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来书读经讲义



三.基督是照麦基洗德的等次为完全的大祭司(7:11-28)

  上文已经论及麦基洗德之尊荣及其职任如何超过亚伦。他是一位君尊的祭司,是按照不同的等次为至高神祭司的。在此就指明,耶稣基督就是这样一位照麦基洗洗德之等次的完全大祭司,分点叙述如下:

1. 基督照麦基洗德之等次为大祭司之需要(7:11-12)

“从前百姓在利未人祭司职任以下受律法,倘若借这职任能得完全,又何用另外兴起一位祭司,照麦基洗德的等次,不照亚伦的等次呢?”(7:11)

  本节解明神何以需要照麦基洗德的等次另外兴起一位大祭司耶稣基督。因为旧约利未人祭司的职任,和根据这种职任而有的律法,已经证明不能使人得以完全。那些在旧约律法下任职的大祭司,只能将律法告诉人,但不能使前来礼拜的人得以完全。而他们本身也像其余的百姓一样,“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罗8:3)。所以虽然律法本身是完全的、圣洁的(罗7:12),可是在这种律法制度下的祭司职任,并不能使人得以完全。因此神需要另外兴起一位大祭司耶稣基督,祂不但本身是完全的,也使信祂的人得以完全。

“祭司的职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须更改。”(7:12)

  亚伦祭司的职任既是根据律法的条例,这样祭司的职任既已更改,则和祭司职任有密切关系的律法也就必须更改。所以耶稣基督为大祭司的职任不是根据旧约的律法,因为按照旧约的律法,基督既不是亚伦的后裔,就不能任大祭司之职。

  另一方面,罪人所需要的一位大祭司,乃是能使人与神的关系完全恢复正常的大祭司。但亚伦祭司的职任,和在这种职任下所受的律法(7:11),既证明不能使人完全,而需要神按另外的等次兴起一位大祭司,当然律法也必须更改了。亚伦祭司职任下的律法,无非是属外表的、属礼仪的和属字句的,但在这更美的大祭司耶稣基督职任下之律法,乃属心灵的、属信心的,和属“精意”的(罗7:6;林后5:7,3:3-6)。前者不能恢复人与神的关系完全正常;后者乃是能使“那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的(来10:14-16)。

  “更改”,有更动、调遣之意。新约圣经仅用过三次,另二次是来十一章5节译作“接去”,来十二章27节译作“挪去”。所以这“更改”的意思,绝非说在旧约宣布的律法,本身有什么不完全,须要更正、修改;也绝不是说神的信实方面有什么改变;乃是说,由于人的软弱不能遵守旧约律法的结果,神就在新约下,用完全不同的法则,使人与祂亲近。神不是把旧约的律法修改更正后给我们遵守,神乃是更换另外的法则,使人有得救的希望。须要这样更改的理由,除了上文所论的以外,下文仍继续讨论。

2. 基督照麦基洗德的等次为大祭司的特点(7:13-28)

  A. 是属犹大支派,不属利未支派的(7:13-14):

“因为这话所指的人本属别的支派,那支派里从来没有一人伺候祭坛。我们的主分明是从犹大出来的;但这支派,摩西并没有题到祭司。”(7:13-14)

  这两节圣经,一方面是继续11、12节的意思,证明祭司的职任与律法确已更调,因按旧约的律法和历史事实,犹大支派是不能作祭司,也从来没有一个人作过祭司的,现在耶稣基督既是从犹大支派中出来的大祭司,显然,祭司之职任与律法已经更调。另一方面则解明11节:“…另外兴起一位祭司,照麦基洗德的等次,不照亚伦的等次”,所说的那一位大祭司,就是“我们的主”耶稣基督。

  按犹大支派,乃是作王的支派。雅各临终祝福时,曾预言“圭必不离犹大”。圭,乃是王权的象征,以后神在犹大支派中,果然特选大卫作以色列王,又应许兴起一位坐大卫宝座的,直到永远(撒下7:13-16;代上17:12-14;诗89:4-20、36-37),这一位是指耶稣基督(但9:6-7)。所以耶稣基督出于犹大支派而为大祭司,就是为王兼为大祭司,如麦基洗德所预表的一样。

  B. 是照无穷生命之大能不照肉体的条例(7:15-19):

“倘若照麦基洗德的样式,另外兴起一位祭司来,我的话更是显而易见的了。”(7:15)

