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各书读经讲义



贰 待人(2:1-13)

  前章已经论到虔诚应如何表现于待人方面,就是要看顾在患难中的孤儿寡妇,这几节则推广上文的意义,用例解说明信徒待人该有的态度和原则:

一.不可按外貌(2:1)

“我的弟兄们,你们信奉我们荣耀的主耶稣基督,便不可按着外貌待人。”(2:1)

  信徒跟世人的一大分别,就是不按外貌待人。世人不但用外貌待人,也欢喜别人用外貌待他;甚至明知别人对他的恭维称誉,不是出于真诚的,也会欢喜接受。圣经在这里论到,信徒不按外貌待人的理由,是因为我们是信奉“荣耀的主耶稣基督”的人。这似乎说明了,我们信奉了基督的人,如果还是按外貌待人,就羞辱了这荣耀的主基督因世人也曾凭外貌误认了基督,而终于把祂钉在十字架上(林后5:16)。基督在世的时候,并没有凭外貌争取人的敬重(太12:19),只一味的向那位注重内心而不单凭外貌看人的神忠心(撒上16:7)。我们得救也不是凭外貌乃是凭信心,这样,我们就不可按外貌待人,也不可只以外貌的敬虔为满足了;注重外貌的结果,必定使我们在灵性生活趋于虚伪,不求真实的进步。

  “不可按着外貌待人”,这句话也是指着不可按表面观察事情或判断人。就算我们有很丰富的人生经验,但如果我们只凭已往的经验,对于某事或某人的个别情形不深入了解的话,结果还是会判断错误的。例如:多数人作贼心虚,被人查问就会脸红,但是有的人却一听见人家掉东西就会脸红,他却未必就是贼。许多人太相信自己耳朵所听见的;但有更多的人,却太相信自己眼睛所看见的;而那些太相信自己眼睛的,他们在判断上的错误比起那些相信“耳朵”的来说,常常是错得更加地离谱。

二.不重富轻贫(2:2-3)

“若有一个人带着金戒指,穿着华美衣服,进你们的会堂去;又有一个穷人穿着肮脏衣服也进去;你们就重看那穿华美衣服的人,说,请坐在这好位上;又对那穷人说,你站在那里。或坐在我脚凳下边。”(2:2-3)

  雅各在这两节经文中所举的例,虽然是很浅显易明的,却包含着十分合乎实用的真理,照明了许多人心中深处的黑暗。这也是圣经的真理,跟世上许多只能供人欣赏,而不能实用“理学”不同的地方之一。这里所举的例,只不过指那些重富轻贫,到完全表面化的人来说;但那些表面上不分贫富,而实际上还是重富轻贫的人(或教会),却应该同样受到这些真理的警告。现在的教会,虽或没有在聚会的地方另设富人的高位,但在教会人事的组织和权力方面,却常常把富有的人安置在高位上,让他们很快就担任教会中的重要职位,而不问他们的灵性情形怎样;相反的,贫穷的信徒,虽或真诚爱主,却只有很少的机会负责重要的工作,即或当选教会执事,他们的意见也不受人尊重。这种情形,不但不合圣经的要求,而且阻碍圣工,使教会渐渐世俗化。这是不能完全听从圣经的真理,而要听从人意思所造成的结果。

三.不偏心待人(2:4)

“这岂不是你们偏心待人,用恶意断定人么?”(2:4)

  “偏心待人”,就是不按公平合理的待遇对待人,而只凭着私心和不正当的用意,偏袒自己所喜欢的人,在教会的肢体中,按外貌私自分别等级轻重的意思。

  “偏心”diakrinō,即分择,分别判断等意,由 dia(分)与 krinō(辨),二字合成。徒十一章12节之小字译作“分别等类”,林前六章5节译作“审断”,林前十一章29至31节作“分辨”,本书一章6节作“疑惑”。在世界有贫富阶级的分别,在基督里却都成为一,所以任何“分别”的观念对信徒彼此间的关系,都是一种阻拦。信徒只可以在对罪恶和世界方面应有分别,但对任何弟兄,却不能因财富地位的不同,而存着任何分别高低的观念。

  “用恶意断定人”,这是偏心待人的必然结果。既有偏心,当然就不会有公平的判断;既有重富轻贫的成见,自然容易只会凭着外貌选择自己所喜欢的人,而自私料想那些外表贫穷的人,对教会不会有什么贡献,而不看重他们了。

四.应与神待人的原则相符(2:5-7)

“我亲爱的弟兄们,请听,神岂不是拣选了世上的贫穷人,叫他们在信上富足,并承受祂所应许给那些爱祂之人的国么?”(2:5)

  “神岂不是拣选了世上的贫穷人”:这句话与林前一章27至29节的意思互相补充,是贫穷信徒的安慰;也是富足信徒的警告。神绝不贪图人的金银,也绝不会重富轻贫。

  “叫他们在信上富足”,真正的“富足”,不是人用诡诈的方法获致成功的;乃是神“叫”他们富足的结果。在神面前富足的涵意,并不只是“有钱”,更是指着属灵信德的富足而说(“信上富足”的“信”,就是从信心所表现出的各种美德的意思)。有些人只在物质上富足,另有些人,神却叫他们在灵性上丰富,在神看来,后者倒是值得受人更大的敬重。照样,我们也该照着神的法则,尊重那些在灵性上富足的人,多过于那些在物质上面富足的人。

