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读经讲义



三.奉献自己(6:12-14)

  这几节是根据上文的讨论作出的结论,这结论就是我们应当把自己献给神,才能真正过着与主同死同活的生活。

1. 不让罪作主(6:12)

“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6:12)

  要把自己献给神之先,应当在消极方面不容罪在我们身子上作王,不要让罪在我们身上掌权,不要受罪的控制支配。既然我们的旧人已经与基督同钉死,既然基督已经复活,既然我们有分于基督的新生命,我们的身子已由新人作王,所以不当容罪在我们必死的身上作王。罪在我们身上已无合法的权利要求我们作什么。注意:“不要容”表示我们可以自己来决定要不要,虽然按基督所成功的事实来说,已经把我们的旧人与祂同钉十字架,按法理上说它是已经死了的,但我们仍有选择的自由,我们可以借着信,承认基督所作成的事,算自己是死的,让基督掌权;也可以不信而不算自己已经与主同钉,而自己活着,又容“罪”在我们身上作王,顺从私欲。

  “身上”即下句的“身子”,指身体。如果我们不看旧人已经死了,不承认基督死时已经把旧人同钉死,那么“罪”就仍然可以利用我们自认旧人未死而运用它的权势,使我们顺从身子的私欲,即顺从身体上各种超越常轨的要求(私欲原文是多数式的)。而新生命在我们身上那种要顺从圣灵的要求,便被压制得无能为力了。

2. 要献上自己将肢体作义的器具(6:13)

“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神。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6:13)

  本节有两种“献给”。将肢体献给罪作奴仆,和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献给”表示出于甘心乐意的给予。从前作罪奴的时候,是不得不犯罪,罪作了我们的主。但如今既蒙救赎,向罪已经死了,已经脱离了罪的辖制脱离了不得不犯罪的情形,只要不把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罪就必定不能作我们的主了。所以使徒在此的劝勉是一种很自然的情理。既然与主同死,当然不把肢体献给罪;既然与主同活,当然要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了。

  注意,使徒要我们怎样将肢体献给神作义的器具“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神”。不是将旧造的献给神,那是不合宜作神的器具的。乃要将新造的从死里复活的献给神作器具。正如垃圾桶永远不适合作洗脸盆一样,神所能用作义的器具的,是在基督里新生的生命。“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另一个意思是要像一个已经死了的人,站在新生的地位上来事奉神。对于一个已经死了的人,我们绝不再对他有什么希望和要求。我们也当存同样的态度,不再希望那个旧我能为主作什么,乃要善于培养新的生命长大,可以作为义的工具。

3. 小结(6:14)

“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6:14)

  12节所称“不要容罪在我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与本节“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意义相同,只不过换一种讲法罢了。12节是劝告,本节则是断言。如果信徒拣选神,不容罪作王的话,使徒就断定:“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

  “因为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为什么不在律法之下,在恩典之下,罪就必定不能作我们的主?因为在律法下的人是靠自己努力胜过罪,结果反而更在公义的律法下显出人对罪的无能。这就如比武的双方,实力悬殊。若他们还没有比过武,实力如何悬殊,还不明显,一经比武之后,败的一方便弱态毕露,无可掩饰了。但在恩典之下,不是靠自己行善胜罪,乃是靠主的拯救胜过罪。所以罪必不能作我们的主,因为主已经胜过罪恶和死亡了!既然这样,我们就当按着恩典之下的原则生活为人了。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