  本节继续说明,基督不照亚伦的支派和亚伦祭司的职任为大祭司,并无不可能之理由,因神既能在亚伦的祭司任职前立一位麦基洗德为大祭司,当然也能在亚伦祭司职任之后,照麦基洗德的样式,另立一位更美的大祭司了。所以,若就神按麦基洗德的样式,另外兴起一位祭司而言,则我们说基督是从犹大支派出来,而为大祭司的话,就更显而易明,并无不可信之理由。

  “麦基洗德的样式”与上下文所提及的“等次”虽注重点稍异,但都是形容基督是属于麦基洗德那一类型的大祭司,与利未祭司迥然有别。在希伯来人的观念中,非亚伦子孙而为大祭司,乃是十分希奇可疑的事,所以著者特意一再反覆地申述其理由,以坚固他们的信心。

“祂成为祭司,并不是照属肉体的条例,乃是照无穷之生命的大能。”(7:16)

  亚伦祭司职任下的条例,乃是属肉体的条例,那些得为大祭司的,不是由于他们本身的完全,乃是凭属肉身的关系,承接已死的父亲的职位。他们都有生之始、有命之终,都是属肉体的人;并且他们所执行的职务,也不过在“属肉体”的范围内。他们所侍候的祭坛和圣所;他们所用以献祭赎罪的祭牲是并不能真正除罪的牛羊;所以他们工作的果效,不过使人按肉体仪文,外表方面得着洁净,并不能真正洁除人心灵中的污秽和罪恶。但基督成为祭司,不是照这样属肉体的条例,乃是照无穷之生命的大能(原文作:不能朽坏之生命的大能),也就是复活之生命的大能。祂是按照神使祂从死里复活的大能(弗1:20),而作我们的大祭司(来8:1);祂所献的祭乃是用祂自己无瑕无疵的血,那血能洗净人心中一切的污秽和罪恶(来9:14);祂是在不可见的灵界为大祭司;祂所给我们的是不能朽坏之生命(约3:15-16);祂所用以管理我们的“条例”乃是“生命圣灵的律”(罗8:2)。

  所以这位迥然不同“等次”“样式”的大祭司,其职任所根据的“条例”,其工作的能力和所发生的功效,都是与人间职任的大祭司全然不同的。

“因为有给祂作见证的说:‘你是照着麦基洗德的等次永远为祭司。’”(7:17)

  在此,再次引证诗一百一十篇4节的话。大卫说这话的时候,是在亚伦为大祭司之后四百余年(近五百年)。著者这样引证大卫的话,乃要证明,基督照麦基洗德的等次为大祭司,并非是在著者写这封书信之时才突然宣布的一件新事,乃是在著者写这封书信之前一千年,亚伦祭司职任之后四百多年,就已经借犹大支派的第一个王大卫宣布了。若亚伦祭司之职任果能使人完全,则神何须在一千年以前,再借大卫这样地预言?由此可见,神要在利未支派以外,另兴起一位大祭司耶稣基督,乃是神早已定好的计划。

“先前的条例,因软弱无益,所以废掉了。”(7:18)

  “条例”原文 entolēs 即诫命的意思,与太二十二章36至38节,可十二章28节,罗七章8至13节之“诫命”同一字。这诫命的含意,并非仅指十诫,亦包括其他律例在内,统称“诫命”或律法(太22:36-38;可12:28;路10:26-27;申6:5,10:12,30:16)。在此所说“先前的条例,因软弱无益…”并非仅指条例而言,实系指整个旧约律法下之祭司体制而言。在这几节中,论及祭司的职任,和在这种职任下之律法,是紧连着讨论的,算为同一体系中的“东西”,彼此关系紧密,是不能分开的。按12节祭司的职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须更改,可见职任与律法乃是同时更动,同属一体制的。

  照样本节所说:“先前的条例,因软弱无益,所以废掉了”,也是包括祭司职任的整个体制而言。这整个旧约祭司的体制,已经被证明是软弱无益的;所谓软弱无益的意思,一方面是指人本身的软弱,“有所不能行”(罗8:3),另一方面指这体制在除罪和赎罪方面是软弱无益的。律法原只是使人知罪(罗3:20),并不替人除罪。旧约牛羊的血,事实并不能除罪(来10:4),不过是预表那以后要来背负世人罪孳的(来11:1)。“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罗5:20)。没有律法之前人虽然已经有罪,但神“外添”了律法之后,人的罪就被“显多”。所以律法的功用,乃是使人知道自己的罪(罗7:7),并知道罪的结局的危险(罗6:23),从而使人投靠基督宝血的救赎(加3:23-24)。所以,如果人仍想依靠律法的条例,以除罪得救,显然是“无益”的。

