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来书读经讲义



一.律法所献的祭不过是“影儿”,不能除罪(10:1-4)

  这几节中著者再重覆地申述律法对于赎罪工作之无效,圣灵这样感动写圣经的人,一再反覆地论及这题目,显示人们对律法功用之误解,乃是想明了基督救赎功勋的最大阻碍。并且这种以为靠律法可以除罪的观念,是深入在热心律法的人心中,必然要一再地辩明才能改变他们的思想。这里有三点证明律法在除罪的工作上无效。

1. 律法是影儿不是真像(10:1上)

“律法既是将来美事的影儿,不是本物的真像。”(10:1上)

  按八章5节,九章9至10节,已经讲过同样的话,但这里总结上面所讲过的,再加以清楚地说明。“律法既是将来美事的影儿…”,这“既是”显明这里的话是总括上文所得的结论,既然律法只是将来美事的影儿,不是本物的真像,当然不能除罪了。“影儿”不过是“真像”的一个表样,以表明“真像”将会有的功效如何,而“影儿”本身并不具有如“真像”所有之功效,这乃是极明显的道理。所以我们如果接受圣经以旧约律法为新约恩典之预表的这种解释,就不致于对新约的恩典取代了旧约的律法这件事有什么疑虑了。

  这里“律法”和“影儿”都是单数式,显明著者是以整个旧约律法为一个预表,而不是以律法中的某部分为“影儿”,某部分则不是“影儿”。旧约的各种律法都是使人知道自己是该死的罪人(罗7:7-13,3:20),而所献的各种祭,无非都是教导人知道自己需要一位赎罪者,代替自己担负罪刑(利16:11;约3:29;彼前2:24)。但这些使人知罪的律法和使人知道需要赎罪者的“祭”,都只不过是将来美事的影儿,告诉人那真正能赎人罪的基督,祂的血有何等的功效,并告诉人他们需要一位怎样的赎罪者,才能使他们“得以完全”。

2. 律法的祭不能使人完全(10:1下-2)

“总不能借着每年常献一样的祭物叫那近前来的人得以完全。若不然,献祭的事岂不早已止住了么?因为礼拜的人,良心既被洁净,就不再觉得有罪了。”(10:1下-2)

  按这两节有两件事使我们可以知道旧约按律法献的祭,不能使人完全:

  A. 因律法的祭是每年常献的:

  既然每年要常献同样的祭物,年年重复,就是显见每年所献的都未使“那近前来的人得以完全”(参9:9),所以才须要每年继续地献祭,否则献祭的事早已停止了。

  “每年常献”这句话也表明著者在这里,是以大祭司在赎罪日的工作(利十六)为讨论的背景,按大祭司在每年大赎罪日(即赎罪节)的一切工作,都是基督救赎工作的预表,所献的祭,也都是在平常每日、或每安息日、或月朔所应当献的祭以外,特为赎罪的工作而献的。

  B. 因律法的祭不能真正洁净人的心:

  这种赎罪的祭并不能使人的良心不再觉得有罪,显见旧约所献的祭,并没有真正替人满足律法的要求,抵受人应受的一切刑罚,只不过作一个替人抵受罪刑的表样而已。所以人的良心并不能因此不再觉得有罪。另一方面,旧约的赎罪祭,既然只按律例礼节使人得了礼仪上的洁净,并未实际洁净人的心,这样人在献祭之后,内心仍像以前一样充满犯罪的意念,当然他们的良心无法“不再觉得有罪”了!所以,这些祭物,只可以启发人的良心,觉悟赎罪之需要,却不能洁净人的良心。

3. 律法下所献的祭物不足抵消人的罪(10:3-4)

“但这些祭物是叫人每年想起罪来。因为公牛和山羊的血,断不能除罪;”(10:3-4)

  律法的祭不但不能使人得以完全,或良心得着完全的平安,反倒使人每年想起罪来,每年要重新献祭。这正好证明以往逐年所献的赎罪祭,并未除掉人的罪,所以每年赎罪的结果,不过使人每年都想起自己须要赎罪,使人每年都觉得仍须等候那完全的救赎主来到而已。

  “因为公牛和山羊的血,断不能除罪”,公牛和山羊是大祭司在赎罪日所用的主要祭牲,是赎罪祭牲中最贵重的,虽然这样,它们仍然“断不能除罪”。这句话指明旧约律法的罪所以不能叫人完全,洁净人良心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所用的祭牲实际上并不足以抵赎人的罪。没有灵魂的牲畜,当然不能抵偿有宝贵灵魂的人的生命,用卑贱的牛羊为人宝贵的灵魂赎罪,当然不能满足神公义的要求,而使人的良心无愧。所以牛羊的血只可以作“表样”,使人明了基督的血为人赎罪的原则,却没有真正除罪的功效,这乃是显而易明的。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