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来书读经讲义



肆 第四个插入的警告故意犯罪之人的危险(10:26-39)

  这第四个警告中,所说那些故意犯罪,践踏神的儿子,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又亵慢施恩的圣灵的人,与六章4至8节蒙了光照而背离真道,将神的儿子重钉十字架明明羞辱祂的人,是相同的一等人。他们都是处在信徒之间,有丰富的真道知识,曾受过感动,却离弃道理故意犯罪,又使那些真正的信徒忍受冤屈。所以著者在勉励信徒应当彼此相顾,不可停止聚会,像那些已经停止惯了而退回律法下的人那样,就接着再插入这段警告和劝慰的话,一方面警告故意犯罪的人,一方面劝勉安慰受苦的信徒,并使他们可因这些故意离道之人的结局而警惕自己。

一.警告故意犯罪的人(10:26-31)

“因为我们得知真道以后,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10:26)

  “我们”是指一切得知真道的人,不是单指那些得知真道后又接受了的信徒,也指得知真道后又故意拒绝的人;因从下文可知这“我们”是包括:得知真道而故意犯罪,等候审判和“烈火”的人,以及得知真道以后而“有信心以致灵魂得救的人”(10:39)。所以这里“我们”并不是肯定地指信徒而言,乃是不肯定地指在那些得知真道的人中,若有故意犯罪,离道不信的话,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

  “故意犯罪…”当然比无意犯罪的罪更大。但在此所说的“故意犯罪”,不是指犯普通的罪,乃是特指不要干犯基督一次所献上而至“永远”的赎罪祭而说。“故意”原文 hekousiōs 意即“自愿的”,新约只用了两次,另一次是在彼前五章2节译作“甘心”。“赎罪的祭”就是指基督的赎罪祭基督献上自己而完成的赎罪功劳而说(7:27,9:12,10:12-14),这样,“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的意思,就是:若甘愿犯罪不接受基督的赎罪祭,就再没有别的赎罪祭可为他赎罪了。基督的救赎既是唯一的救法,则拒绝这救法的人当然再无得救的希望。

  “赎罪的祭”这句话本身就可证明这里所说故意犯罪,不是普通的罪。因为一个信徒犯罪而悔改,基督并不是再为他献一次赎罪祭,如果这样,祂就必须多次为我们受苦(参9:26);但基督乃是一次献了赎罪祭,就有永远的功效,信徒什么时候悔改认罪,这赎罪的功效立刻使他的罪再得赦免。所以,如果这里所说的罪是指信徒得救以后自愿地犯了什么罪,就不能再得赦免的话,圣经就不会这样说:“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而应该说:“赎罪的祭对故意犯罪的人,就不再发生功效了”才对。因为基督赎罪的祭,既然只一次献上,则不论信徒是否故意犯罪,都不会亦不须要再献,圣经这样说就变成多余的;但这里既说“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可见这里所说的,不是指信徒得救以后犯的罪,乃是指尚未接受基督赎罪功劳的人,若得知真道以后,又甘愿拒绝基督的赎罪,就再无赎罪的祭了!

“惟有战惧等候审判和那烧灭众敌人的烈火。”(10:27)

  既然自愿犯罪,又不接受救赎,当然只有战兢恐惧,等候神的审判了,这审判就是罪人被定罪受刑罚的审判。“那烧灭众敌人的烈火”就是灭亡的火,“众敌人”就是反对神的人,原文 hupenantious 就是“反对”或“敌人”的意思,新约仅用两次,另一次在西二章14节译作“有碍”。

  注意:凡犯罪的人都是与神为敌的人(罗5:8-10),但那些得知救赎真道而又拒绝神的人,乃是故意与神为敌的人,正如魔鬼是故意与神为敌的,他们的结局只有一条路就是“等候…烈火”。

  “惟有…”表示这些人再没有可得救之机会,亦即六章6至8节的“就不能叫他们从新懊悔了…必被废弃…结局就是焚烧”的意思。

“人干犯摩西的律法,凭两三个见证人,尚且不得怜恤而死;何况人践踏神的儿子,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又亵慢施恩的圣灵,你们想,他要受的刑罚该怎样加重呢?”(10:28-29)