  “所以废掉了”,这些律例,既已在以色列人身上证明在除罪上是“软弱无益”的,又已经把人圈在罪中,显出其使人知罪的功效,直到“因信称义”的真理显明出来(加3:23-25)。所以我们不再是凭旧约那种祭司体制下的方法以除罪得救。“废掉”在原文 athetēsis 即废弃的意思,是名词,新约中仅本节与来九章26节(译作除掉)用过,与太五章17节的“废掉”不同字;太五章17节原文 kataluō 有拆毁、毁坏之意,该字在太二十四章2节,二十六章61节,二十七章40节,可十三章2节,十四章58节,十五章29节,路二十一章6节,均译作“拆毁”,徒五章38节译作“败坏”,徒六章14节,罗十四章20节,作“毁坏”,林后五章1节亦作“拆毁”等。(并且这太五章17节的废掉和太二十四章35节的“废去”也不同字。)事实上,旧约的祭司体制至今确已“废掉”,献祭的事亦已停止,但那新约更美之大祭司的职任,却正继续下去,并且那些在基督里蒙拣选的人,也都照着新制度下的新法则因信得生而成为“君尊的祭司”了(彼前2:9)。

  再者旧约律法的条例和祭司的职任,事实上神并没有赐给外邦人,乃是赐给以色列人,这些是以色列人所独有的。“祂将祂的道指示雅各,将祂的律例典章指示以色列;别国祂都没有这样待过;至于祂的典章,他们向来没有知道。你们要赞美耶和华”(诗147:19-20;参诗78:5;申33:4)。

  所以就基督徒(包括犹太人信基督的)而言,所谓“废掉”实即不沿用那种旧约制度下的条例而已。因在他们未信之前,根本未与神立过什么约,实无“旧”约或新约可言(详见八章9节注释)。

“(律法原来一无所成)就引进了更美的指望,靠这指望,我们便可以进到神面前。”(7:19)

  “律法原来一无所成”这句话在括弧内,是表示解释上句“先前的条例因软弱无益所以废掉”的原因。所谓一无所成,就是指上文所论使人“能得完全”方面(7:11,9:10),和下文所论使人能进到神前方面(7:25),是一无所成的;这是一句十分使人惊奇的话,但清清楚楚地它是一句圣经的话,并非人的话,所有以为信徒仍须守旧约律法为生活行事标准的,应记得这里所说的话“律法原来一无所成”。

  罗六章14节告诉我们,信徒已经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不但得救的方法不是凭律法,乃是凭信心,生活行事的法则也并不是以律法为准绳,乃是根据另外的法则,这法则就是“爱”和顺从圣灵,“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括在爱人如己这一句之内了。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罗13:8-10)。所以新约信徒所遵守的,不是逐条属字句的律法,乃是以爱为总法则的“律法”,一切不合“爱”的原则的,都是信徒所不应行的。并且这种以爱为行事生活之总则的新命令,是靠着圣灵的能力和引导而实行的“圣灵所结的果子,就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这样的事没有律法禁止”(加5:22-23)。注意:“这样的事,没有律法禁止”,就是指上文圣灵引导下所行的事所结的果子。所以凡顺从圣灵的就不在律法之下(加5:18)。顺从圣灵,才是神所给信徒行事的范围。遵守旧约律法,并不能使信徒的道德达到更高的水准,不过限定他们在一个范围有限的条文上,而使他们忽略了那范围更广泛更严密更活泼的生活就是以爱为准则,以圣灵为引导的生活。

  “就引进更美的指望,靠这指望,我们便可以进到神面前”。“引进”有弃旧取新、另增、荐人等意思,是名词而非动词。

  既然律法软弱无益,一无所成,神何须设立律法?律法虽在除罪上一无所成,却引进更美的指望,这更美的指望就是按更美的新约,我们可以因信称义的指望(注意下句“靠这指望,我们便可以进到神面前”,可见所称的指望是关系我们得救,可以进到神前的指望)。律法不能真正把人引到神面前,使人与神亲近;结果,就引人到基督跟前,使人指望基督的救赎而得救“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加3:24)。

  总之,基督照麦基洗德的等次为我们的大祭司,不但其职任之根据不是照属肉体的条例,乃是照无穷之生命的大能,根据祂曾为我们受死而复活的经历;而且祂行使祭司职务之方法(引我们进到神面前的方法),也不是照软弱无益的条例,乃是照更美的指望在新约下蒙救赎的指望。

