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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尊的律法

潘国华

 

  有一日,一班法利赛人想设法去试探耶稣。他们找到一位熟读旧约律法的专家,去询问耶稣一些问题。

  这位律法师问耶稣说:“夫子,律法上的诫命,那一条是最大的呢?”耶稣就对他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二二:35-40)

  很显然,这次法利赛人试探耶稣的阴谋又告失败了!

  从上述耶稣基督所说的话中,我们了解到两条最大的诫命:就是爱神,爱人。这两条诫命符合神赐给摩西的两块法版。(出三一:18)神将十诫写在两块法版上。一般人都认为神把第一至五诫写在第一块法版上,而将第六至十诫写在第二块的法版上。故此,第一块法版主要结论“就是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而第二块法版的主要结论:“就是要爱人如己!”

  使徒雅各在其书第二章八至十三节中,针对第二块法版上的诫命,他指出律法的三个十分重要概念:1.律法的性质;2.律法的合一;3.律法的精意;本文就以上三点去探讨“至尊的律法”如后。

一.律法的性质(雅二:8-9)

  由于教会里有“以貌待人”的毛病。(雅二:1-7)故雅各除了指斥这态度外,跟着就以旧约圣经来教导信徒。

  雅各引用利未记第十九章十八节的经文──“要爱人如己”,然后就称这节经文为“至尊的律法”。为什么?明显地,因这律法是至大的君王所颁发的。这律法是神国中的律法,它包括人际关系间所有的原则,它之所以被称为“至尊的律法”是因为它的全面性。

  正如上文提及主耶稣所说的两条最大的诫命,第二条就是“要爱人(邻舍)如己”。在路加福音第十章里记载着耶稣如何解释这条“至尊的律法”。当时有人追问耶稣说:“谁是我的邻舍?”于是耶稣就以好撒玛利亚人的比喻,去解释“要爱邻舍如同自己”这诫命。耶稣强调“邻舍”就是那些需要我们帮助的人。

  若果当时教会的信徒依着这条“至尊的律法”,去对待别人的话,他们是做得很对;可惜,他们却“以貌待人”。故此雅各只得指摘他们的罪,宣布他们的罪状──“被律法定为犯法的。”(9节)雅各并不以“按外貌待人”为小事,他清楚地看到这种行动是罪,而那些犯这罪的人,就是触犯了律法的人。因为利未记第十九章十八节记载了这条“至尊的律法”外,同时也记载“不可按外貌待人”这原则:“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看重有势力的人,只要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利一九:15)由此可知信徒应以爱心去对待别人,不要以外貌待人。

  从雅各的说话中也间接了解“律法的性质”──
  1. 律法是神所颁发的,故是“至尊”的。这一点跟保罗的看法一致,“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七:12)

  2. 律法使人知罪。基督徒固然不在律法之下,也不能靠律法称义,但是,我们并不是没有律法的人。我们是有“基督的律法”的人,在“爱人如己”这至尊的律法之下,(参加五:13-14,六:2)故此,当我们失去爱心或缺少爱心时,我们所做的就违反“爱人的律法”了。(罗一三:8-10)

二.律法的合一(雅二:10-12)

  雅各在提出律法的性质后,进一步又指出它的合一。而律法的合一是指它内部互相紧密地结连。当一个部份被骚扰时,全部都被影响。故此,当人犯了一条诫命时,他就相等于犯了全部诫命。

  为什么律法会有这种紧密的连系呢?雅各继续解释说:“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11节)很明显这节经文所提及的“讲者”Speaker 是神。换言之,神不单说,“不可奸淫”,祂也说:“不可杀人…”等等。亦即是说神乃颁布律法的“赐律法者”──Law-giver 。故此,一个人犯了某一条诫命,他事实上是得罪了颁布律法的神。既然神是一位,故此律法也是合一的,因律法是这位神的旨意的一种表达expression,既然神的旨意是合一的,故律法也是合一的。

 

  这一点对律法的认识,带给我们很多提醒。

  1. 当面对神的道德律 Moral Law of God 时。我们不可以“喜欢什么就选择做什么。”“pick and choose”我们绝不能选择一些诫命去遵守而忽略了其他的诫命。但是,我们往往遵守一些自己认为重要或喜欢的诫命,而至于那些较难遵守的诫命,却完全不加理会。这样,我们实际上犯了双重的罪,一则我们以律法去迁就自己的喜好;二则我们将神所结合完全的律法,任意地拆散分开了!