  按民三十五章30节;申十七章6节,十九章15节等处记载,凡干犯摩西律法的,要凭两三个人的见证把他处死,这里引证这件事,以证明践踏神儿子的罪必然更重。摩西不过是神的仆人,他只能在神的荣耀中看见神的背(出33:19-23),他所传给以色列人的律法的约,只不过是用牛羊的血所立的,施行这种律法的人,亦不过是和百姓一样“自己也被软弱所困”的人间祭司而已;但基督乃是神的儿子,与神同等、同荣、而合一的主,祂与我们所立的新约,乃是用自己赎罪之血立的,施行这新约的恩典给人的,不是属肉体的人,乃是施恩的圣灵。这样,若干犯摩西律法的人,尚且不得怜恤而死,何况藐视神新约之恩典的人,他所受的刑罚岂不更为加重么?在此举出三样罪状,使信徒凭自己的良知可以领悟,这样的人确应受更重的刑罚:

  A. 践踏神的儿子:这意思就是用最无礼的态度侮辱神的儿子,用最残忍的方法恶待神的儿子。人若无意中践踏了世上稍有地位的人的脚,也难免受警戒,何况故意践踏至高神的儿子?这句话可与六章6节“因为他们把神的儿子重钉十字架,明明的羞辱祂”对照,可知“践踏神的儿子”的罪,与“把神的儿子重钉十字架,明明的羞辱祂”的罪,实际上是相同的,他们都是明知真道而故意背弃的人。

  B. 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就是轻视基督赎罪之血的功效,视基督的受死流血为平常的事,没有什么超过常人的价值;或以为与旧约的牛羊之血相似,只是属于一种象征的流血,而没有尊它为赎罪之血来接受。这种轻视的态度,抹煞了基督为人受死的意义和价值,不但使自己无分于基督的救赎,且污损了基督完全的救法,实应罪上加罪。

  C. 又亵慢施恩的圣灵:“亵慢”enubrisas 就是亵渎侮慢的意思,新约只用过这一次。圣灵是将基督所成功的赎罪之恩施予人的,人若亵渎侮慢圣灵,抗拒圣灵的感动和工作(太12:31;徒7:51),虽然蒙了光照,知道真道,觉悟神的权能,却仍不诚心接受圣灵所施予的恩惠,背离真道,自然是再没有希望得救,惟有等候“审判…烈火”了。

  这三样罪总结起来说,就是明知救赎的恩典仍弃绝不要,自甘犯罪。这样的人,他的刑罚是“加重”的。这三句话解释了26节“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的理由,因为基督救赎的恩典既是我们唯一有效的赎罪之路,人若“践踏神的儿子,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又亵慢施恩的圣灵”,就是拒绝基督的赎罪救恩,当然就再没有别的救法了。

“因为我们知道谁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又说:‘主要审判祂的百姓。’”(10:30)

  这节的前半“伸冤在我,我必报应”引自申三十二章36节,诗九十四篇1节、一百三十五篇14节;下半节“主要审判祂的百姓”引自诗五十篇4节,都是要指出上文那些背道的人最后终必要受神的报应,绝不能幸免他们应受的重罚。因神必审判祂的百姓,把背道的人从信服祂的百姓中判别出来。但这节圣经也暗示我们,上文那些背道者,不但自己弃绝救恩,污渎了基督的血和圣灵,也使那些属基督的人受了一些冤屈的苦楚,所以著者用带着安慰的语气说:“因为我们知道谁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我们知道说这话的乃是全能圣洁而公义的神,所以祂必实行祂所说的话,祂必为祂的“儿子”伸冤,也必为一切因基督的救赎而成为祂儿女的人,所受背道者的恶待和委屈伸冤,这里的话对背道者是一个严重的警告,对为真道受冤屈的人是极大的安慰。

“落在永生神的手里,真是可怕的。”(10:31)

  这句话是对故意犯罪的人一种可怕的警告。永生神的手,对于信赖基督的人,乃是最稳妥平安的地方,谁也不能把他们从永生神的手中夺去(约10:28-29);但永生神的手,对悖逆抗拒神的人是可怕的,他们绝不能逃出永生神的手,也没有人能把他们“救”出来,使他们可以不受神所要给他们的刑罚。

  注意这第四个插入的警告,比较前三个警告更严厉得多,但仍带着安慰和劝勉的话,在本书的五个严厉警告中都是这样,总是带着一些劝慰信徒的话。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