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读经讲义



伍 两个律的交战(7:14-25)

读经提示

  1. 这一段所描写是保罗得救之前的经历,还是得救之后的经历?
  2. 保罗怎么认识到他是“已经卖给罪了”?比较15至16节与19至20节指出有什么相同的意思?有什么不同之处?
  3. 什么是律?“律法”与“律”有什么不同?
  4. 保罗在本章所称的“神的律”,“罪的律”,“肢体中犯罪的律”是指着什么说的?
  5. 本章24节保罗是在咒诅身体吗?是否在暗示身体是罪的根源?

第七章

14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15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16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17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18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19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20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21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22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神的律。23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24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25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本段论到两个律的交战,是保罗得救前的经历还是得救后的经历,解经家的意见不一致,或以为指保罗得救前,或以为指得救后;因为按14至20节很像是描写他未得救之前的经历,但若按21至25节却比较像是描写得救之后的经历,特别是22节提到“里面人”(参中文圣经小字),25节提到“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没有得救的人根本没里面的生命,也根本不会顺服神。其实保罗所讲的,包括未得救之前与得救之后的经历,正如本段经文所已显示出来的,这些描写与基督徒实际经历相合。因为不论信主之前或之后,我们都有类似那种“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的交战。保罗既在上文辩明信徒不能靠律法讨神喜悦;律法不但叫罪人知罪而信靠基督,律法也使信徒知道自己不能行善,而追求顺从生命圣灵的律生活。在这里保罗就叙述他自己怎样从经历中知道,他不能靠自己努力行善,求神喜悦,和怎样认识他肉体的无能。保罗的叙述分四层:

一.我是已经卖给罪了(7:14-17)

“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7:14)

  本节似乎很清楚地表示保罗是在描写他未信主之前的光景,也是每一个信徒未信主之前的光景。“律法是属乎灵的”,意即律法是属圣灵的启示而来的,是属乎神的灵感而有的,它绝不是人的发明,或人的作品,所以它的标准不是人的努力所能达到;它的功用,也不能任凭人的喜好妄加臆测而误用的。

  “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肉体和灵,罪与律法,两者之间有着极大的距离。属肉体的人,怎能希望借着遵守属乎灵的律法得神的喜悦呢?一个已经卖给罪的人,怎能摆脱罪的压制,不作罪的奴仆,而事奉永活的神呢?这是绝望的叹息。

“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7:15)

  怎知道我已经卖给罪呢?本节是继续指明上节所称“我是已经卖给罪”的证据。这证据就是:我对于罪有不由自主的苦衷。我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怎么会有这种不能自制的情形呢?为什么会作出与自己良心相背的事情呢?可见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控制之下,是已经卖给罪了,我有不能不犯罪的苦衷。

“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7:16-17)

  为什么“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作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呢?因为,这表示我的良心在见证我所作的是我所不该作的。我的良心见证了律法所说的“不”是对的,并不是律法把我陷在罪里,是我自己无力胜罪,而落在律法公义的审判里,因为连我自己本来的愿望,也是想照律法所说的去行;但岂知我却受制于另一种力量的支配,以致我作了律法所要定罪的事。

  “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意思是:这不是我本意所要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即住在我里头的罪驱使我作的。我既没有能力胜过那比我更强的罪的权势,我就只好作“罪”所要我作的了。

著者:陈终道牧师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