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读经讲义



贰 因信称义的例解(4:1-25)

读经提示

  1. 1-9 使徒保罗对于“恩典”所下的定义是什么?这定义对救恩有什么重要影响?举例说明怎样算是违背凭恩典得救的原则?保罗怎么证明大卫得蒙赦罪,也是凭神的恩典?
  2. 9下-16 亚伯拉罕称义是在受割礼之前或后?“割礼”这记号对亚伯拉罕称义有什么作用?“割礼”是否等于新约信徒的水礼?照11、12节的意思,谁才是亚伯拉罕的子孙?为什么保罗把承受迦南说成“承受世界”?为什么若根据律法亚伯拉罕“作多国的父”的应许就无法成就?
  3. 17-25 亚伯拉罕所信的是怎样的神?与我们信基督有什么相同之处?列出亚伯拉罕信心之特色。基督受死不就是叫我们称义吗?为什么要说祂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

第四章

1如此说来,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什么呢?2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3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4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5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6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7他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8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9如此看来,这福是单加给那受割礼的人么?不也是加给那未受割礼的人么?因我们所说,亚伯拉罕的信就算为他的义。10是怎么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呢?不是在受割礼的时候,乃是在未受割礼的时候。11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12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13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14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15因为律法是惹动愤怒的;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过犯。16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不但归给那属乎律法的,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17亚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们世人的父,如经上所记:“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18他在无可指望的时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国的父,正如先前所说:“你的后裔将要如此。”19他将近百岁的时候,虽然想到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他的信心还是不软弱,20并且仰望神的应许,总没有因不信心里起疑惑;反倒因信心里得坚固,将荣耀归给神,21且满心相信神所应许的必能作成,22所以这就算为他的义。23“算为他义”的这句话,不是单为他写的,24也是为我们将来得算为义之人写的,就是我们这信神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25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

一.亚伯拉罕的称义(4:1-5)

1. 亚伯拉罕凭肉体并没有得什么(4:1)

“如此说来,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什么呢?”(4:1)

  在此,“凭肉体”就是凭肉身的割礼的意思。亚伯拉罕与神立约的时候,神用割礼作为立约的记号,犹太人因这缘故常常发生一种错觉,以为亚伯拉罕是凭肉体的割礼才得以与神立约,其实刚刚倒转过来。他绝不是因割礼得与神立约,乃是因与神立约而行割礼作为记号。所以保罗在这里问:“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什么呢?”意思说:他并未因肉体的割礼得着什么。神不是因他行割礼而称他为义。反之,割礼倒是他已蒙恩的证据。

2. 亚伯拉罕称义是因信不是因行为(4:2-3)

“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4:2-3)

  为什么亚伯拉罕凭肉体没有得着什么?因他的称义不是因行为,也就是:不是因行律法,或行割礼。倘若亚伯拉罕是因割礼称义,就是因行为称义,他的割礼就有可夸;但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并非因行为,所以他在神面前并无可夸。

  换句话说,亚伯拉罕尚且不能凭肉体的割礼夸口,何况做亚伯拉罕子孙的犹太人,岂能凭割礼夸口呢?

  怎么知道亚伯拉罕称义是因着信,不是因着行为或割礼?使徒引证旧约圣经的记载,以证明他的话“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参创15:6)。

3. 凭恩典称义的意义(4:4-5)

“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唯有不作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4:4-5)

  因信称义既是根据“恩典”的原则,不是根据行为的原则,所以使徒保罗在这里将“恩典”的定义加以说明。怎样才算为凭恩典不凭行为呢?“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唯有不作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这就是使徒对凭恩典称义所作的注释。换句话说,任何人的工作或功德,不能加在神的恩典之上,或一齐算作是他得救的先决条件。这是救恩之基本原则。不论人的善行,宗教的仪式(如割礼,或教会之洗礼),如果被加在得救的条件上,就不算得恩典了。(注意:保罗在这里正是以割礼这种宗教仪式作为辩论题目的。)各种异端或多或少几乎都含有以人的工作为得救条件的成分,这就与神的救法相背。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