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来书读经讲义



一.旧约祭牲的血并不能使人完全(9:1-10)

1. 旧约的帐幕是属地的(9:1-5)

  这几节似乎与所要讨论的主题无甚关联,但著者特意先逐一提及旧约会幕中之主要物件,然后才论到在这样的帐幕中供奉的祭司之工作,以表明这些祭司所献的祭物,和其中有关的各种条例,都不过是“属世界的”(属物质界的),“属肉体的”(9:1-10)“一个表样”(9:9),“命定到振兴的时候为止”而已。

“原来前约有礼拜的条例和属世界的圣幕。”(9:1)

  试将本节比较八章7节的话,可知本段所要讨论,仍然是连续八章6节的话,要证明那以基督为中保之新约是更美的。不过八章7至12节是引用先知的话以证明,在此则将新旧二约之帐幕、大祭司、所献祭物的血、和有关的条例,一一比较以为证明。

  “原来前约有礼拜的条例…”,中文新旧库译本作“原来前约‘固然’也有礼拜的条例和…”,比较合乎原文的意思(英文圣经也是这样译法)。照这样译法,在语气上有很大分别,这意思就是,前约固然也有礼拜的条例和帐幕,但却未必是更美的,还要看这些条例和帐幕,是否比得上新约的条例和帐幕而定。希伯来人的基督徒们,对于旧约帐幕的贵重圣物,和由神借摩西宣布的条例,显然仍十分尊重,所以著者用这种语气来向他们讲解,先承认旧约的条例和帐幕也是神借人所设立的,是贵重的,然后再指出神设立这些的目的,究竟不过是要作“表样”,为使人明了神在新约中所要赐给人的恩典而已。所以下节就开始提及旧约圣幕中的主要物件和祭司的主要工作,使他们看出新约如何较旧约更美。

  “和属世界的圣幕”,特别加上“属世界的”几个字,要表明是属地的、是属暂时的物质界的,这句话已暗示旧约帐幕和那些条例的“非永久性”,因为所有属物质界的东西,都不是永存的。事实上当著者写这封书信给当时的希伯来信徒时,圣殿中的好些圣物已经不存在,甚至在所罗门建圣殿时,会幕所遗留的圣物就已经不全,而在以色列人被掳至巴比伦后,约柜也可能已经失落,所以在希律王所建的圣殿中,至圣所内已一无所有。(虽然约翰在启十一章19节,曾经在异象中看见殿中的约柜,但那只是在异象中所见,实物之约柜已经没有。)

“因为有预备的帐幕,头一层叫作圣所,里面有灯台、桌子和陈设饼。”(9:2)

  “预备的”就是预备了的意思,所以“有预备的帐幕”这句话不是另一层帐幕的名称,乃是指整个帐幕而说,不过特别指明它是已经预备好了的而已(预备的原文是过去式),也就是已经制造了的意思。

  “头一层叫作圣所”,就是与至圣所相连,有四层幕幔覆在上面的圣所。在此不提院子和院子内的圣物如铜祭坛及洗濯盆等,只从圣所说起,大概因圣所内的圣物较院子的更为贵重,而且圣所只有祭司能进入,当然比较院子更为神圣而重要,著者在这里既不是要详细讲论会幕,只不过引述其重要的部分,所以就从圣所说起。按这里所论圣所诸物计有:

  A. 灯台:

  是用一他连得精金制成的,位于圣所的南面,中间有一支主干,两边各分出三个枝子,圣经没有记它的尺寸,一般估计它有五呎高,两边叉出的枝子有三呎半横(出25:31-39,26:35)。所罗门建殿时有十个灯台,大概也是照这样式再作九个(代下4:7),曾一度被掳到巴比伦,后又被带回耶路撒冷(拉1:7)。在此所提之灯台是单数,是根据原先会幕中之灯台而论。

  灯台是圣所中唯一的光源,祭司要每天清理这灯,使它昼夜发光(利24:1-4),预表基督福音的真道是世界的真光(约8:12;林后4:4),是教会工作的亮光(约11:9-10;弗5:13),是人心中生命的光(约1:4-9;弗5:8)。教会在世界应当高举福音的真理(神的话)而发光(可16:15;参提前3:15),所以灯台也预表教会(启1:20)。

