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灯台》活页刊

内心的奸淫

潘国华

 

  大多数人都不喜欢约束,规则和法律。可是我们却不能生存于一个没有法纪的社会里。如果有这么一个社会存在的话,它大概就是地狱了。就像一个没有交通规则的都市,将会是多么混乱,在那里驾车是十分危险的,而走在街道上也会倍感心惊胆颤。因此,规则和律法似乎是要约束人,其实用得合宜它们却是给人带来自由。
  同样,神设立的十诫,看似约束,其实它们是为着给人自由而设的。耶稣基督说:“你们若常常遵守我的道,就是我的门徒。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约八:31-32)我们越多明白圣经和神的心意,我们必越多享受真自由。我们也会自然的去行善,多享神的喜悦。
  马太福音第五章27至30节,是耶稣基督对第七诫的教导。

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丢在地狱里。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下入地狱。(太五:27-30)

  耶稣基督为“不可奸淫”这诫命作出更深层的解释,特别针对人内心的淫念。这段经文可分为两段:1.奸淫何解,2.防止奸淫。

一.何谓奸淫(27-28节)

  犹太人的律法师,将第七条诫命的范围限制于奸淫的行动上。拉比们及他们的学徒们声称,只要避免奸淫的行动,就是已遵守了第七诫。他们限制了律法的意义和应用,给予人一个便利而狭窄的性罪行的定义,同时给人一个便利而广泛的性纯洁的定义。在他们的解经下看第七诫,就是说,若果一个人可以避免奸淫的行动,这人甚至可以有各种淫念而没有触犯第七诫。
  这正是耶稣否定拉比们解经的原因。主耶稣坚信第七条诫命之真义,比起禁止奸淫的行动或其他任何不道德的行为更广泛:“不可奸淫”包括禁止淫视和污秽的幻想。换言之,人在内心里或思想上动淫念,就已属于犯奸淫了。
  主耶稣关心我们的行为,同时也注重我们的思想。耶稣强调奸淫或不道德的行为是发源于内心。当人满眼淫欲的看一个女人,他已在内心里犯了奸淫。在马太福音的另一处,耶稣解释了奸淫和不道德的源头:“因为从心里发出来的,有恶念,凶杀,奸淫,苟合,偷盗,妄证,谤讟…。”(太一五:19)我们实在要保守我们的行为和思想。基督教原是心的宗教,它处理我们的内心,动机和意念。
  再留意28节,主耶稣同时指出眼和心的连系。耶稣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耶稣并不禁止男人看女人,这不是耶稣的意思;祂所禁止的是淫视和内心里污秽的幻想。同时,耶稣也不禁止在婚姻委身中夫妇间的性关系。第七诫的禁令是指那些在婚姻关系以外不合法不道德的性行为,包括婚前性行为,奸淫,同性恋,乱伦等罪行。

  为什么神对犯奸淫者有如此严厉的惩罚,而在旧约时代更以死刑来处罚之?(利二○:10)因为奸淫罪包括触犯了几项诫命:
  1.奸淫罪犯了第七条诫命;
  2.它犯了偷盗,即第八诫;
  3.贪恋他人的伴侣,即犯了第十诫。
  所以,奸淫—与今日流行的想法相违─是一件很丑恶的罪行。因此,圣经有很多提醒和警告,劝谕人不要犯奸淫或不道德的性行为。

  生活在这个声色犬马的淫乱时代,我们怎样去保守自己忠于神的诫命呢?主耶稣教导我们必须保守我们的心和眼睛。
  明显地,我们对男人或女人的容貌,才智,外表上的欣赏是没有问题的,但耶稣教训我们,当这份欣赏变成犯罪的倾向时,我们就必须以神所定下的界线和范围来管束我们的生活和思想。
  对弟兄来说,我们应学习约伯,与自己的眼目立约:“我与眼睛立约,怎能恋恋瞻望处女呢?”(伯三一:1)姊妹们也可以向神立约,求主保守你心。

二.防止奸淫(29-30节)

  耶稣的教导是很实用的,祂不单带出神的律法之真正意义,祂更教人如何去实践。在此耶稣揭露了情欲的危险,祂提供一些解决的方法,让人免致陷入奸淫的罪里。
  注意,若有人在心里对另外一位异性犯了奸淫,耶稣并没有教导这人去向那人承认一切邪恶的幻想或淫欲性的思想,因为在这情况下诚实的认罪,会对那人带来更坏的后果。有一次某弟兄在听了类似的信息后,他走去向某姊妹认罪,结果那姊妹大吃一惊,以后都怕与这弟兄来往。
  有一个原则必须留意:公开的冒犯要公开的认罪;私隐的过犯需要私下的处理。至于内心的奸淫,邪念和情欲的幻想,我们要在生命中处理之,求神赦免和洁净,更求神给予额外的能力去禁止犯这罪;千万不要向有关人等承认这罪,若需要寻求辅导,可请一位属灵长辈帮助。
  再看耶稣指导如何处理我们的情欲:若果试探由你的眼晴进来而使你犯罪的话,你就挖掉你的眼睛,意思即不要观看。你的表现应好像一个瞎眼的人一样,看不见那些曾使你犯罪的东西。同样,你的手导致你犯罪的话,你就跟着前例照办即可。
  主耶稣在29至30节的教训可以综合如下:
  1. 明确说明顺从情欲者将要去的地方—主耶稣说所有的罪将引到地狱。
  2. 处理我们犯罪的真正导火线—是否我们的眼睛,双手或身体上任何部位,引致我们犯罪?
  3. 立刻行动,果断的处理,甚至不惜伤痛。即如眼睛或手有癌细胞,虽然做手术会带来痛楚,但你还是要将之切去。除掉罪行所带来短暂的痛苦,总比持续犯罪引至地狱更好,正如保罗说:“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林前六:9-10)

  弟兄姊妹,让我们聆听主耶稣的教诲及保罗的警语,小心我们的思想和意念,不要跌进内心的奸淫!

金灯台活页刊第一二九期 07.5
作者潘国华牧师现任三藩市湾区山景城主恩基督教会主任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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