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读经讲义



第三段 称义(3:21—5:21)

  本段的主要内容是讨论神救赎的原理。全世界的人既都陷在罪里,神就为人预备了救法。使一切罪人可以根据神的恩典、基督的代死和人的信心,得称为义。

壹 因信称义的真理之解释(3:21-31)

读经提示

  1. 因信称义的义与行律法的义有分别吗?“律法和先知”怎么证明人需要因信称义的恩典?称义之道是怎样分给人的?神为什么要把祂的救赎白白赐给人?称义之道有什么根据?
  2. 神要“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又使人无可夸口,这是否因神有点“自私”呢?
  3. 因信称义之道既不在乎遵行律法,怎么又说“更是坚固律法”呢?

第三章

21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22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23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24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的称义。25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因为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26好在今时显明祂的义,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27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么?不是,乃用信主之法。28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29难道神只作犹太人的神么?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么?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30神既是一位,祂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31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么?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

一.称义之道有律法与先知为证(3:21)

“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3:21)

  因信称义的“义”,不是行律法或因自己的完全而得的义;乃是“在律法以外”,因信基督而领受的“神的义”“并且得以在祂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腓3:9)。在这里所谓“神的义”,就是指神本身绝对的义,因着人相信耶稣基督而“加给一切相信的人”(罗3:22)。

  注意“律法以外”就是凭着守律法这种原则以外的意思,凭守律法既不能得着神的义,只好在凭律法以外,就是凭恩典的原则来得着神的义了。这原则“已经显明出来”,因基督已经降生、受死、复活、升天,救恩已经完成了。

  “有律法和先知为证”,注意本句是证明上半节“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那件事的。怎么知道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这种讲法是否合乎圣经呢?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律法和先知就是旧约全书的总称。旧约中各种律例、节期、祭礼、预表或预言,都是预指那位要来的耶稣基督和祂的救恩,并且也都是预先证明人不能凭律法称义,只能靠基督的救赎得救,既然如今基督已经受死复活,正如律法和先知所预言的那样,可见凭旧约的“律法和先知”就可以“作证”,神的义的确已经在律法以外显明出来了。

  整个旧约,不过证明以色列人这个被特别选召出来加以训练教导的民族,尚且不能遵守律法,何况那些根本不明白律法的外邦人,岂不是更不能守律法了吗?可见一切人都不能凭律法称义,必须在律法以外寻求救法;所以因信称义的道理,不但合乎旧约的主题,而且正是旧约所要证明的真理。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