腓立比书读经讲义



第六段 保罗的舍弃与追求(3:1-21)

  腓立比书第三章的主要信息,是警告信徒防备割礼派异端。保罗在本章中并非只从消极方面驳斥割礼派的道理,而是讲述自己的经验,说明他如何认识基督耶稣才是至宝,而丢弃了先前所热心的律法主义。所以本章的目的虽然是要提醒信徒防备割礼派的诱惑,但它的重点却是勉励信徒追求更多认识基督。事实上,对待异端最有效的方法,不是单在道理方面驳斥,而是在于使信徒在灵命上长进,对基督能有更深的认识。认识基督就是防备异端的最有效方法。

壹 保罗与割礼(3:1-6)

读经提示

  1. 熟读全章之后,试行撮要地把全章圣经的主要信息说出。
  2. 三章1节为什么保罗忽然提到要靠主喜乐?跟上下文有什么关联?
  3. 为什么保罗用那么严厉的话来警告信徒要防备割礼派的错误?这种态度跟一章15至18节的态度是否矛盾?
  4. 为什么基督徒不用受割礼?割礼的真义是表明什么?

第三章

1弟兄们,我还有话说,你们要靠主喜乐。我把这话再写给你们,于我并不不为难,于你们却是妥当。2应当防备犬类,防备作恶的,防备妄自行割的。3因为真受割礼的,乃是我们这以神的灵敬拜,在基督耶稣里夸口,不靠着肉体的。4其实我也可以靠肉体;若是别人想他可以靠肉体,我更可以靠着了。5我第八天受割礼,我是以色列族、便雅悯支派的人,是希伯来人所生的希伯来人;就律法说,我是法利赛人;6就热心说,我是逼迫教会的;就律法上的义说,我是无可指摘的。

一.劝勉信徒应靠主喜乐(3:1)

“弟兄们,我还有话说,你们要靠主喜乐。我把这话再写给你们,于我并不为难,于你们却是妥当。”(3:1)

  本节与下节似乎不连贯。有解经者以为,保罗写完第1节时,可能有事打岔,或收到有关腓立比教会受异端扰乱的消息,以致从第2节开始,他忽然讲论割礼派的问题,且用与第1节完全不同的口吻警告信徒,因而本章第1节与第2节的语气不连贯。其实,本节经文的语气虽然与第2节似乎不同,但使徒在这封书信中既然特别强调信徒要凡事靠主喜乐,他在讲论另一个新论题之前,再度提醒信徒要靠主喜乐,是不足为怪的。(注意本书每章的前几节都提到在主里的喜乐:1:4,2:2,3:1,4:1)。反之,使徒在未开始讲他怎样丢弃割礼派所主张的道理之前,先告诉信徒他现今如何靠主的恩典,在患难中仍然充满喜乐,就等于告诉他们,主的恩典足以胜过恶劣痛苦的环境。跟那些主张行割礼才得救、靠肉体夸口的律法主义者比较起来,这位现今不靠律法夸口、只凭基督的恩典称义的保罗,显然高明多了。以前他也跟他们一样,以遵守律法规条为夸口,自满自足;但现在他所留意的,却是怎样取用基督的恩典,在患难中得胜而喜乐。

  “弟兄们,我还有话说,你们要靠主喜乐”,保罗似乎是说,他心中有许多话要说。为要叫信徒留意他以下的话,他特别加上一句“我还有话说”。虽然他已经教训了信徒许多事,但他还有更多话要讲。他对信徒的爱心,使他似乎有许多话要讲,说了还要再说,再三教训他们。

  注意,保罗说了还要再说的,不是一些“说长道短”、不造就人的话,而是劝勉人、建立人的话,是关乎他自己认识基督而有喜乐的见证。许多人口中说不完的话,只不过是自己属肉体的夸耀,但保罗所要一再劝勉信徒的,是要他们靠主喜乐。