  2. 我们往往有一种错误的观念,就是“将功赎罪”。这种观念是属于外邦人的宗教观念,不是基督教的观念。我们不可能因为遵守了某一项诫命。而将这“功绩”merits去抵偿我们对其他律法上的疏忽。换言之,我们不能用奉献金钱去抵偿不参与事奉,不能用集体崇拜去抵偿个别敬拜和灵修;不能用个别祷告去代替了集体祷告等等。

  一个成熟的基督徒要去追求全面的发展,不是单单选择一,两样喜好的事情,就去“钻牛角尖”!一个平衡的基督徒生活是兼顾着崇拜,祷告,读经,事奉,工作的表现,生活见证,家庭生活,教会生活,社会生活…。弟兄姊妹,这个平衡的生活并不容易,但我们却应向着这目标去努力追求。

  若我们心存这种“将功赎罪”的观念,又怎会去继续追求呢?我们又怎会去倚靠主的怜悯去不断长进呢?若心存“将功赎罪”的态度,我们只会变成假冒为善的人,会以自己的功绩感到自义,对他人的处境却漠不关心。

  3. 律法的合一指出它的绝对和严厉。世上没有一个人可以遵守全律法,除了那位无罪的耶稣以外。正如保罗所说:“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加三:11)由于律法的绝对和严厉,使人感到无助,只有去投靠赐律法的神之拯救。如此,由于不能靠自己去满足律法上的要求,于是我们只得去寻求神的怜悯和救恩,借着信去领受神在耶稣基督里的公义,不是我们的义,乃是基督的义,好像一件外袍,加在我们的身上。(罗三:22) 

三.律法的精意(雅二:12-13)

  既然我们蒙神的怜悯和恩典,借着耶稣基督得着神的赦免,而且又借着与耶稣的联合得主所赐的力量去顺服神和祂的诫命。故此,我们对神的律法的看法,就应有一个很不同的态度。律法对于我们来说,不再是“束缚”而是“释放”。故此,雅各在其书第二章十二节和第一章二十五节都称律法为“自由的律法”(law of liberty),正如使徒约翰所指出的一样:“我们遵守神的诫命。这就是爱祂了,并且祂的诫命不是难守的。”(约壹五:3)若我们以爱心去遵守神的律法,而且靠着圣灵的力量去实行,那时,我们从律法中知道什么是应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于是我们能在神的旨意中,得着真正的自由。律法对我们来说,不再是死的仪文,而是活的法则。

  既然信徒是在“爱人如己”的“至尊的律法”以下,而且也会按这“自由的律法”受审判,故此,雅各就指出:“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12节)这好比一个女子嫁了一位很严厉的丈夫,由于夫妇间没有爱,而且丈夫非常苛刻,要求妻子做很多工作,丈夫列出一张工作单给妻子,要求她每日做很多事务。这位女子感到很辛苦。后来丈夫死了,这位女子再嫁。这一回,她嫁给一位很仁慈的丈夫,丈夫很爱她,她也很爱丈夫,丈夫并没有要求她作任何事务。也没有列什么工作单给她,故此这女子很高兴。不久,这位女子感到丈夫真诚地爱她,故此她也以爱心去为他服务。过了一段日子,这位女子无意中找到前夫给她的工作单,当她比较一下时,发觉她今日为丈夫所作的爱心的服侍,还比前夫所列出的工作单多出很多。但是女子并不感受到辛苦,因为她爱丈夫,而丈夫也很爱她!

  弟兄姊妹。若我们是真诚地爱主的话,根本不会计较为神做多少事奉,事实上,神所付出的是很大的代价呢!

  若我们被神审问时,希望得着祂的怜悯的话,我们就应以怜悯的心肠去对待别人。雅各呼吁信徒说:“因为那不怜悯人的,也要受无怜悯的审判。怜悯原是向审判夸胜。”(13节)那些以外貌对待人的,是没有怜悯人的心肠,他们也要受无怜悯的审判。

  弟兄姊妹,我们何等需要神的怜悯。既然神不断怜悯我们,给我们一而再,再而三的机会,为什么我们不以怜悯的心肠去彼此包容呢?有一句说话很有意思:“请忍耐,神还未作完祂在我身上的工作。”(Please be patient, God is not finished with me yet)主耶稣说“怜恤人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蒙怜恤!”(太五:7)

结论

  弟兄姊妹,我们不是没有律法的人,而是服在“至尊的律法”以下。求神加力叫我们去实践,“爱人如己”的诫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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