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犯罪的普遍性
经文:罗3:9-31
引言:
人类犯罪的问题是自亚当开始,到今日任何有思想的人都在思想人犯罪的事,西方与东方都有人本善与人本恶二种的罪恶观,神学家自奥古斯丁起主张人有原罪,也是性本恶的思想。人自亚当犯罪,罪就由一人进了世界,这是罪性的根据,改革家加尔文也发挥这理论。圣经如何说呢?
一.罪是什么(1:18—3:20)
1.对神的罪(1:18-23)。
2.对己的罪(1:24-27)。
3.对人的罪(1:28-32)。24,26,28节三次用任凭,就是让人的自由意志去作要作的,所以犯罪,是人的自由意志作违背神的事。
二.神赐给人三种的律
神造人赐给人三种的律,让人的自由意志去依从:
1.自然律(1:18-20)。
2.良心律(2:14-16,18)。
3.明文律(2:17-18)。但人不肯服从。这是自由意志的误用,所以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神要向人施行审判。
三.人犯罪的普遍性
1.用各种理由犯罪(3:1-18)。如作恶以成善(3:8)。
2.犯罪的形式(3:10-18)。
3.律法定罪(3:19-20)。
四.神的救赎(3:21-31)
1.在律法以外的救恩,用信心相信神的恩典,没有分别(3:21-22)。
2.因基督宝血的救赎,罪得洁净(3:24-26)。
3.神是全人类的神,所以基督的救恩也临到全人类,而不是单给以色列人(3:27-31)。
结论:
你我犯罪,不要怪别人,环境,乃要怪责自己不按圣经真理,靠住在心中基督和圣灵去善用自由意志。所以当立志靠主复活的大能及圣经的真理,过一个能不犯罪的人生。
作者:黄彼得牧师 Rev. Peter Wong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