  B. 桌子和陈设饼:

  是用皂夹木包金制成,位于圣所北面与灯台相对,桌上经常摆设陈设饼十二个,每七日要更换一次,换下来的饼,只有祭司在圣所可吃(出25:23-30;利2:5-9)。这饼桌和陈设饼预表基督是我们生命的粮;在以色列人整个旷野的行程中,这饼桌随着他们前进,照样在信徒一生旅程中,那作我们生命之粮的基督也随伴着我们,供应我们灵性的需要。这饼桌也预表教会常举行的“主的晚餐”,是只有成为“祭司”的信徒可以分受的(林前11:26-27)。这饼桌既与灯台相对,表示我们应当在祂的光中与祂相交,并彼此相交(约壹1:3-7)。

“第二幔子后又有一层帐幕,叫作至圣所。”(9:3)

  在此“第二幔子”就是指隔开圣所和至圣所的幔子,预表主的身体。当主在十架上死的时候,这隔开圣所与至圣所的幔子从上到下裂为两半(太27:51),通往至圣所的路,就因祂的受死而开通(来10:20)。

  “又有一层帐幕,叫作至圣所”。这句话显示旧约的帐幕中,圣所和至圣所的阻隔仍存,仍然是“一层”“又一层”的,到至圣所的路未通。在旧约的帐幕中,神和人的交通并不能完全无间。

“有金香炉,有包金的约柜,柜里有盛吗哪的金罐和亚伦发过芽的杖,并两块约版。”(9:4)

  C. 金香炉:

  “炉”原文即“坛”之意,中文圣经之小字亦作“坛”。所以这“金香炉”就是“金香坛”。不过金香坛原属圣所内的圣物,何以这里却连在至圣所的圣物一起提及,是一个疑问。但须注意的,这里虽然先论幔子才提及金香坛,却未说金香坛是放在至圣所内,只说:“有金香坛”,这“有金香坛”的意思,不是表示是安置在至圣所内,乃表示这香坛是属至圣所所有的而已。按金香坛虽安置在幔子外,却对着幔内的施恩座,圣经又称这坛为“耶和华面前的坛”(利16:12),所以这坛虽然是放在幔子外的圣所中,却也算是属于至圣所的物件。况且著者写书信时,圣殿中的幔子已经裂开,这样金香坛究竟是在至圣所,或在圣所,在人的观念中就不像从前那样有清楚的界限。所以著者在简略的引述之中,也就没有严格地照着圣物布置的次序来讲(按圣物布置之次序而论,在圣所中应当是饼桌在先,灯台在后,参出二十五章23至40节,四十章22至25节,但这里却先论灯台后论饼桌,可见著者并无严格照圣物布置的次序来讲),却特别先提及“第二幔子”,以强调旧约圣所之有两层,使信徒看见,那些在这两层帐幕中供奉的祭司,他们的工作并无完全的功效(见9:6、7)。

  金香坛是预表基督是我们的中保,是天上的代求者,借赖祂代祷之功劳(香气),使我们可以蒙悦纳而站在神前。

  D. 包金的约柜:

  约柜是整个帐幕中最重要的圣物,也是安放在至圣所中唯一的圣物,预表基督是神的独生子,是信徒独一的中保,是世人唯一的救主。按这里的记载,约柜内有三样东西:

  a. 盛吗哪的金罐:是以色列人出埃及时神吩咐摩西要用金罐盛满一俄梅珥的吗哪,存在约柜内,以为记念(出16:32-33)。按一俄梅珥是一个人一日的粮食(出16:16),预表基督是我们每日灵性身体的需要和满足,我们应当每日记念神的恩典,以祂的信实为粮。

  b. 亚伦发过芽的杖:当时因以色列人不服亚伦为大祭司,所以神吩咐摩西,为十二支派取杖放在约柜前,若第二天那一支派的杖发了芽就表明他是神所拣选作祭司的。次日摩西从约柜前取了十二支派的杖出来,结果亚伦的杖不但发芽而且开花结了熟杏,证明他的职分确是由神所设立的。按枯杖发芽、结果,是死而复活的表明,所以这亚伦发芽的杖是预表基督因从死里复活,证明祂是神所拣选作我们唯一合格的大祭司,所以我们应当绝对信服祂,倚靠祂。

  c. 约版:又称法版,法版存约柜内,表明基督心中常存神的律法,祂为我们守了全律法,又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使我们在祂里面可以蒙神喜悦。按这存在约柜内的法版,乃是神第二次重写的,第一次的法版因以色列人犯罪,在摩西下山时已经摔碎(出32:19,34:1、4、29;申10:1-5)。这重写而存在约柜内的法版,是要告诉我们,人凭自己无法遵守神的律法,唯有倚赖那为我们成全了律法的基督,才可得神喜悦。

