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书读经讲义



三.解释责备彼得的理由(2:15-18)

“我们这生来的犹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2:15-16)

  15节和16节是连在一起的,应当连着读。意思是我们这些原本已经是生来的犹太人神的百姓不是外邦拜偶像的罪人,尚且只能因信耶稣基督称义,这就证明我们已知道凭行律法(或受割礼)不能称义。这样,在我们自己已经因信基督得称义之后,为什么还去勉强外邦信徒来遵行律法,以求称义?这种行事,实际上是破坏福音的真理,损害基督的救恩。

  保罗在这两节中,说明了14节的“福音的真理”是什么,就是“因信称义”的真道。包括三个要点。

  1. 没有人能因行律法称义,所以需要因信称义的恩典。保罗就是人不能凭律法称义最好的例证;因为他乃是希伯来人所生的希伯来人,就律法的义说是无可指摘的(参腓3:5-6),但保罗仍不能因此称义,仍需要信基督才称义“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这样,那些比不上保罗那么热心律法的外邦人,岂能凭行律法称义?

  2. 这因信称义的“义”,不是根据人的行为得着的,乃是“因信耶稣基督”得着的。换言之,是凭着神的恩典,借人的信心而赐给人的。“恩典”的意思就是不在乎行为,乃是白白得的(罗4:4,11:6),“信”的意思就是接待基督为救主(约1:12;来7:25)。

  3. 因信称义的义,既不在乎行为,而在乎信基督,所以它跟行律法的义不同,它乃是人的义以外的义,是从神而来的义“并且得以在祂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腓3:9),“你们得在基督耶稣里,是本乎神,神又使祂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林前1:30)。

“我们若求在基督里称义,却仍旧是罪人,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么?断乎不是。”(2:17)

  求就是寻求的意思。若我们这些生来的犹太人需要寻求在基督里才得称义,却仍要去遵守律法的规条,岂不是说信了耶稣却仍旧是罪人么?或说:我们这些生来的犹太人已寻求在基督里称义,却还以为若不受割礼就仍旧是罪人;则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么?因福音的真理乃是认为信基督便可以得救(约3:16;弗2:8-9),无须再受割礼(西2:11),若基督的受死未能使信祂的人不作罪人而得称义,还要借行为去得着义,这样,基督就是徒然死了,所以我们若以为在基督里称义之后,仍需受割礼才不是罪人;或勉强那些已得称义的弟兄再去受割礼,就等于说基督是叫人犯罪的了!因按律法,不受割礼就是犯罪的。

“我素来所拆毁的,若重新建造,这就证明自己是犯罪的人。”(2:18)

  “素来所拆毁的”就是指凭律法称义的道理,也指割礼。这道理在保罗认识基督之后,已经“当作有损的”(腓3:7),且认为应当拆毁。在保罗历年工作中,已经成为他“素来所拆毁”的道理。若“重新建造”,即重新主张、赞助或同情这种道理,就等于重建自己所拆毁的了。若是这样,就“证明自己是犯罪的人”,换言之,就是不诚实事奉神,行事不光明,出尔反尔的人了!

  总之,保罗这些话是要提醒加拉太人,他们既已接受福音而称义,他们的行事,就不要与福音真理相背,应当在真理中站稳!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