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读经讲义



三.亚伯拉罕称义与外邦人称义的关系(4:9下-16)

1. 按亚伯拉罕称义的时候而论(4:9下-10)

“因我们所说,亚伯拉罕的信,就算为他的义,是怎么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呢?不是在受割礼的时候,乃是在未受割礼的时候。”(4:9下-10)

  在这里使徒引证亚伯拉罕称义是在割礼之前,以证明称义是因着信不是因行为。按亚伯拉罕称义,记载在创十五章6节,那时候他大约八十五岁(或以下),但亚伯拉罕与神立约而受割礼的时候是九十九岁(创17:1)。这样亚伯拉罕受割礼是在他称义之后最少十四年,那么亚伯拉罕的称义不是因割礼(行为),乃是因信(创15:6),是十分明显的了。

2. 按亚伯拉罕受割礼的功用而论(4:11-12)

“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4:11-12)

  这两节解明割礼的作用。神为什么要在亚伯拉罕称义之后,又给他割礼的记号?神给他割礼的记号,不但不是因为他还未称义的缘故,反倒是因为他已经得称义了,所以才给他行割礼,证明他未受割之前已经得称义。这样就使亚伯拉罕称义的经验,可以作为受割礼的犹太人称义之模范,也可以作为未受割礼之外邦人称义的模范,使亚伯拉罕不但可作受割礼之人的父,也可以作未受割礼之人的父。

  神曾应许亚伯拉罕要成为多国的父。他原名亚伯兰,神给他改名亚伯拉罕,就是多国的父之意(创17:4-5)。亚伯拉罕既是犹太人,作犹太人的祖宗是自然的,但他怎么会成为多国(外邦各国)之人的祖宗呢?原来神应许亚伯拉罕可以作多国的父的时候,这因信称义的恩典将要分给万国的福音,早已隐藏在那应许中了。外邦人也都可以像亚伯拉罕那样因信称义,这便使亚伯拉罕作了多国之人信心的父,因而应验了神的应许。

  注意:割礼的记号,不但是亚伯拉罕个人称义的印证,也是他可以“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的印证。换句话说,割礼不但是亚伯拉罕个人已得称义之凭据,也是一切未受割礼之人,可以因信而作亚伯拉罕儿女(亚伯拉罕作他们的父)的凭据。这样说来,“割礼”不但不把外邦人排斥于救恩之外,倒是隐藏着外邦人可以同为后嗣的救赎原理了!

  另一方面,亚伯拉罕受割礼,固然是使他作受割礼之犹太人的父(12节),但所谓“作受割礼之人”的意思就是12节下半所解明的“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这意思就是说,犹太人不可以为曾经受了割礼,亚伯拉罕便当然是他们的父;还得看他们是否有亚伯拉罕那样因信称义的信心,才是亚伯拉罕真正的子孙,亚伯拉罕才真正是他们的父呢!这就是主耶稣与犹太人辩论时,犹太人说:“我们的父就是亚伯拉罕”(约8:39),而主耶稣却说:“你们是出于你们的父魔鬼”(约8:44)的缘故了。

  所以这11、12节的总意和二章28、29节的意思一样,是否真以色列人不是按肉身而论,乃是按信心而定。

3. 按亚伯拉罕承受迦南的应许而论(4:13-16)

  这小段反覆说明神应许亚伯拉罕承受迦南,不是根据律法,而是早在律法之前。因此也是本乎信属乎恩,与今日外邦人因信称义同一原理。反之,若根据律法,他们根本就不能承受迦南地。在此分三点说明:

  A. 神不是根据律法而应许亚伯拉罕的。

“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4:13)

  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可以承受地业,不是根据律法的义,乃是根据因信而得的义。注意保罗在此不是说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承受迦南,乃是说必得承受“世界”(原文 kosmos 就是一般所指的世界)。保罗似乎故意借这机会说明世上一切照着亚伯拉罕之信心踪迹去行的人,都要在基督里一同承受“世界”,一再表明救恩是为万人预备的。

  B. 若根据律法根本就不能承受应许。

“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因为律法是惹动愤怒的;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过犯。”(4:14-15)

  若仅仅在律法下的人才可以成为神的后裔,神所给亚伯拉罕可作多国之父的应许就必落空,而亚伯拉罕的信也就归于虚空,变为无用。为什么根据律法,神的应许就不能成就呢?因为律法是惹动愤怒的,这也就是说若根据律法,以色列人根本就不能进迦南,倒毙旷野的以色列人就是一项证明。所以神在以色列人(出埃及那一代的人)倒毙旷野之后,再兴起约书亚引领他们承受了迦南地业,便已经是恩典。对现今的人来说,若根据律法,不但外邦人不能得救,连犹太人也不能得救。那只不过徒然显出人的过犯而已,并不能使神的应许成就。反过来说,神的应许既然成就了,可见不是根据律法,乃根据信心和恩典的原则了。

  C. 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属乎恩

“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不但归给那属乎律法的,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4:16)

  “人得为后嗣”就是得为亚伯拉罕之后裔,得成为他的属灵子孙,继承属灵福分的人,是本乎信,属乎恩。这里的“后嗣”,不单指肉身方面作亚伯拉罕之后裔,更是指灵性方面作他的后嗣,继承神所给他的应许;所要承受的产业,不是属地之迦南,乃是属灵之迦南,也就是因信基督而能承受的福分。

  “本乎信属乎恩”这原则有什么好处?在这里提到一项就是:“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若按律法就不是“定然”使应许归给一切后裔,反倒是定然不能归给一切后裔。因上文已经说过律法只惹动愤怒,但应许却本乎信属乎恩,在乎神不在乎人。所以使神的应许必然可以成就在蒙恩的人身上。

  “不但归给那些属乎律法的”指犹太人,“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指一切信徒。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