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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三则

陈终道

 

一.信的人必有神迹方言么﹖

  问:

  按马可福音第十六章十七至十八节,“信的人必有神迹随着他们…说新方言…”为什么仍有许多人不信神迹和方言﹖ 

  答:

  1. 马可福音第十六章十七至十八节是主的应许,不是主的命令。命令每人都必须遵守。应许未必每人都必须有,而是在需要时,信的人可以有。例如上文第十五节:“祂又对他们说,你们往普天下去,传福音给万民听…”是个命令。虽没提到“必”字,却是每个信徒所应遵守的;但第十七节很明显是应许,只在有需要时信的人可以有却不是必须有。

  2. 按第十七节所说的神迹包括五件事:A. 奉我的命令赶鬼;B. 说新方言;C. 手能拿蛇;D. 若喝了什么毒物也必不受害;E. 手按病人,病人就必好了。若信的人必须说方言,则有其他四项,就是;必须赶鬼,必须手能拿蛇,必须喝毒物而不受害,必须手按病人而把病人医好。如果这样,这五项都成了信主的条件,缺少一样还不算是信主。那就把凭恩典得救变成凭行神迹才得救了。

  3. “必须”是将必会有的意思,不是必须有的意思,更不是必须每天每次都要有,就是十二使徒也不是每人都有齐这五样。使徒保罗曾被毒蛇咬而不死,其他使徒未见有这同样经历,比较常见的只是赶鬼医病。

  4. 神迹永远是例外的,不能把神迹代替自然规律。若每天,每次,每事,都要出于超自然的神迹,等于否认了神所安排的一切自然规律。使徒们曾行过神迹,却不是每天每时都有神迹。为什么初期教会要凡物公用﹖因有人缺乏,为什么有说希腊话的犹太人埋怨希伯来人忽略了供给他们寡妇﹖这些都证明他们大部生活都是照常情饮食,不是借神迹变石头为饼。否则不会有忽略供给,凡物公用的事了。

  信徒能行神迹和认为每天每事都必须出于神迹是完全两回事,前者承认神的权能并等候顺服神的旨意。后者等于强求神每事都显神迹,很容易给魔鬼机会冒充神所给的神迹。

  5. 说新方言:该是指地方上的方言(乡谈或别国的话)与上文说“往普天下去传福音…”对照,这意思更明显。许多宣教士已支取了这应许。这种“说新方言”的本领也列在神迹之内。

二.宽容与地狱

  问:

  神既是慈爱的且一定宽容人的罪,为什么又为人预备地狱﹖宗教以慈善为怀,何必用地狱恐吓人﹖

  答:

  神一定宽容人的罪。这句话要说得准确一点才对。应该说:神一定宽容一切诚心悔改认罪之人的罪。不是所有不认罪的人也都自然得着赦免。使徒约翰说:“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约壹一:9)。注意我们认罪然后得主赦免。真心认罪的还包括赔偿,像撒该自己告诉耶稣,他若讹诈了谁就还他四倍。但不诚心认罪的人,无法得着神的宽恕。因而慈爱的神“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鸿一:3)。

  “地狱”不是为恐吓人才“构成”有的。无论动机怎样“好”,用欺骗的方法恐吓人不作恶,都是下下之策。基督福音若是这么肤浅的用恐吓勾引人入教,怎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所以天堂──神所在的地方;地狱(永火)──魔鬼的归宿,都是实有的。

三.神爱罪人却恨罪

  问:

  听说神爱罪人,恨恶罪恶,所以神不会罚罪人,只罚罪恶。这是福音的特色,对吗﹖

  答:

  这不是福音,更谈不上特色的。这是人钻牛角尖的理性所误解出来的“祸音”!若神不罚罪人,只罚罪恶,那就是说罪与犯罪的人是分开的,各不相关。人尽管犯罪也不会灭亡,因为神不罚罪人只罚罪恶。但圣经明明认为人要为他自己所犯的罪承当责任。例如:神用洪水灭当时的世界(创六至七章),又用火灭所多玛(创一九章)岂是单罚“罪恶”不罚犯罪的人么﹖不,罚一切罪人。可拉党的叛逆是他们的“罪恶”坠落阴间还是那些犯罪的人“活活的坠落阴间”﹖当然是人了!(民一六:31-33)。

“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孽。义人的善果必归自己。恶人的恶报也必归自己。”(结一八: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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