  “靠主喜乐”原文是“在主里喜乐”,KJV 及新旧库都译作“主里喜乐”。保罗对于怎样在主里喜乐,已有丰富的经历。他在监狱中还能写充满喜乐信息的书信给腓立比人,所以他也希望腓立比信徒能经历他所经历的。

  “要靠主喜乐”这一类的话,在本书中提过多次。它不是什么新奇的话,却是能造就人的话。我们宁可讲些重复、陈旧而造就人的话,总强过讲些新奇而不造就人的话。

  “我把这话再写给你们,于我并不为难”,这句话说出保罗在患难中的喜乐,绝不是勉强的“苦笑”,而是“并不为难”的喜乐。以前他所夸的,是为律法的热心;现今所夸的,却是为基督受苦的喜乐。

  “为难”原文 oknēron,意即“犹豫”。按杨氏经文汇编及 W. E. Vine 的新约字解,新约只用过三次,另两处是太二十五章26节,罗十二章11节,两处都译作“懒惰”或“懒”。保罗的意思是,他劝勉信徒靠主喜乐是毫不犹豫的,绝不是提不起劲的样子;他完全不会因为当前的环境(自己仍在狱中),而觉得这样劝勉信徒似乎和他内心的景况不相称。保罗这种在患难中的喜乐,绝非外表的做作,而是生命的流露。我们不要只从外表学习保罗的喜乐,而忽略了他在生命上所受的对付和磨练。

二.要防备割礼派的错误(3:2)

“应当防备犬类,防备作恶的,防备妄自行割的。”(3:2)

  “犬类”是犹太人表示鄙视的用词。犹太人常把外邦人看作是“狗”(太15:26-27),他们认为狗是不洁的牲畜。

  “作恶的”指下句“妄自行割的”。割礼派异端虽然热心律法,但保罗竟称他们为“作恶的”使徒用最严厉的态度对待这等人,因为他们的主张大大危害基督的救恩。

  本节只有三句话,但每句之前都用了“防备”两个字,以加强语气。这等割礼派的异端,按属灵的眼光来看,既是那么卑污可恶,而他们的道理又那么容易使当时的信徒陷入迷惑,所以使徒再三要信徒留意防备。注意使徒在本书一章15至18节说的话,和这里比较起来,显然有很大的分别。按一章15至18节所记,使徒似乎有很宽广的心,可以包容一切异己者;但使徒所包容的乃是“传基督”的人,不是传异端的人;在这里使徒是针对传割礼的异端,所以他表现得十分严厉,毫不让步。

三.阐明真割礼的意义(3:3)

“因为真受割礼的,乃是我们这以神的灵敬拜,在基督耶稣里夸口,不靠着肉体的。”(3:3)

  保罗在罗二章29节、四章11、12节,西二章11节也都提到,真割礼的意义不在乎仪文,乃在乎心灵。犹太人所受的割礼只是外面肉身的割礼。神跟亚伯拉罕立约的记号,也是肉身的割礼(创17:9-14;罗4:11-12),但这肉身的割礼却有更深的属灵意义。神借着割礼要教导我们认识的属灵意义,就是西二章11节所说的:“你们在祂里面,也受了不是人手所行的割礼,乃是基督使你们脱去肉体情欲的割礼”。这脱去肉体情欲的割礼,也是基督为我们所成就的救恩的一部分。信靠耶稣基督的人,是已经将肉体和肉体的邪情私欲同钉在十字架上了。

  “因为真受割礼的,乃是我们这以神的灵敬拜”,说明真割礼是内心顺从神的灵,而进入以心灵诚实敬拜神的生活;是注重实际的意义,不在外表的仪文上吹毛求疵。割礼原本是属外表的一种仪式,使那有信心的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知道,他们是属神的人,应当敬拜这独一的真神。

  现在基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流血赎罪,又把我们的肉体和肉体的邪情私欲同钉十字架(加5:24),使我们受了“不是人手所行的割礼”,乃是“脱去肉体情欲的割礼”;这种“割礼”能引致我们“以神的灵敬拜”内心向神专一、忠诚的实际敬拜。