  C. 是神起誓立的,不是不起誓立的(7:20-22):

“再者,耶稣为祭司,并不是不起誓立的。至于那些祭司,原不是起誓立的,只有耶稣是起誓立的。因为那立祂的对祂说:‘主起了誓,决不后悔,你是永远为祭司。’”(7:20-21)

  这里告诉我们,基督作我们完全的大祭司,另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祂是神所起誓立的,其余像利未的祭司却不是神起誓立的。他们按着神借摩西所宣布的律例,履行属外表的仪式而承接祭司的职任。这些律法的条例,不过是以后“美事的影儿”而已。但基督为我们的大祭司,并非像人间祭司那样,祂是神自己起誓立的;这样起誓立的祭司,在旧约是从来没有先例的。可见基督为我们的大祭司,乃是照着与旧约祭司完全不同的等次,是神用特殊的方法设立的。

  “是起誓立的”,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是神用祂自己的信实和权能作证而立的。旧约时神曾起誓应许亚伯拉罕(创22:16-18),就是本着神的体恤,而以祂的信实和权能保证祂所应许的必能成就。这样,基督既系根据神的誓言而立的大祭司,也就可以说,基督为大祭司的职位,是根据神自己的信实和能力,是以神的信实和大能为后盾的。并且神所起的誓既然是不会改变的,则基督为永远的大祭司这件事,也就是不会改变的了。

  “因为那立祂的对祂说:‘主起了誓决不后悔,你是永远为祭司。’”这里再引诗一百一十篇4节的话,证明基督确是神起誓立的,因为一千年以前,神已经借大卫说过了。同时也证明神在一千年以前借大卫所说出来的誓言,确是信实可靠的,因为祂已经立了基督为大祭司,使祂的话应验了。

“既是起誓立的,耶稣就作了更美之约的中保。”(7:22)

  既然基督不是按旧约的律法而立的,乃是完全照新约的方式,根据神自己的信实与无上的权威为保证而立的,这样,祂就作了更美之约(新约)的中保。唯有这样为神起誓所立,是依据神的信实与大能,不依据软弱条例的大祭司,才能适合作更美之约的中保;这样的中保,能使信祂的人,可以在祂里面得着神在新约下所给人的一切福分。

  D. 是永远长存的,不是不能长久的(7:23-25):

“那些成为祭司的,数目本来多,是因为有死阻隔,不能长久。这位既是永远常存的,祂祭司的职任就长久不更换。”(7:23-24)

  基督为大祭司职任的另一个特点,远非利未祭司等所能比拟的,就是祂是永远长存的。按祭司的职任,乃是一种终身职任。基督既长远活着,则其祭司职任也就长远不更换。但那些亚伦子孙的祭司,虽然他们的职任是终身的,却不是永久的,因为有死的阻隔。例如亚伦死的时候,摩西就使以利亚撒穿上大祭司的礼服,承接他父亲的职任,如此一代一代的传袭下去;所以照亚伦等次的祭司“数目本来多”。这样许多代相继承的祭司职任,证明他们当中并没有一个人能永远供职,为那些不断须要献祭的百姓赎罪;他们不但每一任的祭司本身都有自己的软弱,而且,各任祭司的灵性与道德情形也都参差不齐。所以他们都不是完全的大祭司,也不能使来求赦罪的人得以完全。但我们这位完全的大祭司耶稣基督,既是永活的,也就永远为我们完全的大祭司,永远在天上供圣职,永远是我们独一的中保,并无任何人可以接替,其祭司的职任是永不旁落的,始终都是单祂一人完成的。

“凡靠着祂进到神面前的人,祂都能拯救到底;因为祂是长远活着,替他们祈求。”(7:25)

  “靠着”原文是经过或通过的意思,英文圣经译作“由于”。“凡靠着祂”进到神面前,就是因着祂,由于祂而进到神面前,所以这“靠着”的意思,是指最初步信靠主得救的经历而言。那些尚未进到神面前,仍然远离神,仍在罪中不能与神亲近的人中,“凡靠着祂”,经过祂,以祂为中保而进到神的面前,祂都能拯救他们到底。

  “到底”就是到完全,到极点的意思。祂能把那些信靠祂而得与神复和并进到神面前的人拯救到最极点。不论他们会经过什么试炼,祂都能一直拯救他们到最终点。这里完全注重祂的能力方面,是祂能救我们到底,不是我们能如何作,使自己不至半途灭亡,以致祂能救我们到底。若不是这样就不算是祂救我们到底,只算起初是祂救我们,后来则是我们自救到底了。

