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书读经讲义



四.福音在保罗身上的经历(2:19-21)

  这几节,保罗用他本身的经历证明福音真理的大能,远胜于律法规条的约束。

“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神活着。”(2:19)

  “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这意思就是:因律法的无能和不能救人脱离罪(正如罗八章3节:“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只给人知识,使人知道什么是罪,并在人犯罪之后,定人的罪,却不给人能力胜过罪恶。既然律法的功用只是如此,保罗便说:“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意思是他就不再仰赖律法得救,倒借着信赖基督摆脱了律法,不再在律法之下,使他可以向神活着。

  这句经文说出两方面的真理。一方面对于律法:一个已经死了的人,是律法所不能追究的,因他已经脱离了律法。这脱离律法束缚的工作,是因基督的代赎而成功的。另一方面对神:一个得蒙基督救赎的人,向神是活着的。他已因信基督而被神称义,所以可以坦然地在神面前生活。这两方面真理是互相关联的。我们若要向神活着,就不可再希望从律法得称义;也不再因怕律法的刑罚,而作这样或作那样;乃是因有了神的生命,为求神的喜悦,以神为生活中心的缘故,而作这样或那样。这是因信称义的福音真理在保罗身上所产生的结果向律法死,向神活着(参罗6:11)。

“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祂是爱我,为我舍己。”(2:20)

  这“我”指保罗自己。他追述自己蒙恩的情形,也代表了一切信徒的蒙恩经历,因保罗所经历的救恩,也是一切信徒所能经历的。

  每一个接受了基督的救赎的人,不但罪已得赦免,旧我也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了。虽然我们并没有被钉死了;但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既是替我们死的,这样,祂的死也就是等于我们死了。因此在消极方面,律法已不能再要求我们什么义务罪的刑罚已不能再临到我们身上。积极方面,在生活上也不再受以前那个败坏的旧我所支配,因以前的“我”已经与基督同钉死了。神既因基督的死而看我们已经死了受了罪的刑罚了;信徒也当看自己已经和基督一同被钉死,而不是这旧时的“我”活着了!

  注意:“已经”表示保罗是在追述那已经成功的事实,就是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成功的事实。表示基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的罪受死时,也已经一并解决了我们这难以对付的“我”。基督救赎的恩典的内容,不但包括使我们脱离罪恶的力量,也包括救我们脱离“旧我”的种种败坏。这样,我们不要只经历这救恩的一部分罪的赦免,也该经历救恩的全部“我”与主同钉死。

  保罗在此提出了在恩典下的福音真理,是使信徒依循一种更高的原则来生活。不是再以律法的字句和规条的限制,作为行事之准则,乃是不再为自己活,却为基督而活,又凭基督而活。以前在肉身活着的目标,是为肉身的享乐和利益,现今却有了一个更美好的目标,是因信那爱我又为我舍己的神而活,否则我就没有活在世上的需要和价值了。为着这样的目标而生活,就足以使我们远离一切罪恶和试探,使我们追求敬虔圣洁的品德;远胜于在律法下受恐惧与刑罚的催促,而勉强行善了。

  本节与罗六章6至11节的意思相似,说出因信称义的信徒得胜的秘诀,是借着相信基督在十字架上已经把我们的旧我同钉十字架的事实基督的救恩已包括救我们脱离旧我的捆缚在内,而看自己是死的。抱着这样看自己是死的信念,来为主而活,乃是最大的得胜能力。当我们真是看自己是“死”的时候,就没有任何患难或羞辱不能忍受,没有任何危险会使我们畏惧不前,没有任何代价不肯付上,没有任何虚荣能摇动我们爱主的心了!

“我不废掉神的恩,义若是借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2:21)

  本节可作为上文的结论,意思是:若行割礼才可以称义“义若是借律法得的”就等于废掉神的恩,就是主张要借行律法称义了!若我们能借律法称义,基督便徒然死了。

  这样,就使基督的降世受死都成为多余的。所以主张外邦信徒要受割礼才能得救(徒15:1),虽然似乎不是什么大事,其实对神所预备的完全救恩有莫大的损害,不但轻忽了基督救赎功效之完全,甚至也伤害神永远的救赎计划。但就保罗而论,他说:“我不废掉神的恩”,他不能眼看这种要使基督代死的功劳归于落空、把神宝贵的恩典“废掉”的道理扰害信徒的信仰,混乱福音真理,而不加以驳斥抗拒。所以,本节是保罗的结论,解释他为什么严厉责备彼得,因为这件事的后果,关系十分重大。

  总之,本段的信息不但使我们看见保罗确实是神所设立的使徒,并且他从神所得着的选召、启示、差遣、托付、权柄、和他的忠心,都是众信徒的榜样。此外,也教训我们:

  1. 对于福音真理应有明确透彻的认识,才可以分别是非,为真理站住。

  2. 对所明白的真理,若未在经历上常常实行,还是很容易在试炼中失败放弃所明白的真理。

  3. 为真理争战的人,不但要有属灵的知识,还要有坚定的心志。

  4. 对付扰乱教会的异端,应有勇敢和智慧;却不可对人存着成见。在为真理的争战中不应存偏见或私怨。

  5. 当自己落在错失之中时,应当谦卑接受人的更正,并且对指责我们的人不可怀怨在心。

  6. 在众人都盲从错误时,应当格外儆醒,不要看人,要跟从神的话语。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