  “并承受祂所应许给那些爱祂之人的国么”:这是一个证据,证明神待人的原则,的确不是根据人的贫富,而是根据人“爱祂”的程度而定,因为神所应许给人的属灵福气,是不分贫富的。可见神待人的原则,是按着人在灵性方面对神的态度,而不是按着人财富的多少;“若有人爱神,这人乃是神所知道的”(林前8:3)。

“你们反倒羞辱贫穷人。那富足人岂不是欺压你们,拉你们到公堂去么?他们不是亵渎你们所敬奉的尊名么?”(2:6-7)

  雅各解明神待人不分贫富之后,就责备并警告那些羞辱穷人而讨好富人的人,指明他们的动机,完全未曾顾念到神名的荣耀。而讨好富人的结果,也未必能从他们得到什么好处,且反而常受他们的欺压。这是教会倚靠人的钱财而不倚靠神的必然结果受富人的支配,看人的脸色,神真理的权威不被尊重,甚至连祂的名受到亏损也不被顾念。

  这两节圣经也告诉我们,金钱如何使人的心眼昏花,恩怨不分。世上正有无数的人,因为贪求物质的好处而求人的喜悦,他们虽然也曾因为讨好富人而受过欺压和羞辱,但他们却还是依然如此,只希望得着人的好感,而不肯信靠爱他们的神。

五.应合乎爱心的原则(2:8-13)

“经上记着说:‘要爱人如己。’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2:8)

  这节圣经引自利十九章18节,新约中曾多次引用(太5:44,19:19,22:39;可12:31;路10:27;罗13:9;加5:14;雅2:8等)。主耶稣曾以“尽心、尽性、尽力爱主你的神”为最大的诫命,而其次就是“爱人如己”(可12:29-31)。但这两条“诫命”都不在十诫之内;可见新约中所称之“诫命”或“律法”的涵义并非仅指十诫,也广义地用以指着神的其他吩咐(本书1:25,2:12,4:11)。这里说“要爱人如己”是“至尊的律法”,因为在对待人方面这是最大的“诫命”。

“但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2:9)

  按外貌待人便是犯法,是引用申一章17节,十六章19节的话。因为这样作便违反爱心的原则,爱既是律法的总纲,概括律法和先知的一切道理,那么违背爱的原则,当然就是犯法了。由此可见,新约信徒的行事以爱为准则,绝不可以为自己没有犯十诫就够了;因为一切不合爱心原则的事都是罪,正如按外貌待人,虽然不在十诫之内,却也还是算为犯罪一样。

“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2:10-11)

  这两节圣经,是那些凭守律法称义的人的当头棒喝。我们在神面前,并非要犯许多条律法,或是屡次违犯神的律法才是罪人;而是只要有一次犯了其中一条,就已经是罪人,且算已经犯了“众条”了。雅各在此论到这方面真理的目的,是要提醒那些凭外貌偏心待人的人,不可以为他们在某些事上遵守了律法,就可以自夸;其实他们若在这方面亏待了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可见我们不但不应存偏心对人,就是对圣经的真理,也不可偏重于一方面,而应当重视圣经的全部真理。

“你们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2:12)

  “使人自由的律法”,就是爱的律法。爱是主所给的命令,也是新约信徒所当遵守的“律法”,它不像旧约信徒要逐条遵守,而是以一个原则爱,总括一切。这样,在实用上就更为活泼与严密,使人不能凭固定的字句逃罪。圣经是记载神的爱的一本书,所以圣经也是“使人自由的律法”。所以本节有两层解释:

  A. 我们既然因基督的爱,把我们从律法的咒诅下赎出来(加3:13),使我们在恩典之下(罗6:14),按着爱的律法受审判(约13:34、35;约壹3:11、23);这样,我们就当照基督的爱律去说话行事。

  B. 我们既然要按圣经的话在神面前受审判(约12:48),不是按人的律法,或按人的道理;就应照圣经的话说话行事,而不是只顾得人的称许,以人的主张为行事的准则。

“因为那不怜悯人的,也要受无怜悯的审判;怜悯原是向审判夸胜。”(2:13)

  对那些不如自己的人,应当怜悯他们,不是轻视他们,这才合乎爱心待人的原则。怜悯原是向审判夸胜,以爱心待人的,胜过用公义待人。

  这两句警告性的话,是特意提醒那些按外貌轻看别人的人。如果他们不用怜悯待人,而神也以同样的态度来对待他们的话,他们的处境就不堪设想了。但神却还是愿意按怜悯对待他们,因基督爱的救赎,已使神公义的审判不再临到那些蒙了怜悯的人(参提前1:15、16)。这样,我们就该用神的怜悯,怜悯一切还没有蒙怜悯的人,而不该区分贫富贵贱了。

  “怜悯原是向审判夸胜”:我们如果在神面前为人作代求者,远胜过作人的审判官。许多人好像一位无怜悯的“常任法官”,无时不在审判人,但如果我们不先学会体会神怜悯的心肠,就没有资格作“天国的法官”。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