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多书读经讲义



第二段 长老的设立(1:5-9)

读经提示

  1. 保罗大概在什么时候把提多留在革哩底?
  2. 长老应具备何种资格(包括其家庭、品德、真理造诣)?

第一章

5我从前留你在革哩底,是要你将那没有办完的事都办整齐了;又照我所吩咐你的,在各城设立长老。6若有无可指责的人,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儿女也是信主的,没有人告他们是放荡不服约束的,就可以设立。7监督既是神的管家,必须无可指责,不任性、不暴躁、不因酒滋事、不打人、不贪无义之财;8乐意接待远人,好善、庄重、公平、圣洁、自持;9坚守所教真实的道理,就能将纯正的教训劝化人,又能把争辩的人驳倒了。

壹 设立长老的吩咐(1:5)

“我从前留你在革哩底,是要你将那没有办完的事都办整齐了;又照我所吩咐你的,在各城设立长老。”(1:5)

  革哩底是地中海之大岛。保罗在三次游行布道的行程中并未经过革哩底,只在赴罗马的途中经过该岛;但那时保罗是带着囚犯的身分去的,不可能在革哩底有什么工作。所以本节所说的“从前”不会是指很久以前,大概是保罗在罗马第一次下狱获释之后,回去亚西亚与马其顿等地探望教会时(腓2:23-24;提前1:3,3:14;提后4:13、20),途中经过革哩底,在那里作了很好的工作,且留下提多处理善后的事工,并设立长老,他自己则继续前行。本书三章12节,保罗嘱咐他要“赶紧往尼哥波立去见我”,尼哥波立是在马其顿西南端的一座城。此时保罗可能正在往马其顿途中,其后在保罗写提摩太后书时,提多又从罗马被打发到挞马太去(提后4:10)。

  “在各城设立长老”,可见长老是属“各城”、“各教会”的(徒14:23)。但“在各城设立长老”这话,不够作为“长老”只许属“各城”的根据,因这话也可解作那些长老无法兼顾各城。

  “照我所吩咐的设立长老”,可见如何设立长老,使徒已有原则给了提多。下文就是这些原则的重提。可能保罗已在口头上指导过提多,但恐怕教会众信徒或对提多选立长老之资格有过严之嫌,所以保罗特在书信中重申他已吩咐的,以作为提多设立长老的根据。

贰 长老的家庭(1:6)

“若有无可指责的人,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儿女也是信主的,没有人告他们是放荡不服约束的,就可以设立。”(1:6)

  “无可指责”并非绝对完全、毫无过失之意;乃是指一般而论,没有什么可被人指责的把柄(参提前3:2注释)。

  “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即只有一位妻子,没有立妾。有人以为本句表示作长老的,妻子死了不可续娶,此解释牵强而错误。夫妻关系只在生前,死后不论按灵性方面、或身体方面,都不再受约束。主耶稣回答撒都该人有关死后之夫妻关系时,明言在天上已无嫁娶之夫妻关系(见太22:23-30),而使徒保罗也明说:“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罗7:3)。且按当时社会制度而言,男人多妻是很普通的事,所以“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很自然的应指一夫一妻而言。

  “儿女也信主”,可见作长老的理应全家归主。

  “没有人告他们是放荡不服约束的”,这“他们”可指长老的儿女,也可指长老本身。前者表示长老的儿女,也当有好见证;后者表示长老本身要有好见证,与上文无可指责之意相合。

叁 长老的性格与品德(1:7-8)

“监督既是神的管家,必须无可指责,不任性、不暴躁、不因酒滋事、不打人、不贪无义之财;乐意接待远人,好善、庄重、公平、圣洁、自持;”(1:7-8)

  7节之“监督”episkopov,英译作 bishop,上文5节之长老原文 presbuterous,英译作 elders。主张长老与监督不同的人,多根据此二字之不同;但本释义认为,更重要的不是这两个字的不同,乃是这两个字同在一段经文中,被当作互相通用的。如本章5节与7节,徒二十章17节与28节,足证这是同一的职分,却有不同的名称而已。其实名称既不同,当然不同字了,就如一个人若有两个名,这两个名当然是两个不同的字,但却不能说是两个人。

  “既是神的管家”有以下数要义:

  A. “管家”不是东家,是受托代理者。

  B. 管家不可利用职权求自己的好处,亦不当“浪费”主人的财物(路16:1-7);应准备向主人交账。

  C. 管家应忠心而有见识,按时分粮(太24:45)。

  D. 管家应通晓神的奥秘事,不怕人的论断,亦不论断人(林前4:1-5)。

  “不任性”,即不任凭自己喜欢什么,想什么,便作什么;乃是凡事遵从真理的约束,寻求神的喜悦。

  “不暴躁”,即不容易发怒,能自控。

  “不因酒滋事”,就是不可因饮酒而滋生事端;换言之,若饮酒至微醉,因而生事的,就不可作长老。

  “不打人”,就是连一次也没有打人之意(参提前3:3释义)。

  “不贪无义之财”,作长老的一有贪财之心,就必不顾真理、不主持公正。这句话不是说,作长老的不可以有钱财;乃是说不可贪财,及因贪财而行不义。

  “乐意接待远人”(参提前3:2释义)。

  “好善”,与行善不同。行善者未必好善,好善者不但行善、且喜好去行;行善已成为其爱好之一。

  “庄重”,与提前三章2节之“端正”,及三章4节之“端庄”意思相近。

  “公平”,长老既是教会领袖,必须公平待人。不偏心,不存成见,对待自己好的人和对待自己冷淡的人,都应秉公处理所发生的问题。

  “圣洁”,这是一切信徒应有之生活(提前2:15);长老更应当有圣洁的生活,作信徒的榜样。

  “自持”,意即能自制,不易冲动或摇动。

肆 长老的真理造诣(1:9)

“坚守所教真实的道理,就能将纯正的教训劝化人,又能把争辩的人驳倒了。”(1:9)

  本节提及长老的真理方面之造诣应到何等程度,有三层要义:

  A. 第一层:能坚守真理“真实的道理”,就是指神的话是真实可信的(提前1:15,4:9)。长老自己对真理应有清楚的认识,知道其真实可信,而能坚守所信,不致轻易被奇异的教训引动,才不致影响信徒的信心。

  B. 第二层:能将纯正的教训劝化人长老要有纯正的信仰,又能把纯正的教训教导人。换言之,不但明白纯正之道,且十分熟练,可以教训人,使别人也能坚守所信之道。

  C. 第三层:能驳倒争辩的人所指之“争辩”,大概指不服长老所教训之纯正真道而有的争辩,或对长老秉公处理的事不肯服从。长老应有真理的智慧与口才,把错误的人驳倒,免得其余的信徒受影响。这“驳倒”亦有能使对方折服之意,因真正之“驳倒”能使人心悦诚服。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