  注意:按王上八章9节,代下五章10节说,约柜内除法版外,并无别物,但这里却说有盛吗哪的金罐,亚伦发过芽的杖和约版。但出十六章33节,民十七章10节只说芽杖与金罐存在耶和华面前,未说是柜内;这里说是柜内,可能以色列人在旷野起行时是存在柜内,而王上八章9节,代下五章10节的话,是在以色列人进入迦南,圣殿建成的时候说的。那时以色列人既不像在旷野时常搬运约柜,芽杖和金罐就无放在柜内之必要。所以在那里说除法版外并无别物。

“柜上面有荣耀基路伯的影罩着施恩座;这几件我现在不能一一细说。”(9:5)

  本节论在约柜上面的东西有两样:

  “施恩座”:原文“施恩”是“遮罪”的意思,这座的尺寸长宽与约柜一样,盖在约柜上面,正好将约柜遮密。大祭司每年在赎罪节要带血进入至圣所,弹血在施恩座上,预表基督赎罪的血完全遮盖了神公义之律法的控告,使靠着祂进到神面前的人,可以得着神的恩典(出25:11,37:6;利16:14)。

  “基路伯”:在施恩座上有二基路伯,高张翅膀,脸面朝向施恩座(出25:18-22,37:7),就是这里所说“荣耀基路伯的影罩着施恩座”的意思,表明他们准备为蒙救赎的人效力,并表明他们始终留意及重视基督为人所成功的救恩(彼前1:12)。

  “这几件我现在不能一一细说”,这句话证明上文著者所论的,不过摘要地列举而已,目的却不是要细说所列举的。著者只想借以说明下文所要说那更重要的事,使信徒明了属地的帐幕虽然贵重,究竟仍是属地的,绝难与那在天上更全备的帐幕相比(9:11)。

2. 旧约祭司进帐幕是受限制的(9:6-7)

  上文既已略述旧约帐幕的主要圣物和布置,在此继续讲述在这样的帐幕中供奉的祭司工作如何。从那些祭司进帐幕的限制看来,就可知道他们工作的有效程度怎样了。若他们自己进这属物质帐幕,尚且要受许多限制,他们自己进到神面前尚且有阻隔,这样他们怎能使那些前来求献祭的人没有阻隔地进到神面前?所以仅从旧约祭司进帐幕的限制看来,就可知他们工作的果效如何有限了。

“这些物件既如此预备齐了,众祭司就常进头一层帐幕,行拜神的礼;至于第二层帐幕,唯有大祭司一年一次独自进去,没有不带着血,为自己和百姓的过错献上。”(9:6-7)

  按这两节圣经可得下列的教训:

  A. 帐幕中的各样物件预备齐了,众祭司才能开始事奉神。这意思就是,帐幕完全立起来之后,神的荣耀充满了帐幕,众祭司才能开始供奉的事(出40:34-38)。我们必须预备好一颗圣洁的心,先让神住在我们的心中,然后才能开始事奉神的工作。

  B. 只有祭司才能进头一层的帐幕事奉神,照样,只有蒙神选召的人才能作事奉神的工人。

  C. 普通祭司所能进入的只是头一层的帐幕,他们不能作大祭司所作的工作,只能在神允许的范围内作工。我们也只能在神旨意的范围内工作,不能随自己欢喜来事奉神。

  D. 旧约祭司在帐幕中所供奉的事,只是属物质和礼仪方面的。他们必须在可见的、预备齐了各样圣物的帐幕中,行崇拜神的礼。这教训我们应当按心灵和新样事奉神,不可只按外表与仪文,不是只在可见的“圣殿”中崇拜神,更应在不可见的圣殿中存敬畏神的心(罗7:7;林前3:16-17,6:19-20)。

  E. 只有大祭司才能进入第二层的帐幕。预表只有耶稣基督才能进入天上的至圣所,坐在高天至大者的右边,作我们天上的大祭司。

  F. 旧约的大祭司必须每年一次进入至圣所,每年为百姓赎罪。并且他也只能一年一次进入至圣所,并不能随意进入;但耶稣基督只一次作成赎罪的工作,就长久进入天上的至圣所,并使凡靠着祂到神面前的人,都可以随时来到祂施恩的宝座前。(按利十六章11至15节,大祭司在赎罪日不止一次进入至圣所,在此所说“一年一次”的意思是指一年之中有一日的一次,不是在那日之中只有一次的意思。)

