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壹书读经讲义



叁 行在光中者该有的表现(2:3-17)

  在本段中,使徒列举行在光明中的人应有的几种表现,作为信徒有否行在光中的测验。

一.遵守主命(2:3-6)

  遵守主的命令,被看作是行在光中的第一次测验。这是从上文“我们若说与神相交,却仍在黑暗里行,就是说谎话,不行真理了。”(1:6)的意思引申出来。说而不行,就是在黑暗里。这样,人如果在光明中,当然就是切实遵行主的命令的了。在这里按经文的意思可分为三点:

1. 遵守主命令的就是认识神(2:3-4)

“我们若遵守祂的诫命,就晓得是认识祂。人若说我认识祂,却不遵守祂的诫命,便是说谎话的,真理也不在他心里了。”(2:3-4)

  在这里“诫命”并非指十诫,而是普遍地指主的命令。这是很明显的,“诫命”原文是 entolas,跟下文7节的命令,和约十三章34节的新命令都是同根字。若引用本节作为谨守十诫的根据,因而也该守安息日,是牵强的解释。

  按本书三章23节指出:“神的命令就是叫我们信祂儿子耶稣基督的名,且照祂所赐给我们的命令彼此相爱”。可见一切信靠基督、认识基督是救主的人,起码都已经遵行了神所要求的最重要的命令。反之,还未遵行这命令的就还没有认识主。

  遵守主的命令就是认识主的明证。认识主是遵行主的命令的力量。就如我们若认识谁是我们国家的元首,就尊重他的地位,毫不犹疑地遵行他的命令。

  “认识”在这里的意义不只是相识,也包括因遵行主的命令的经验而更加认识。更深认识主的结果必更忠诚遵行祂的命令。

  细读这两节,可见人若自以为认识主而不遵守主的话,就是在黑暗里(1:6)。反之,若真实地遵行主的话,就是在光明中。所以行在光明中,也就是行在主话语的亮光中。这样行在光中的人,就是正在遵守主的话的人。

2. 遵守主命的就是实行“爱”(2:5)

“凡遵守主道的,爱神的心在他里面实在是完全的。从此我们知道我们是在主里面。”(2:5)

  本节和4节相似,却是从另一方面来讨论。上节似乎注重对神的圣洁、荣耀、权能的认识,因而遵行主的命令。本节却注重对神爱的体会,因爱神而遵行祂的道。正如我们若真爱一个人,凡他所求的必定赶快又自动地去作。若有犹疑就是爱心不够的表现。我们会爱主,是因“基督的爱”在我们里面激励我们(林后5:14),而爱祂的最先表现,就是遵守祂的命令。

  凡遵守主道的,“爱神的心”在他里面实在是完全的。中文新旧库译本与 NASB“爱神的心”都译作“神的爱”更合原文的意思。神的爱若只在我们心里没有表现出来,就还没有“完全”。因为还没有把神的爱的完美表明出来。而遵行主道,就是把神在我们里面的爱表现到最高境界的途径。

3. 遵守主命的就是住在主里(2:5下-6)

“从此我们知道我们是在主里面。人若说他住在主里面,就该自己照主所行的去行。”(2:5下-6)

  住在主里的必遵行主的命令,正如住在主里的必然结果子一样(约15:4、7)。住在主里的人,就是住在主的话语的权威上,也是住在光明中(约8:12)。在光明中的人与在黑暗中的人两者的分别在于在光明中的人是照主所行的去行,在黑暗里的人却只是“说与神相交,却仍在黑暗里”(1:6,2:4)。

  “住在主里”,按字面的意思就是隐藏在主里面,让主显露,让主为我们挡住从世界来的荣耀、辱骂、各种虚伪的称许和各种情欲和试探。另一方面,常跟主亲近,与主合一,主的各种美好德性也都成为我们生命中的德性,就在不知不觉中,使人从我们身上所看见的,都是主耶稣荣美生命的各种表露。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