  保罗在为主受苦之中,仍然满心喜乐,甘心为主舍弃而忍受痛苦;这种心志也就是按心灵诚实敬拜神的表现之一。

  在基督里受了真割礼的人,是以“基督耶稣夸口,不靠着肉体的”。这意思就是:靠基督为他们所完成的救恩夸口,而不靠肉体上接受的仪文记号作为遵守律法的夸口。本句暗示,当时割礼派的人不但以割礼作为得救条件之一,而且以自己肉身受过割礼为夸口。这完全违背了割礼的真正意义。因为割礼不过是借着看得见的肉身受痛苦,以表明那看不见的“肉体”要受对付。但他们既以肉身受割礼为夸口,炫耀自己比别人强,就等于放纵那看不见之“肉体”,豢养它那喜欢高抬自己的性格,这就和割礼的属灵意义背道而驰了。

四.保罗的见证(3:4-6)

  在这几节中,保罗叙述自己以往热心律法的情形,表明他现今反对凭割礼得救,并非对律法没有认识的缘故。反之,他具备那些律法主义者所以为夸口的一切条件,且曾比他们更热心律法。他反对割礼派的人,绝不是因自己未受割礼;他曾是一个标准的律法主义者(加1:13-14)。他不靠肉体夸口,并非没有可凭肉体夸口之处,而是不要凭肉体夸口罢了。保罗这样地见证,是要使信徒明了,他热心福音绝非因自己的偏见,也不是因他不能遵守某些律法仪文的规条,以致故意讲一些为自己辩护的道理。

“其实我也可以靠肉体;若是别人想他可以靠肉体,我更可以靠着了。”(3:4)

  此处“靠肉体”就是指靠着肉身曾受割礼。本节的意义十分浅明:若割礼派的人以为他们可以靠着肉身曾受割礼为夸口,以为他们才是正统,那保罗更可以夸口了,因保罗也同样受过割礼,而且受过严格的律法主义薰陶。

“我第八天受割礼,我是以色列族、便雅悯支派的人,是希伯来人所生的希伯来人;就律法说,我是法利赛人。”(3:5)

  按创十七章12节,神与亚伯拉罕立约时,指定他的一切男丁生下来第八日要受割礼。主耶稣也是照着律法,生下来第八日受了割礼。保罗生下来第八日受割礼,是完全遵照律法行事。他从小就生长在严守律法的家庭气氛中。他又是“希伯来人所生的希伯来人”,是正统的犹太人(徒21:39,22:1-3)。保罗在哥林多书中也提到他是希伯来人(林后11:22)。

  “就律法说,我是法利赛人”,当时法利赛人是最热心律法的。保罗曾在法利赛人的迦玛列门下受教(徒22:3)。

“就热心说,我是逼迫教会的;就律法上的义说,我是无可指摘的。”(3:6)

  保罗不但热心律法,还热心逼迫教会,反对那些传恩典之福音的人(徒8:1-3,9:1-2;林前15:9;提前1:13)。他写信给那些受割礼影响最甚的加拉太信徒时,也曾说过同类的话:“你们听见我从前在犹太教中所行的事,怎样极力逼迫残害神的教会。我又在犹太教中,比我本国许多同岁的人更有长进,为我祖宗的遗传更加热心”(加1:13-14)。此处保罗这样说,是要表示他以往对律法的态度,比现今那些律法主义的割礼派更积极得多。

  “就律法上的义说,我是无可指摘的”,律法上的义,就是下文9节所说“因律法而得的义”,也就是照着律法上的一切礼仪规条遵行,如割礼、守节期、安息日,或各种应行之洁净礼等。凡事照着律法的手续办理,就有律法上的义。而保罗在这方面是无可指摘的。主耶稣在太五章20节所说的“法利赛人的义”,也就是指这种照着律法字句的表面意思和仪式而行的义。但主耶稣在太二十三章却严厉责备法利赛人,因为他们常在律法的字句以外,在人不能根据律法的字句来指责他们的事上,取巧地行恶。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