  G. 大祭司进入至圣所的时候,是独自进去为百姓赎罪。救赎的大功是基督所独自成功的,并没有别人能帮助。

  H. 旧约的大祭司进至圣所,没有不带着血去的,但他们是先为自己和本家赎罪,然后才为百姓赎罪;而基督带着流过血的记号进入天上的至圣所,却是只为“百姓”赎罪,不必为自己赎罪(启5:6-9)。

3. 在旧约帐幕中所献的祭物并不能使人完全(9:8-10)

  不但旧约的帐幕是属世的,旧约祭司的工作果效亦有限,在这样的帐幕中所献的祭物,事实上不能叫礼拜的人得以完全,并且整个旧约的帐幕和附属于帐幕的各种有关条例和祭物等事,都不过是一个表样而已。

“圣灵用此指明,头一层帐幕仍存的时候,进入至圣所的路还未显明。”(9:8)

  “圣灵用此指明”就是圣灵用上面所说这些旧约的帐幕和祭司工作的限制等事,“指明”某些圣灵所要指明的事。这句话表示旧约帐幕的制作和各种条例的记载,也是圣灵所启示摩西的。那些制造帐幕的人都是被智慧的灵所充满的(出35:30-35)。但这并非说旧约的帐幕和有关的条例就是永久性的,因圣灵并非要建立一个属地的帐幕为永久的“帐幕”,只不过要“用此指明”圣灵所要“指明”给我们知道的真理而已。所以我们不但要注意圣灵在旧约借先知所说的,更要注意圣灵自己现在要向我们指明的。

  “头一层帐幕仍存的时候”,原文并没有“层”字,亦可作“头一个帐幕”,下文第9节“那头一层帐幕”原文也没有“头一层”这几个字,所以这句话意思是指旧约的全帐幕仍存的时候,却不是指旧约二层帐幕中的第一层而说。这样全节的意思就是:在旧约的帐幕仍存的时候在“帐幕””所代表的整个律法制度仍存的时候进入至圣所的路还未显明,人们对借基督的救赎而进到神面前的福音仍未看得明白。

  但这节可有另一个解释,就是这里所说的“头一层帐幕”,是指帐幕中的第一层圣所,“头一层帐幕仍存的时候”,就是圣所和至圣所仍未打通,阻隔圣所和至圣所的幔子仍未裂为两半之时,即主尚未受死完成救赎的时候,“进入至圣所的路仍未显明”靠主的救赎而进到神前的福音真理仍未显明。

“那头一层帐幕作现今的一个表样,所献的礼物和祭物,就着良心说,都不能叫礼拜的人得以完全;”(9:9)

  本节首句的原文没有“头一层”这几个字,原文只是一个“那”字 hētis,就是指那分为两层的旧约帐幕,乃是现今基督救恩的“一个表样”,是圣灵用以“指明”基督的救赎真道的。

  “所献的礼物和祭物,就着良心说,都不能叫礼拜的人得以完全”。这句话也解释了上节“头一层帐幕仍存的时候,进入至圣所的路仍未显明”的一个理由,因旧约的祭物并不能根本除去人的罪,当然就不能使人坦然无惧地进到神面前了。那些犯罪而献祭物的人,虽然经献祭之后,按律法的条文说是已经洁净了,但人们既不能不常常犯罪,就不得不常常在犯罪以后,一再用一些身外之物的牛羊牲畜之类来赎罪;这种赎罪的方法,显然不能把一个人从罪恶的权下拯救出来,也不能使他们的良心得到真正的平安。所以旧约帐幕中所献的祭物,除了可以作那“将来美事的影儿”以外,这些祭物和礼仪的本身,实在没有使人脱离罪恶的能力。

“这些事,连那饮食和诸般洗濯的规矩,都不过是属肉体的条例,命定到振兴的时候为止。”(9:10)

  在此“属肉体的条例”就是属肉身的条例,只能有效于肉身生命方面的条例。这“属肉体”绝非属私欲的“肉体”之意。“振兴的时候”原文即“改良”“修直”或“更正”的时候,就是新约救恩成功的时候。

  本节可作为上文的小结论,上文所论及的帐幕与帐幕中的祭司,以及所献的祭物,连同那饮食洗濯的诸般规矩等事,都无非是一些属肉身方面的条例或表样,命定到它们所表明的新约救恩已经成功时,就不再用这些软弱的、属外表的“表样”,而改用更有效的法则了。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