的旧约圣经的记载,来证明福音的真理,使他们看见他们对于旧约的记载,确有未明了的地方。基督徒对圣经的话,除了熟读之外,还要明了它的正意。仅仅熟读便自高自傲,不求深切了解其中的含意,便是与当时的犹太主义者犯了类似的错误。这也足以表明,保罗不但热心传福音,熟悉旧约的律法,且较这些主张外邦信徒也要受割礼的律法主义者,更明白律法的真谛。

2. 两个儿子的分别(4:22-23)

“因为律法上记着,亚伯拉罕有两个儿子,一个是使女生的,一个是自主之妇人生的;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着血气生的,那自主之妇人所生的,是凭着应许生的。”(4:22-23)

  保罗用十分简洁的话,将亚伯拉罕的两个儿子的分别,列明给加拉太信徒知道:

  A. 由使女生与由主母生的分别:以实玛利是使女所生,而以撒是“自主之妇人”(撒拉)所生。注意:这两节两次称夏甲为“使女”,圣经始终不承认夏甲为亚伯拉罕的妾,虽然撒拉将夏甲给亚伯拉罕为妾,似乎是她的一种好意,但这种好意是属肉体的,是神所不悦纳的。所以夏甲在亚伯拉罕的家庭中,始终是奴仆的地位。另一方面,此处特称撒拉为“自主之妇人”,强调撒拉是主母,与夏甲之为使女成明显的对比。主母所生的当然就是儿子,而使女所生的就是奴仆。这样,亚伯拉罕所生的这两个儿子地位上完全不同,撒拉所生的是自由的,而夏甲所生的没有自由。

  B. 按血气生与凭应许生的分别:以实玛利是按血气生的,因夏甲之给予亚伯拉罕为妾,完全是属血气之人的意思,绝不是神的旨意。并且这正是撒拉没有信心的表示。神既应许亚伯拉罕的后裔要像天上的星那么多,神自然会有祂的方法来成就祂的应许,绝不需要人用血气的手段,和非法的捷径来成全。所以撒拉这种“慷慨”,完全是属情欲的筹算。而亚伯拉罕接受她的办法,也是一种属血气的失败,是按人的愚昧所作的一件错事。所以说,“那使女所生的,是按着血气生的”。

  “按血气生的”也可以解释为按生理的自然现象而生。夏甲给亚伯拉罕作妾的时候,正是青年的时候,不像撒拉已经过了生育的时期。所以她所生的不是出于超自然的神迹,只是按人健康的常理而已!

  但以撒乃是凭应许生的。神曾应许亚伯拉罕说:“我必使你的后裔极其繁多…”又说:“…你妻子撒拉要给你生一个儿子,你要给他起名叫以撒…”(创17:6-8、19),并且神这样应许亚伯拉罕的时候,撒拉已经过了生育的时期(创17:17,18:11),显见以撒的出生,不是按照人生理上的自然功效而生,乃是凭神所显的奇妙作为而生(罗4:17-19)。这样,以撒的出生,绝非出于血气。

  所以,亚伯拉罕的两个儿子不但地位不同,灵性方面也不相同,他们在家庭中的权利更是不同了。那自主妇人所生的是承受产业的儿子,而夏甲所生的,只不过作奴仆,而且终于被逐出亚伯拉罕的家庭外,因为他不能与以撒一同承受产业。

  既是这样,为亚伯拉罕生出以实玛利和以撒的这两个妇人,有什么属灵的意义?对于现今的基督徒有什么属灵预表的教训?使徒在下文24节开始解释。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