  “因为祂是长远活着,替他们祈求”。这句话解释上句。祂所以能救我们到底的原因,不但因为祂拯救之能力是完全的,也因为祂替我们所作的“祈求”,是有完全功效的。祂长远活着为我们祈求的结果,一方面使我们从罪恶和失败之中觉悟回转,而接受祂的血洗净;一方面使我们的罪,因为祂永远有功效的宝血,在神面前得以涂抹。祂能拯救我们到底,因祂不是只用祂的血遮盖我们的罪,也用祂的“祈求”保守我们在祂手中,使我们不致落在魔鬼的手里、不能再起来(参路二十二章32节主为彼得祈求)。

  圣经似乎早已看明,必有些人对于“祂都能拯救到底”这句话不大相信,难道一个信徒不断犯罪仍能得救么?所以加上这一句解释,说明我们能得救到底的原因,乃因祂长远为我们祈求,使我们不至于继续犯罪。难道祂长远地为我们所作的祷告,竟不发生功效,或偶尔落空么?不,凡靠着祂进到神面前的人,祂都能拯救到底。

  E. 是圣洁的,不是有罪的(7:26-28):

“像这样圣洁、无邪恶、无玷污、远离罪人、高过诸天的大祭司,原是与我们合宜的。祂不像那些大祭司,每日必须先为自己的罪,后为百姓的罪献祭,因为祂只一次将自己献上,就把这事成全了。律法本是立软弱的人为大祭司;但在律法以后起誓的话,是立儿子为大祭司,乃是成全到永远的。”(7:26-28)

  在这几节中论基督为我们合宜的大祭司可分三方面:

  a. 祂的品德:

  “圣洁”祂是绝对无罪的。祂虽然道成肉身,但并未丝毫损害祂本身的圣洁。祂出生的时候就是圣者(路1:35),并无原罪。祂受死在十字架上的时候,仍是圣者(徒2:27,13:35;路23:22、41、47),并无本罪。

  “无邪恶”在祂心中完全没有恶的意念,没有不光明、不正当、诡诈的心思。祂无论对神对人,都完全是善良的。祂虽然有超人的智慧,却同时有婴孩一样无邪的心地。祂虽然灵巧像蛇,却驯良似鸽。

  “无玷污”祂不但自己是圣洁无邪恶的,并且从来不曾亦不致被别人或外来的任何罪恶所玷污。祂虽然除掉了我们的罪,洁净了许多最污秽的罪人之罪,但祂自己仍然完全洁白,不被任何污点所沾染。我们也应像主一样,不但自己不犯罪,也不在别人的罪上有分(提前5:22)

  “远离罪人”祂在世的时候,虽然按外表常与罪人接近(路15:1-2),但祂的心意从未接近罪人的心意。祂所走的十字架道路,与罪人所走的道路完全“远离”。祂复活以后,就“远离”这罪人的世界,升入高天,在天上的至圣所作我们的大祭司,是罪人所无法加害或玷污的。但那些信靠祂救赎的人,祂却住在他们心中(约14:16),与他们亲近。

  b. 祂的地位:

  “高过诸天的大祭司”按圣经所记“天”分三层(申10:14;王上8:27;代下2:6,6:18;尼9:6)。神所在的天就是第三层天。保罗曾见证他自己被提到第三层天,听见乐园隐秘的话语(林后12:2)。所以这里说“高过诸天”就是指祂是在神所在的天上供职,因祂是坐在神右边的大祭司。祂这种绝对超越的地位,远非人间软弱的祭司所能比拟。再者,上面四样“圣洁、无邪恶、无玷污、远离罪人”的品德,都是形容祂圣洁方面的完全。“高过诸天”这句话既紧接上面的话,也可能指着祂圣洁方面高过诸天。祂完全无瑕之圣洁,远超过一切受造物,不但本身完全圣洁,亦不能被玷污,是高过诸天无法形容的。

  c. 祂工作的果效:

  “祂只一次将自己献上,就把这事成全了…乃是成全到永远的”(7:27-28)。祂不像那些人间的大祭司,自己也被软弱所困(5:2),每日必须先为自己的罪,后为百姓的罪献祭,连他们自己也要靠牛羊的血赎罪。但耶稣基督乃是律法以后,照神起誓的话所立的大祭司,祂本身是圣洁的,可以用自己圣洁的身体献上为赎罪祭,不是为自己献,乃是为别人的罪而献。并且祂所献的祭有完全的功效成全到永远。像这样的大祭司是与我们“合宜的”,是神为我们立的,这样,我们岂可不全心仰赖祂、尊崇祂,作祂“合宜的”子民,为祂去做那可存到永远的工作么?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